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法官陳成安在裁決中強調,廖家成員所提供的證詞,加上莉雅妮承認偷竊的口供書內容,都是控方決定開始提控莉雅妮的充分理據。而且,辯方在審訊期間沒有提出“無須答辯”的立場,這等于在某種程度上接受控方的表面舉證是充足的。
洗脫偷竊罪的女傭莉雅妮申請向控方索賠,但被高庭駁回。法官認爲,莉雅妮所提出的多項指控,主要針對主控官在審訊期間的具體行爲,但無法證明控方的檢控是“無理與輕率”的,辯方也不應通過申請索償來發泄對主控官的不滿。
高庭法官陳成安在昨天發表的裁決中強調,廖家成員所提供的證詞,加上莉雅妮承認偷竊的口供書內容,都是控方決定開始提控莉雅妮的充分理據。而且,辯方在審訊期間沒有提出“無須答辯”的立場,這等于在某種程度上接受控方的表面舉證是充足的。
印度尼西亞女子莉雅妮(Parti Liyani,46歲)是新加坡樟宜機場集團原主席廖文良的前女傭。她被控偷竊廖家3萬多元財物,在國家法院受審後被判罪成,坐牢26個月。去年9月,高庭裁定她上訴得直,洗脫偷竊罪名。
辯方指責控方在檢控過程中不認真、搞錯失竊物品價值,以及在審訊期間故意反對辯方提問和隱瞞信息等,整體而言對莉雅妮做出了“無理與輕率的提控”,導致莉雅妮蒙受7萬余元損失,爲此援引刑事訴訟法向控方索賠。不過,受限于法律規定,莉雅妮所能索討的金額最高1萬元。
這是新加坡自2010年修訂相關法律條文以來,首次有脫罪被告向控方索賠。早前也負責審理莉雅妮偷竊上訴案的陳成安法官,今年4月花了兩天時間聽控辯雙方與法庭之友的陳詞後,昨早開庭宣判。
法官:制定相關法律條文不是方便被告脫罪後索償
法官認爲,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條文是針對控方在沒有合理證據的情況下,輕率地開始和進行檢控,而重點不在于主控官的具體行爲。此外,制定這項法律條文的用意,並不是爲所有脫罪被告制造一個向控方索償的方便管道。
綜合辯方在索償申請中對控方所提的指控,法官認爲,這些指控主要針對主控官在審訊期間的具體行爲,但無法說明其檢控是無理與輕率的。在法官看來,控方當初是在掌握充分證據的情況下,才對莉雅妮進行提控;審訊期間,控方完成舉證後,辯方也沒有提出“無須答辯”的立場,這意味著辯方接受控方的表面舉證充足。
法官也強調,任何刑事訴訟的過程都不完美,主控官與辯方律師皆面對時間與資源上的局限,庭上交鋒時也可能出現火藥味,這些都是審訊的一部分。不過,被告不應借著索償申請來表達對主控官的不滿。若有任何律師出現違反職業操守的行爲,這應交由紀律審裁庭審理。
除了要求控方賠償,莉雅妮早前也向高庭申請對負責偷竊案的兩名主控官展開紀律調查,紀律審裁庭料在今年9月舉行聆訊。莉雅妮已在今年1月返鄉。
法官:辯方不應借裁決 揪出並指控控方錯誤
法官逐點駁回辯方對控方的投訴,並且強調辯方不應借高庭推翻偷竊罪的裁決,事後揪出控方所犯下的錯誤和做出指控。
辯方在這次的索償申請中,舉出多個例子嘗試說明,控方在提控和審訊過程中的不當行爲與輕率態度。
這包括在控狀中搞錯莉雅妮受雇于廖家最後一天的日期、提供錯誤的失竊財物價值,以及沒有向辯方揭露關鍵信息,如影碟播放機無法操作等。
辯方聲稱,兩名主控官可能知道DVD播放機無法操作,卻沒有告訴辯方和法官,甚至在庭上嘗試通過“現場示範”,誤導人們以爲播放機操作正常。
但陳成安法官認爲,即使控方沒有公開影碟播放機失修,這並不影響控方的基本檢控立場,即莉雅妮涉嫌偷走屬于廖文良的物品,而且影碟播放機只是衆多失竊物品的其中一件。
辯方也指責控方在審訊期間故意讓莉雅妮難堪,特意向審案法官透露莉雅妮曾在案發後騷擾證人。
不過,在陳成安法官看來,控方是在有一定證據的情況下才提出騷擾證人一事,因爲他們認爲這可能影響莉雅妮的判刑,控方的行爲不含有惡意。
法官認爲,辯方主要是根據高庭對偷竊案的上訴裁決,去揪出控方所犯下的錯誤並做出指控;然而,控方無法事先知道法庭的最終裁決。例如,高庭是在考慮種種證據後,裁定廖文良兒子廖啓龍並非可靠證人,但這不意味著控方之前在庭上聽廖啓龍的證詞時,就具備決定終止檢控的充分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