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法庭規則(Rules of Court)將在今年4月1日生效,是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一環。這個集合民事司法委員會(Civil Justice Commission)和
民事司法檢討委員會(Civil Justice Review Committee)數年研討工作的成品,到底對民衆、律師、檢控人員、法官等起到什麽影響?
本期《說法識法》簡介新法庭規則的特點,了解法院如何爲未來做准備,在不斷演變的環境中繼續爲民服務。
到法庭時,看到庭室外的告示板上寫著“in camera”,你可能會誤以爲有人在裏頭進行電視劇的拍攝工作。
其實,“in camera”指的是清堂審理。今年4月1日新的法庭規則生效後,法庭術語將變得更通俗易懂,“in camera”將改成“in private”,讓人較容易明白。
舊式和拉丁文用詞改爲現代用詞
此外,像一些舊式和拉丁文的法律用詞將改爲現代用詞,例如,拉丁詞語“ex parte”以“without notice”取代,形容單方面發起、沒通知其他方的程序。
又如法庭有時會委任“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在一些不尋常或新穎的法律論點以及關系到公共政策的重要課題上提供專業意見,這個拉丁詞下來也會改作“independent counsel”。
新的法庭規則去年12月1日在政府憲報公布後,今年4月1日落實。
除了采納通俗易懂的法庭術語,新的規則也推出更精簡的步驟。這可讓我國民事司法程序更爲現代化,並在提高裁決效率之余,把訟費維持在合理水平。
根據最高法院和國家法院提供的資料,這一切改變旨在簡化規則、采用現代化用語、優化程序步驟,並讓整個訴訟過程在更大程度上受到司法監督,以此改進我國民事司法制度。
這會確保民事司法體系與時俱進,能夠應對不斷演變的需求、科技發展及行業趨勢。
須設法達成五大“理念”
根據新法庭規則,法庭在頒布庭令或給出指示時,須設法達成五大“理念”(Ideals),包括訴諸司法途徑公平、程序處理迅速等。
爲了做到這幾點,法庭規則著重提升案件管理這一環,其中包括讓法官和主簿通過案件會議(Case Conference),更好地把控案件進展。
目前適用于民事程序的是2014年版的法庭規則。大法官梅達順在2015年爲司法年開幕時說,我國司法制度的核心目標是爲民服務,在制定任何法律框架和程序時都須牢記這一點。
爲推行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大法官在2015年成立了民事司法委員會,律政部隔年也成立民事司法檢討委員會。兩個委員會分別對民事司法制度進行數年的檢討,並各自發表了報告。委員包括來自法院、總檢察署、律師界和學術界的代表。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律政部和最高法院就兩個委員會提出的改革建議展開公共咨詢。律政部和新法庭規則落實小組隨後于去年6月對收集到的反饋作出回應。
爲方便律師界和法庭用戶熟悉新法庭規則,今年4月1日至6月30日將是過渡學習階段。公衆可在一站式“新加坡法庭”網站上查詢最新法庭規則的摘要、介紹其主要特點的視頻及信息圖表等。
針對此次新法庭規則的落實,梅達順說,新加坡擁有世界級的民事訴訟制度,但仍須持續檢討和作出改進,以便更好地滿足社會的需求。
在仔細考慮從公共咨詢征集到的反饋意見後,團隊對民事司法委員會和民事司法檢討委員會最初提出的建議進行了調整,形成最新出爐的法庭規則。
“新規則展現出我們在發展具前瞻性法律制度的同時,也把訴訟費用維持在合理水平的決心。
這將幫助我們達成簡化法律程序,並且優化法庭流程,以便進一步改善訴諸司法途徑的重要目標。隨著我們在落實新規則時汲取更多經驗,我們會繼續對規則作出檢討。”
鼓勵訴訟各造委派同一專家證人
打民事案的訴辯雙方,立場迥然不同,有可能委派同個專家證人嗎?這是絕對有可能的,新法庭規則鼓勵各造盡可能委派同一名專家證人。
此外,民事案的訴辯雙方如果要援引專家證據,以後須得到法庭的批准才行,不可隨意提呈。
根據最高法院和國家法院提供的資料,新法庭規則落實後,各造若有意援引專家證據,須在主簿案件會議上提出。
除非專家證據能夠對案件中某個議題的界定帶來實質貢獻,否則法庭不會允許使用專家證據。新規則也鼓勵各造針對准備讓專家提供意見的假定事實,預先達成共識。
此次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在公共咨詢階段,委員會原本提議要各造聯合傳召一名專家證人。不過,反饋者認爲與專家證人有關的機制已足夠完善,修改機制反而適得其反。新法庭規則因此並未強制規定,而是鼓勵各造盡量委派同一名專家證人。
律政部當時的文告指出,在大多數直截了當的案件中,預料傳召同一名專家證人就夠了。
下令各造在審前提出單一申請 避免中段要求增減推高訴訟費
按照新規則,爲了讓案件能夠取得迅速而有效率的進展,法庭也須盡可能下令各造在審前針對所有必要事項提出單一申請。這些事項包括添加或移除任何一造、遞交文件和專家證據。
這麽做旨在避免各造漸次推進訴訟過程,産生大量中間申請(interlocutory application)和上訴,推高各造的費用之余,也拖長審前階段所需時間。
新法庭規則的另一特點在于法庭可下令各造在遞交文件前,先提呈證人的主問證據宣誓書(affidavit of evidence-in-chief)。證人的這些書面宣誓詞會用作法庭審理時的證人證言。
這是爲了把爭議點具體化、縮小證據披露的範圍,並且避免證人爲迎合所公開文件的內容,而修改證詞。
新法庭規則五大理念
一、訴諸司法途徑公平。
二、程序處理迅速。
三、工作成本效益高,與訴訟的性質和重要性、申索的複雜性和所提出問題的困難度或新穎性,以及申索數額或價值相稱。
四、法院資源使用效率高。
五、結果公平切實,符合各方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