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調解中心的和解率雖然高達80%,但多數居民和鄰居發生糾紛時仍拒絕接受調解。當局或強制當事人上鄰裏糾紛仲裁庭前,得先在社區調解中心尋求調解。
設立于1988年的社區調解中心,宗旨是協助建設一個更和諧、文明和優雅的社會。文化、社區及青年部長兼律政部第二部長唐振輝去年在辯論律政部開支預算時指出“中心的和解率達八成”。
不過,唐振輝本月15日在國會書面答複蔡厝港集選區議員周凱年的詢問時說,由文社青部領導的跨部門工作小組發現,社區調解中心的和解率雖高,但不少居民仍不願接受調解。
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本月18日在國會回複阿裕尼集選區議員嚴燕松詢問時進一步透露,在2020年及2021年,鄰裏糾紛仲裁庭審理的448起案件中,只有102起案件是在申請要仲裁的半年前參加了調解的,顯示多數人不先走調解程序就直接訴諸公堂。
針對拒絕接受調解的情況,唐振輝表示,跨部門工作小組正探討在某些情況下,例如還沒有自願接受調解而且曠日持久的糾紛,將強制當事人接受調解。另外,小組也探討要求當事人在向鄰裏糾紛仲裁庭提交申請前,必須先接受調解。
曾涉及鄰裏糾紛的居民受訪時說,強制當事人接受調解,能讓雙方有機會了解彼此的立場,但是否能達致和解則有不同的看法。
柯玉珠(67歲,收銀員)去年4月因鄰居長期在家抽煙而讓她無法入眠,她邀鄰居到社區調解中心調解雖被拒,但鄰居過後也停止在家中吸煙。
她認爲,若強制要求當事人接受調解會更理想,她說:“這樣我就能面對面,讓鄰居理解二手煙對我的影響,我們甚至可能有機會建立友好的鄰裏關系。”
郭方遠(65歲,退休人士)則認爲如果鄰居不講理,接受調解也是徒勞無功。
2018年12月,他的隔壁搬來一對中年夫婦,入住不久便對他在走廊上擺放腳踏車、盆栽和冥紙焚燒爐感到不滿,要求他清空走廊上的所有東西。
郭方遠說:“我問市鎮理事會如何處理鄰居的投訴,並照市鎮會的指示采取行動。但鄰居還是要我去社區調解中心接受調解,我沒有接受。”
不久後,郭方遠便被傳召上仲裁庭,從2019年7月至今已五次被鄰居告上仲裁庭。“我原希望能大事化小,但對方卻得寸進尺,現在連我在家門外暫時放垃圾也要投訴。”
郭方遠認爲,他與鄰居的糾紛上了五次仲裁庭都無法化解,強制安排調解也不會有結果。
受訪律師:強制調解有一定局限
受訪律師指出,強制當事人接受調解的提案能提高鄰裏糾紛的和解率,但也有一定的局限。
Dentons瑞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施顯輝律師說,提案能確保當事者有一個在專業調解員幫助下達成和解的機會,但對那些一心想通過仲裁庭處理糾紛的居民,強制接受調解反而讓他們須要多走一步。
衛達仕凱德律師事務所律師佩雷拉(Jeremy Pereira)也說:“這個提案須在雙方都願意妥協的情況下才有效。如果雙方都堅持己見,提案就毫無意義。”
另外,跨部門工作小組也考慮賦予處理鄰裏糾紛案件的人員更大的權力,包括發布調解命令、醫療評估、警告,以及向仲裁庭提交證據等。
佩雷拉說,這或許有助于加快仲裁庭處理糾紛的程序,但賦予處理案件的人員太多權限,可能會導致他們僭越法官的職責。
施顯輝認爲,處理案件的人員要保持公正,因此不應幫助任何一方向仲裁庭提供證據。“調解的關鍵在于其自願性,發布調解命令強迫當事人在不想向仲裁庭提交申請的情況下,也須接受調解,會導致他們把調解當成走過場,浪費時間和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