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陽發 報道
新加坡交易所(SGX)探討特殊目的收購公司(簡稱SPAC)挂牌上市的管制框架,受訪專家關注當局如何確保發起人或保薦人(sponsor)的素質。
新交所對SPAC上市管制框架征詢公衆意見上個月底結束,市場緊密關注,這是由于SPAC今年在美國掀起熱潮,但近期在監管方面的爭議使熱度下降。
《聯合早報》近日訪問的市場人士和專家基本上仍關注如何確保SPAC發起人或保薦人(sponsor)的素質、提醒投資者SPAC的風險、以及是否該讓散戶購買SPAC。
SPAC一般是由機構投資者、私募基金或對沖基金創設或發起,在上市時無業務,集資上市旨在尋找一個適合的目標進行收購與合並。SPAC因此被稱爲“空白支票公司”。
新交所建議讓SPAC在主板上市,上市時市值至少3億元,而且至少25%股權由至少500名公衆股東持有。新交所還建議一些措施,以減少美國的SPAC框架至今讓市場人士看到的股權攤薄和利益沖突問題。
義正律師事務所(TSMP Law)聯合主管合夥人張祉盈受訪時說:“如果我們認同新交所應成爲這種創新産品的市場,那麽問題在于,它應如何構建監管框架,以吸引一流的發起人讓他們的SPAC在這裏上市。
“有兩種方法:一種是更嚴格的監管結構,限制對散戶投資者有風險的條款;另一種是采用美國式的SPAC框架,只允許有良好記錄最有經驗的發起人的SPAC上市。據我所知,發起人很樂意在顯微鏡下檢查他們過去的交易,但希望盡量不偏離公認的市場規範。如果新加坡推出一套混合的、限制更大的規則,只吸引那些無法在其他地方上市的糟糕的發起人,那將是災難性的。”
新加坡國立大學商學院副教授、企業治理專家麥潤田認爲,SPAC與雙層股權結構(DCS)一樣,涉及更“宏觀”的課題。他說:“SPAC高度依賴保薦人、財務顧問、獨立估價師、董事和其他人各自扮演好他們的角色。當他們不履行自己的職責時,他們是否被追究責任?以美鷹酒店信托(EHT)爲例——我們已經看到董事被逮捕,是否會被起訴還有待觀察,但允許這樣的‘檸檬’上市的其他人呢?”
他指出,一個管理風險投資基金的風險投資家如果押中一個重大回報的投資,他可以承受得起在其他投資的失誤。然而,SPAC的投資者並沒有大量失誤,僅一次成功的條件。
他說:“投資者必須了解將與SPAC合並公司的商業模式——是否有明確的盈利途徑?觀察董事和管理團隊,檢查他們的記錄,包括董事的記錄。他們是否參與過其他有問題的公司?”
麥潤田說,投資者必須自己做功課,不應該僅僅依靠參與SPAC的是知名人士而做出投資決策。
錦棠(Jintang)資産管理公司首席執行官黃建锝接受《聯合早報》訪問時說:“一般來說,公司通過SPAC上市會比較容易,小股東處于不利地位的可能性較大。新交所已經提出了多項規定,以協調SPAC發起人和小股東的利益,例如發起人需要有最低限度的股權參與,並且不允許SPAC以雙層股權結構上市。”
私人投資者陳永良受訪時表示,SPAC在首次公開售股(IPO)時應當和一般IPO提供一樣的財務預測。此外,鑒于散戶的財務知識較不足,他相信SPAC應該只開放給合格投資者或歸類爲特定投資産品(S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