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20日訊)載送乘客來往新馬的巴士司機涉嫌運送毒品給一名婦女,但高庭法官指婦女說辭前後不一致,因此判處司機無罪,逃過死刑。
來自馬來西亞的被告曼加拉吉裏(50歲)面對一項控狀,指他在2014年5月16日在兀蘭中心路的停車場,把一包裝有不少于22.73克的二醋嗎啡(diamorphine,海洛因的違禁成分),販運給新加坡籍女子珊迪。
若被判罪成,被告須被判處強制性死刑。案件去年11月在高庭開審,高庭法官昨天發表書面裁決,判被告無罪。
判詞顯示,被告案發時受雇于馬來西亞公司當巴士司機,專門載送乘客來往新馬。
根據控方的立場,案發當天,被告在下午5時02分,駕駛巴士從兀蘭關卡入境新加坡。珊迪則比他提早5分鍾入境,然後從關卡步行到兀蘭中心路的升菘超市外。5時19分,被告駕駛巴士來到超市前的停車場,把毒品交給珊迪。這是兩人第四次進行毒品交易。
接著,珊迪乘搭德士前往宏茂橋61街,把毒品交給另一名男子。她與男子完成交易後雙雙被捕,並在接受調查時,指認被告爲販運毒品給她的人。隔年9月,被告入境新加坡,在兀蘭關卡落網。他否認認識珊迪,也堅稱從未販運毒品給對方。
法官在判詞中指出,控方針對被告運毒的舉證,建立于珊迪供證的可信度;然而,珊迪的口供與庭上證詞,出現許多前後不一致的地方。例如,珊迪無法准確說清楚首次與被告交易毒品的日期,以及她在庭上聲稱第二次交易是在地鐵站進行,但口供書內卻說是第三次交易。
法官認爲,既然關鍵證人的說辭不可靠,法庭難以接受她聲稱被告運毒的指控。盡管證據顯示兩人有數次通話的電話記錄,但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就是提供毒品給珊迪的毒販。因此,控方未能充分證明被告是有罪的。
換假車牌離境
控方指被告在案發後的行爲可疑,包括疑似故意換上假車牌離境,過後又改駕其他巴士入境新加坡。
控方認爲,被告在珊迪被捕後,出現了連串讓人起疑的行爲。首先,他在案發後撥打多通電話給一個馬來西亞號碼,控方相信對方是被告進行毒品交易的“接頭人”。
此外,案發後,被告駕駛巴士離開新加坡,但巴士的車牌與向當局注冊的車牌不一樣。控方懷疑被告故意使用假車牌,以避免被當局偵查到他離境。過後,被告突然減少前來新加坡的次數,即使入境也是駕駛另一輛巴士,而不是案發時所駕駛的巴士。
法官認爲,被告可能是有其他原因才減少來新加坡或改駕其他巴士,控方的指控無法說明被告就是與珊迪交易的毒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