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籍女傭報警指被女雇主虐待,女雇主事後擅自在調查期間買機票送女傭回國,女傭如今音訊全無,有關調查因此中斷。女雇主已對妨礙司法公正控狀認罪。
菲律賓籍女傭工作三個月後,逃出家門到警局報案,指被女雇主虐待,女雇主事後擅自在調查期間買機票送女傭回國,結果女傭回國後失聯,導致調查中斷。
女雇主陳梅蘭(59歲,商人)原本不承認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的控狀,但案件開審前突然改變主意選擇認罪,案展5月11日下判。
根據案情,菲律賓女傭托麗比奧(34歲)是2017年7月4日開始在被告家工作,然而她同年10月5日淩晨5時逃出被告家,到警局報案,指被告不僅捏她,還企圖抓傷她。
當天清晨6時30分,被告起床後發現女傭不見蹤影,但護照、工作准證和衣物仍留在家中,她于是到警局通報女傭失蹤,結果得知女傭正在錄口供。被告接著把女傭的物品交給警員,調查人員隨即把女傭送到女傭中介處。
已被提醒不准讓女傭回國
兩天後,被告聘請一名新女傭,但中介告知只有當前女傭的准證被取消後,新女傭才能獲得工作准證。
調查人員建議被告與人力部協調,看當局能否取消托麗比奧的工作准證,並補發特別准證給她,讓她繼續留在我國協助調查。調查人員也提醒被告不准讓女傭回國。
然而,被告當天卻聯系中介,謊稱調查人員允許取消托麗比奧的准證。中介回說,按照慣例,在取消准證之前,雇主須買機票送女傭回國。
被告于是買了10月23日的機票,但女傭錯過淩晨2時許的班機。被告得知後,不惜花錢再買一張機票,讓女傭搭上當天下午5時許的班機回國,她也另付80元,派人送女傭到機場,並幫女傭付保險和行李托運費。
調查人員得知後,通過中介聯系女傭,但女傭音訊全無,有關調查因此中斷。
律師代爲求情時說,被告當時只是聽從女傭中介的指示行事,她得知自己的失誤後,也願意出錢再請女傭回新加坡,無奈聯系不上女傭才作罷,懇請法官判被告高額罰款或短期監禁。
控方則反駁說,被告曾聘請八名女傭,在處理女傭事宜方面相當有經驗,加上她不顧調查人員一再提醒,持續花錢買機票和保險等,顯然決心要把女傭送回國,這有利于她避開虐傭的指控,籲請法官判她入獄兩周至四周。
另外,被告也面對一項欺騙控狀,指她身爲阿裕尼工業大廈的小組委員會主席,在2018年5月隱瞞利益沖突,串謀管理委員會主席林祥明(63歲)與她弟弟簽署食堂租賃協議。被告尚未決定是否承認這一項控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