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生前立遺囑將三房式組屋和其他遺産留給唯一的兒子,負責執行父親遺囑的小女兒替哥哥出頭,入禀高庭要求身爲聯名屋主的姐姐交出組屋權益,結果被判敗訴。她上訴到高等法庭上訴審判庭,最終成功翻案獲得勝訴。
上訴審判庭三司下令姐姐須把組屋權益轉作父親遺産,並于六個月內在公開市場上出售該單位,而她也須簽署所有出售或轉讓的相關文件,以及交代自父親過世後因組屋單位獲得的所有收益或損失,還得支付4萬元的訟費。
以高庭上訴審判庭法官吳必理爲首的三司昨天發表書面判詞,作出上述裁決。
根據判詞,經營理發店生意的林元雄生前與妻子育有七女一男,兒子排行第三。對簿公堂的是幼女林珠娴,以及排行第五的林賽英。
林元雄于1975年以2萬3500元買下位于蒙巴登惹蘭峇株的一個三房式組屋單位,他在2015年9月過世,但他生前曾立遺囑把所有資産留給唯一的兒子,包括該組屋單位。
不過,身爲聯名屋主的林賽英拒絕交出組屋,作爲遺囑執行人的林珠娴爲此入禀高庭起訴姐姐。高庭法官後來判林珠娴敗訴,她不服判決,上訴到上訴審判庭並成功推翻高庭裁決,獲判勝訴。
判詞顯示,林賽英自1981年被加進組屋房契,與父親聯名擁有該組屋,同時她也住在這個單位。林珠娴于2001年成爲另一名聯名屋主,但她隨後在2013年除名,因爲她要另買組屋。
林賽英指出,組屋房契上已清楚說明父親當年把一半的組屋權益饋贈給她,而父親逝世後,組屋的全部權益理應歸她所有。
不過,林珠娴稱父親當時只是以推定信托(resulting trust)的方式把林賽英列爲聯名屋主,即林賽英只是代爲保管組屋,不該享有組屋權益。
三司:關鍵在于判斷父親是否有意將組屋饋贈姐姐
三司表示,這起訴訟的關鍵在于要判斷父親是否有意將組屋饋贈給林賽英,但種種證據顯示父親無意這麽做。
其中,僅在中國上過小學的父親完全不谙英語,因此沒有證據顯示他當時明白房契上有關聯名屋主的權益,以及“饋贈”的含義。
另外,訴辯雙方早前來往的電郵也顯示父親曾向林賽英收租,顯然他並未將其當成聯名屋主,且父親向來持有傳統觀念,只看重唯一的兒子,加上沒證據顯示父女關系親近,他不見得會饋贈組屋給林賽英。
三司也同意林珠娴的立場,認爲父親在妻子離世後就鮮少住在該單位,他生前擔心組屋長久沒人住會被政府充公,其他孩子又不符合聯名條件,出于手續上的方便,他才把林賽英列爲聯名屋主。
不僅如此,林賽英遠嫁英國後,並未打理該單位或支付相關費用,且她在父親過世兩年後才提呈父親的死亡證明以爭取組屋權益,顯然她之前並不覺得自己持有權益。
三司最終認爲上述證據顯明林賽英只是組屋的信托人,因此她有必要把組屋權益轉移到父親的遺産中。(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