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科普:
爲何辣玉莎在國會撒謊無須負刑事責任,而畢丹星涉嫌在聽證會上撒謊卻可能是刑事責任?爲了保護國會議員的言論自由,國會議員在國會發言有免于刑事、民事指控的特權。在國會撒謊是嚴重的不當行爲,屬于濫用國會特權,但是,並不構成刑事罪。另一方面,在聽證會上,證人已宣誓將如實供述。這時,如果說謊,就可能構成作僞證的刑事罪,最高可以罰款7000新元或坐牢不超過三年,或兩者兼施。如果在聽證會上拒絕回答合理提問,如果罪名成立,最高可以罰款5000新元或坐牢不超過兩年,或兩者兼施。辣玉莎在聽證會上沒有撒謊,因此沒有涉嫌作僞證,不涉嫌刑事罪,所以不必移交總檢察署,只須國會自己處置就行。


調查委員會認爲,辣玉莎8月3日首次撒謊,責任全在她自己,因此,就8月3日撒謊一事,建議對她罰款2萬5000新元。至于辣玉莎10月4日重複謊言,委員會認爲,當時辣玉莎已經向自己所屬政黨的最高層坦白,是在最高層的引導下在國會重複謊言,因此,就10月4日重複謊言一事,建議對她罰款1萬新元。畢丹星是“主導”委員會認爲,辣玉莎8月3日之後,之所以遲遲未向國會坦白,黨魁畢丹星是“主導”。
報告也指出,如果畢丹星10月3日要求辣玉莎在國會坦白,那麽,就一定會有一系列的准備工作,包括擬定發言稿、取得工人黨中央委員會的批准等等,但是,當時畢丹星沒有啓動這些工作,說明他並沒有打算讓辣玉莎說實話。一個證據就是,後來,辣玉莎准備11月1日在國會上坦白時,工人黨就啓動了這一系列准備工作。畢丹星“拿精神疾病抹黑”辣玉莎在聽證會上,畢丹星指出,辣玉莎之所以說“工人黨高層說,把這事帶進墳墓裏”,有可能是她患有解離症。畢丹星建議國會特權委員會讓辣玉莎接受心理評估。
小科普
解離症是一種較爲陌生的精神疾病,包括“解離性失憶症、解離性迷遊症、多重人格異常、及自我感消失症”等等。解離症指的是在記憶、自我意識或認知的功能上的崩解。起因通常是極大的壓力或極深的創傷。
委員會指出,在聽證會上,畢丹星供證,從去年八月到九月,辣玉莎身爲國會議員,工作表現並無異常之處,但是,後來他又說辣玉莎可能患有解離症,這是前後矛盾的供詞。辣玉莎接受了獨立的精神評估,評估認爲她精神正常。委員會認爲,畢丹星之所以指辣玉莎可能有精神疾病,目的是爲了給畢丹星自己的行爲解圍。
畢丹星“抹黑”黨幹部和義工辣玉莎的秘書助理羅佩英和義工納登供證說,辣玉莎曾告訴他們,“工人黨高層說,把這事帶進墳墓裏”。同時,他們認爲工人黨針對辣玉莎設立的紀律委員會應該公開所有事實,否則對辣玉莎極其不公。他們對紀委會說,辣玉莎不應辭職。羅佩英在聽證會上說,她認爲紀律委員會的三個成員——畢丹星、林瑞蓮、費沙存有私心。她認爲,現在讓辣玉莎一人背鍋,十分不公平。


三把手不願回複提問工人黨三把手、副主席費沙,因爲在聽證會時拒絕回答問題,有故意隱瞞事實的嫌疑。
12月9日
的經過
