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在馬路騎電動踏板車橫跨四條車道,結果和電單車相撞,導致騎士父女骨折受傷,車禍後他還當阿窿跑腿,被判坐牢1年11周、打3鞭,罰款3萬元。
被告黃毅騰(26歲)抵觸交通法令、疏忽行爲導致他人重傷、放貸人法令、失信等共12項控狀。控方針對其中四項提控,其余交由法官下判時一並考量。
根據案情,2018年11月29日早7時40分,被告非法在馬路騎電動踏板車,到位于兀蘭環道的公司上班。
即將抵達目的地時,被告想從第一車道轉入三條車道外的公司,但他沒留意路況,與在同方向在第二條車道行駛的電單車相撞。騎士薩阿特(55歲)和後座女兒阿迪拉(26歲)摔下車,被告也跌倒。
三人事後去邱得拔醫院診治,薩阿特被診斷眼眶、肋骨和鎖骨骨折,胸和甲狀腺也受傷,他住院4天,院方也給了他34天病假。阿迪拉的膝蓋、髌骨、腿、肘和手指有淤青和挫傷,院方給她開了7天病假,二人的醫藥費累計約2280元。
被告的頭部受傷,住院一天。
控方指,被告給受害人造成嚴重傷害,必須嚴懲。
被告最終被判坐牢1年11周、打3鞭,以及罰款3萬元。(人名譯音)
完整報道,請翻閱2021年9月16日的《新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