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6月6日晚上9時45分許,在實龍崗4道第212座組屋底層,妨礙一名警員執行任務,還用右腳踢對方的小腿。
新加坡一名43歲男子在組屋樓下喝酒,還罵警員髒話和腳踢警員,昨天(6月8日)被控上法庭。
警方前晚發文告,警方于6日晚上9時30分左右,接獲一起在實龍崗4道組屋底層有人聚集與喝酒的通報,當警方到場時,發現一名男子喝酒以及沒戴口罩。警員多次勸告男子,男子拒絕合作以及造成他人困擾。隨後,當警方逮捕他時,男子向警員罵髒話和用腳踢一名警員。
男子在涉及違反酒類管制法令(Liquor Control Act)和在《冠病19(臨時措施)(管制令)》條例2020下違反安全距離措施接受調查,今早被控上法庭。
被告是羅安福(43歲),他面對兩項控狀,指他在本月6日晚上9時45分許,在實龍崗4道第212座組屋底層,妨礙一名警員執行任務,還用右腳踢對方的小腿。此外,他也對兩名警員爆粗口。他今早面控後,案展至本月22日過堂。
根據使用暴力妨礙公務員執行任務將觸犯刑事法典第353條文,若被判罪成將面對四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而對公務員使用辱罵性言語的罪行,在防止騷擾法令(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Act)第256A章節6(3)條文下,若被判罪成將罰款不超過5000元,或面對不超過12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
任何人在《冠病19(臨時措施)(管制令)》條例2020下違反安全距離措施,若罪成可被罰款最高1萬元,監禁最長六個月,或兩者兼施。
警方對此類針對執行職務的警員進行暴力行爲采取零容忍態度,提醒市民認真對待安全距離措施。(聯合早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