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流行這樣一句話:投資有風險,借錢更要謹慎!
這裏所說的謹慎,不僅是擔心對方借錢不還,更要注意的是這3種錢不要隨便出借,當心錢要不回,還要惹一身麻煩。
一、預先知道對方借錢用于非法活動仍然把錢借給他
我國法律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爲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也就是說,如果明知對方借錢進行非法活動,仍然把錢出借給他用于違法活動,那麽這中借貸關系將不受法律保護。
例如:賭博!
二、簽署的借條違背借款人真實意願
我國法律規定:“如果出借人是在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形成借貸關系的話,那麽這筆欠款屬于無效的借款。”如今很多人借錢後,直到被要求要償還高昂利息,才知道借的是高利貸,那麽這就屬于出借人利用詐騙、脅迫、綁架等手段逼迫他人借貸、寫借條,這筆借款並不屬于法律保護範圍內。
三、年利率超過36%,法院不支持
《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怎麽樣,借錢也是一門大學問!無論是借款人還是被借款人,在進行金錢流動時一定都要擦亮雙眼,避免被騙。
怎麽樣,借給別人錢也是一門學問吧,所以再借錢一定要擦亮眼睛,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歡迎各位朋友參與評論區交流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