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美國聯邦調查局通緝的新加坡商人陳偉銘,昨天承認僞造發票,隱瞞與朝鮮公司交易,欺騙銀行。
現年44歲的陳偉銘除了是貿易商偉中(新)私人有限公司的董事兼股東外,也兼管Morgan Macros有限公司,並是該公司董事。
這兩家公司是家族生意,所有董事及股東都是被告的家人。
截至2016年11月,大華銀行給予被告所經營的公司總數達1億2500萬元的信貸。此外,公司在華僑銀行也開設銀行賬號。
美國聯邦調查局(FBI)曾發公告,指被告違反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和朝鮮有生意往來,通過美國及新加坡金融系統洗錢,掩蓋款項來源,避開當局的偵查。被告去年6月在我國被控上國家法院。
他共面對20項僞造文件罪,主控官以其中七項來提控,余項交由法官下判時一並考量。
被告稱公司在2007年已與朝鮮人做生意
據被告所述,偉中在2007年至2008年之間便和來自朝鮮的李南錫有生意往來。2010年起,被告又與另一名來自朝鮮的全澤熙進行交易。
2016年11月、2017年3月、2017年10月以及2017年9月,被告分別接到大華銀行和華僑銀行查詢該公司收到的某些款項。
被告知道這些款項來自李南錫及全澤熙,但擔心若據實告知,兩家銀行會因爲他的公司與朝鮮公司有生意往來而終止銀行信貸,所以決定隱瞞此事。
被告在公司貨運經理王慧萍(39歲)的幫助下,僞造發票,更換購買商的資料,刪除所有與朝鮮相關的資料。被告爲這些僞造發票簽名後,將發票呈交給銀行,謊稱都是一些與朝鮮無關的交易。
主控官在爲判刑陳詞時說,若只判被告罰款,其他有意效仿的商人可能在權衡利益後,認爲罰款是可保住銀行信貸的“代價”,而選擇铤而走險。
他認爲,唯有監刑才能達到阻嚇作用,促請法官判被告坐牢兩個月。
被告的代表律師則認爲,判被告較高的罰款數額即可。她指出,被告與朝鮮有生意往來的時間段是處于合法狀態,後來也在2017年貿易禁運前停止了與朝鮮的所有交易。此外,被告的行爲並未造成銀行任何損失。
由于法官需要時間考慮判刑,案展10月20日下判。(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