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指在沒持有律師執照的情況下,向兩名客戶提供法律咨詢服務,事後欲收取被拖欠的208萬元“律師費”,遭客戶以他“無牌”執業爲由而拒絕付款。
男子朱成東入禀高庭追討款項,去年6月被判敗訴;他在本月9日提出上訴也被駁回,同時被令替兩名客戶個別支付4萬5000元的訟費。
朱成東擁有法律文憑,1992年開始執業當律師,也曾在輝立證券(Phillip Securities)當股票交易員。
2000年至2012年,朱成東爲潘瑞強與丁培財兩人提供咨詢服務,潘瑞強是朱成東在證券行認識的同事,丁培財則是一名馬來西亞籍商人。
早前的高庭審訊揭露,潘瑞強與丁培財因海外房地産項目與一些投資者起糾紛,先後在2000年與2001年找上朱成東提供法律意見。
根據朱成東的說法,兩人一共拖欠他208萬9080元的咨詢費用,至今未還。潘瑞強與丁培財則認爲,朱成東當時“無牌”提供法律服務,不具備收取律師費的資格,但他們還是有支付朱成東其他費用,包括在2013年付他一筆20萬元。
無律師執業資格 不能收取法律服務費用
原來,朱成東在2000年4月至2006年3月,以及2014年4月以後,就沒有持律師執業牌照。根據律師專業法令,他無法在不具備執業資格的期間,向他人收取任何與法律服務有關的費用。這項法律旨在保護公衆的利益,以及維護公衆對法律專業的信心。
不過,朱成東堅稱,他只是以生意顧問的身份向潘瑞強與丁培財提供咨詢,雙方也在口頭上協議好收費價格,包括朱成東到海外出差的費用。
但上訴審裁庭的三司指出,呈堂證據無法支持朱成東並非提供法律咨詢的說法。例如,在他于2001年7月25日寫給潘和丁的電郵中,已明說自己是提供“法律意見”,也把所要收取的費用稱爲“律師費”。
朱成東也稱,他其實是爲潘瑞強與丁培財引薦其他律師,但三司認爲,律師爲當事人介紹其他律師並非罕見的事,這不能說明朱成東自己當時並非以律師身份提供咨詢。
總體而言,三司不認爲朱成東的說辭具說服力,決定駁回他的上訴,並且指示朱成東支付潘瑞強與丁培財的訟費,個別爲4萬5000元。(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