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新冠病毒的傳播性極強,很多專家都呼籲盡量不要出門。然而,有些人在響應"少出門"的號召的同時,卻又在家裏搞起聚衆賭博。最近,各地的警方查處多起聚衆賭博案,抓獲了很多參賭人員。那麽,聚衆賭博的後果有哪些呢?罰款?拘留?還是?
聚衆賭博中,以營利爲目的,爲參賭人員提供賭具、賭場,放哨等便利條件,會受到"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處罰,情節嚴重的,是"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也會受到上述的處罰。關于賭資多少算大,各地標准不一樣。
同時,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公安機關可能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對聚賭人員進行處罰。
劃重點:聚衆賭博中,常見的會構成犯罪(賭博罪)的情況有:①以營利爲目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②以營利爲目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③以營利爲目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賭博罪最高可判三年。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 以營利爲目的,爲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以營利爲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衆賭博":(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