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余明才。(海峽時報)
(新加坡10日訊)28歲青年涉及在阻斷措施期間沒戴口罩持兩把刀外出、並揮拳傷人,昨早左手包紮面控。
被告余明才(28歲)共面對3項包括持有危險武器、蓄意傷人與項觸犯冠病19(臨時措施)法令的控狀。
控狀顯示,今年4月21日晚上10時許,被告隨身攜帶兩把長約12公分的黑色刀具與綠色彈簧刀前往牛車水水車路第333座組屋一帶,他外出時並未佩戴口罩。
被告之後動手傷害一名男子,揮拳擊中對方右臉造成輕微紅腫。
持有危險武器若罪成則可被判不超過3年監禁,以及不少于6下鞭刑,蓄意傷害他人若罪成,被告將面對的最高刑罰是兩年監禁,或罰款5000元(約1萬5000令吉),或兩者兼施。
被告昨早身穿黑色上衣、左手包紮繃帶出庭面控,他表示希望向刑事法律援助計劃(CLAS)申請義務律師爲自己辯護,案展下月7日過堂,目前以5000元(約1萬5000令吉)保釋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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