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信托經過多年不斷發展,在法律完善和行業規範方面已經很成熟。
新加坡信托受新加坡受托人法案管轄,該法案要求受托人遵守高標准的行爲和專業精神。法律部管理“受托人法”。新加坡還頒布了信托公司法“TCA”,規範其信托服務公司。信托公司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許可和監管,該公司要求在運營控制,財務報告以及這些公司雇用的受托人專業人員的誠信和經驗方面擁有較高標准。MAS 對信托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審查,以確保其遵守有關信托和受托人的法律和法規。
一、新加坡信托的福利
新加坡信托基金可以利用這些好處:
1.完全對外:外國人可以通過其他國家的資産創造信托,使外國人受益。
2.沒有稅收:合格的外國信托基金不繳納任何稅款。但是,美國居民和居住在對全球收入征稅的國家的居民需向政府披露所有收入。
3.隱私:信托不向政府注冊。100 年度壽命,信托可以存在 100 年。
4.定居者的控制:信托可以結構化,以便財産授予人保持對投資和資産管理的控制,而不會危及信托的有效性保護,委托人可以指定保護人以保護受益人的權利。
5.資産保護:沒有強制執行其他國家的強迫繼承法。
6.遺産規劃:委托人的繼承人及其繼承人可享受 100 年的福利。英語,作爲前英國殖民地,新加坡的第二的官方語言是英語。
二、信托的主要類型
新加坡允許創建不同類型的信托,例如:
慈善信托 ; 家庭信托 :富裕的個人可以建立家庭信托,作爲資産保護和遺産規劃平台,甚至可達 100 年後代。
集體投資信托 :任何信托,如商業信托或單位信托和全球房地産投資信托,在一個保護傘下累積大量投資;
法定信托 :創建這些信托是爲了遵守特定法律,例如保險信托基金的保險信托,以及特定類型的保險産品(如火災,健康,汽車,生活和醫療事故)下的受益人;
外國信托 :此類信托只有外國人和未居住在新加坡的調解人和受益人持有新加坡境外的資産。這些信托對其收入和資産分配給其受益人免稅。
三、信托架構組成
1、委托人:定居者可以來自任何國家,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他們需至少年滿18歲,並且擁有健全的資産,將所有權轉讓給受托人。
2、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居住在任何國家的自然人或法人實體,他們可以獲得信托的利益。委托人也可以是受益人。
3、受托人:新加坡許可和監管可以被任命爲受托人的專業受托人服務公司。但是,調解員可以自由指定投資銀行或其他公司或可信賴的顧問。另一個越來越受歡迎的是聘請私人信托公司“PTC”。
4、私人信托公司:私人信托公司“PTC”是一家注冊公司,其目的是擁有和管理委托人的信托。
PTC 的董事會可以是委托人的可信賴顧問和/或家庭成員。
以下是使用 PTC 的一些優點:
通過擁有指定爲受托人的 PTC,Settlors 可以在管理信托資産方面發揮積極作用。這可以保護信托免受法律上的挑戰,因爲“假”導致法院命令宣布信任“無效”。由于“PTC”可以免費工作,但受托人的成本很低,盡管建立和管理 PTC 會有成本。PTC可以作爲所有人的受托人創建衆多信托。這包括家庭信托,商業信托或單獨的投資信托。根據15(d)部分的信托公司法,PTC 可免除新加坡受托人的許可要求。由于 PTC 只爲一個財産授予人提供信托服務而且不能向公衆征求業務,因此存在此例外。
5、保護者:Settlors 可以指定一名自然人來監督受托人的行爲,就像監督員有權否決受托人的行爲一樣。這被稱爲保護受益人權利的“保護者”。信托契約可以爲保護者提供許多權力,包括增加或替換受托人,補償受托人或增加受益人。
信托公司也可以是家族辦公室,家族辦公室同時承擔了信托公司和保護者的角色,家族辦公室是提供私人財富管理咨詢的顧問型公司,通常由家族自行設立,負責家族資産及其各項投資的日常管理和監督,目的是家族財富的維護與傳承。
組織架構可以采用正規的形式(例如設立一家獨立的公司),也可以采用非正規的形式(例如委托家族企業的現有員工或者聘用獨立顧問爲代理)。
關于新加坡稅的介紹:
新加坡是一個領土稅收國家,因此只有在新加坡境內獲得的收入才需要繳納公司稅和所得稅。新加坡境內的收入由受托人征稅。因此,對非居民受益人的分配不征稅。只有作爲受益人的新加坡居民在收到資金或資産時才需要繳納所得稅。外國信托被稱爲“合格外國信托”“QFT”。
這種類型的信托有一個委托人和所有受益人,他們是外國人,由持牌信托公司管理。所有收入免稅,包括:
1.來自新加坡境外物業的租金,保費,特許權使用費和收入;
2.從新加坡以外的來源獲得的股息和利息,包括即使在新加坡收到的投資;
3.外國單位信托位于新加坡境外但在新加坡收到的分配;
4.出售任何指定投資所獲得的利潤和收益。
即使自然人的委托人或受益人後來成爲新加坡居民或公民,QFT的免稅期仍將保留。這鼓勵外國人在以後選擇成爲新加坡的合法居民或公民。
注意:作爲美國居民的受益人與其他居住在對全球收入征稅的國家征收全球稅收,他們需要向政府報告所有收入。新加坡沒有任何資本利得稅,贈與稅和遺産稅。新加坡信托可以向受益人分配免稅資本。此外,沒有貨幣兌換控制措施,允許任何貨幣的資金自由轉移給受益人。
四、信托的功能
資産保護:委托人的破産不能使信托無效。但是,如果證明委托人有意欺騙在信托設立時存在的債權人或將資産轉移給信托,則新加坡的法院可以使信托或其任何資産轉移無效。
“受托人法”明確規定,調解人可以保留權力,以控制或管理信托的資産,而不會損害信托的合法性或有效性。
事實上,該法案允許調解人維持資産管理和投資的所有權力,而不會導致信托被宣布無效。許多國家都有“強制繼承”法律,要求其公民的遺産包括某些繼承人(如家庭成員),公民可能不希望將其作爲繼承人。
新加坡的“受托人法”包含反強制繼承條款,無視其信托法律的執行情況。這爲調解人提供了自由,可以根據其國家的法律規定,指定他們想要的人作爲受益人。
房地産規劃:信托可以持續 100 年,爲委托人的繼承人及其繼承人提供多代人的福利。從法律上避免所得稅,贈與稅,資本利得稅,遺産稅和遺産稅。
總的來說信托具有資産隔離保護、避免複雜的繼承程序、減少繼承糾紛、防範監護人的道德風險、世代隱形的保障、促使財産平滑傳承、遺産稅合理規劃、家族企業永續傳承、財富合理配置、防止揮霍財産、避免財富消失、信息保密,避免爲富所累等無可比擬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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