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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IS:憲法“監護者”·元首有權解散國會!

2021 年 3 月 22 日 TOPYS

IAIS:憲法“監護者”·元首有權解散國會!

(八打靈再也8日訊)大馬高級伊斯蘭國際研究院(IAIS)副首席執行員莫哈末阿占教授表示,盡管國家元首按照首相的建議行事,不過國家元首是聯邦憲法的“監護者”,憲法也賦予陛下大權,包括有權決定國會解散與否或頒布緊急法令,以確保國家穩定與安全。

他在馬來文《每日新聞》專欄撰文說,國家元首制度對人民非常重要,因爲備受尊敬,且在穩定政治、經濟及社會方面扮演重要角色。這項制度不只是儀式或蓋章的表現,而是根據憲法領導馬來西亞聯邦的最高制度。

他提到,根據聯邦憲法第32(1)條文,國家元首是爲國家首腦,其地位在聯邦所有人之上以及不可在任何法院面對任何訴訟,除了第十五章所述的特別法院。

他說,裏德委員會報告(Laporan Suruhanjaya Reid )中提到憲法的監護人、陛下權利的保護者、捍衛伊斯蘭教、馬來文、馬來人特權和非馬來人的公民權,證明了國家元首制度和馬來統治者理事會的存在是作爲憲法的額外稽查員。

依首相建議行使權力

“馬來西亞繼承了英國西敏寺制度的君主立憲制和議會制度,國家元首在行使權力必須聽從首相的意見。

“憲法沒有賦予陛下隨心所欲履行職務的權力,而是根據首相的建議采取行動,除了聯邦憲法中提到的事項除外。”

他說,國家元首是國家代表,但不是行政機關首腦。行政權須依據聯邦憲法第39條附件二的規定,但陛下可以以自己的判斷力任命首相領導內閣。

“但在委任首相時,國家元首必須確保受委者獲得大多數國會議員的支持。委任後,陛下要在首相的建議下,委任內閣,不論是上議員還是國會議員。”

他提到,根據聯邦憲法第43(4)條文,首相如果失去了國會議員大多數的信任,就應卸下內閣職務,除非最高元首同意首相的要求解散國會。當首相沒有獲得多數國會議員的支持,也不想辭職,國會會議可以進行不信任投票。

無權開除首相

莫哈末阿占說,只要投票顯示首相不再獲得多數國會議員的支持,他就應辭職並建議國家元首解散國會。但是國會解散與否,陛下可以酌情決定。

“國家元首無權開除首相,但是首相有權開除內閣部長,他可以借由發出信函通知陛下,但無需陛下的同意。這可以參考拿督斯裏安華對抗首相[1995] 5 MLJ 193的案例。

“同樣的,首相辭職後,他的整個內閣也將解散。這是因爲首相是內閣首腦,而內閣被國家元首委任是要爲陛下提供意見。內閣集體對國會負責。”

他指出,國家元首在解散國會方面具有自由裁量權。即使首相提出建議,陛下也有權不遵循。許可與否,國家元首有絕對權。

“履行職務時,國家元首必須不時召集國會開會,並應確保國會會議距離上屆會議不超過6個月。陛下被賦予一項大權是他有權延遲或解散國會。

有權頒緊急狀態

“國家元首也有絕對權力頒布緊急狀態(Darurat)。聯邦憲法第150條提到,安全、人民經濟生活和公共安全受到危害,國家元首可以頒布緊急狀態,但是,有關頒布不一定要按照首相的建議,陛下可以拒絕他。”

他表示,國家元首也是聯邦武裝部隊的總司令,即馬來西亞武裝部隊結構中的最高職位。因此,作爲國家元首,陛下在確保國家行政管理符合聯邦憲法上起著重要作用。陛下作爲審查者和平衡者,好讓行政、立法和司法的領導人公平且負責地履行職責,爲人民謀福。

“沒有偏見,國家元首可以行使酌處權暫停國會和頒布緊急狀態,以確保安全、經濟生活和公共秩序受到維護。這是爲了確保公衆的安全、利益和福祉。”

文章來源 : 星洲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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