12月9日,費沙出席聽證會時,攜帶了一些記錄文件。他對聽證會說,這些文件是用來幫助自己回憶當時發生的事情順序。他說,在出席聽證會的前兩天,他12月8日、9日兩天與畢丹星和林瑞蓮見面,見面時間大概是兩三小時,討論了事發之後各個時間點的日期是否記錄正確。聽證會詢問,畢丹星和林瑞蓮在與費沙見面時,有無攜帶什麽文件或記錄。費沙拒絕回答,他說,我只能回答自己帶了什麽,無法回答其他兩人帶了什麽。聽證會成員唐振輝再問,“從你看來,他們帶的是什麽文件或記錄?”費沙回答說,爲了信息完整和正確,聽證會可以在傳召畢丹星和林瑞蓮時直接問他們。聽證會提醒,在聽證會上拒絕回答問題,可能形成藐視國會的行爲。唐振輝又問:“他們有無帶什麽文件或記錄?”費沙回答:“有。”唐振輝又問:“你知道那些是什麽文件或記錄?”費沙回答:“我不回答這個問題。”在聽證會上,費沙同意,身爲國會議員,他有責任在國會上保證不實言論獲得澄清,並應該盡快澄清辣玉莎8月3日、10月4日的說辭。但是,他沒有采取任何舉動,也沒有跟任何人提起此事。費沙說,他認爲,此事應該由一把手畢丹星處理,該什麽時候向國會坦白並澄清應該由畢丹星判斷並決定。他發現辣玉莎10月4日再次撒謊之後,既沒有問辣玉莎爲何不坦白,也沒問問一把手怎麽還沒處理好。他認同,按一般邏輯,他應該要做這些,但是,由于他信任畢丹星,而且他本人做事不純粹靠邏輯,因此,他沒有舉動。他也認同,自己既然一直與辣玉莎有直接聯系,完全可以建議她向國會坦白並澄清事實,但他沒有這麽做;他承認,這不合邏輯。
本次調查報告指出,費沙之所以無法對這些行爲做出合乎邏輯的解釋,是因爲他沒有向委員會坦白陳述。接下來會怎樣?首先,國會下周開會時,將辯論本次調查報告的內容,三個當事人畢丹星、林瑞蓮、費沙都是國會議員,他們都會參與辯論。辯論的內容包括是否執行調查報告建議的:辣玉莎罰款、畢丹星和費沙移交總檢察署調查。一般來說,此二事是板上釘釘。那麽,如果畢丹星、費沙轉交總檢察署調查,後續又是什麽?一、如果總檢察署認爲涉嫌藐視國會、涉嫌作僞證的事實證據確鑿,而且茲事體大,就有可能到法院提控;一般來說,總檢察署花上半年時間進行調查取證,相當正常;如果總檢察署掌握足夠證據,但認爲事態沒有嚴重到需要提控的必要,則有可能警告了事二、如果總檢察署認爲證據不足,就不會提控如果提控,就必須進行庭審;庭審花的時間就更長了。如果作僞證罪名成立,可被判處罰款和不超過三年監禁;這樣的話,就有可能喪失議員資格,並且在未來五年內不得參選。如果總檢察署不提控,此事可以交回國會處置,國會有權對議員處以罰款或監禁,也可開除議員。如果是國會處以罰款或監禁,當事人不會喪失議員資格。 工人黨表示嚴正關切 今天,工人黨發表聲明,表示嚴正關切此事。文告也指出,上一次有反對黨議員由于他們政治工作被控以刑事罪,是發生在上個世紀80年代。《新加坡眼》翻閱資料,發現1983年,工人黨議員惹耶勒南因政黨財務報告虛報而被控以刑事罪。 工人黨聲明也指出:“1957年成立至今,工人黨曆經磨難,我們感謝幾十年來支持我們的所有新加坡人。我們相信,工人黨會堅持不懈、堅守使命,繼續爲建設民主社會做出貢獻。”無論此事怎麽演變,都將是影響新加坡短期至中期政治格局的大事。可能産生影響的方面包括:選民如何看待這件事?此事會不會成爲人民行動黨“打壓反對黨“的”另一罪證“?工人黨黨內和支持者如何看待這件事?無論主動或被動,工人黨會不會出現領導層更替,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