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日,新加坡議會通過了《2018年可變資本公司法案》(VCCAct)。
2020年1月14日,該法案(“VCCA”)生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Authority of Singapore)宣布推出可變資本公司監管框架。該框架在新加坡引入了一種新的公司結構,稱爲可變資本公司(Variable Capital Company,下文簡稱爲VCC)。
VCC投資結構主要的好處有三個
1,無需資産證明 2,不用公開財務報表和投資人信息 3,可以免所得稅
VCC是一種公司結構,其股份的發行和贖回具有極大的靈活性和易用性。並且應用場景多樣,它即可構成開放式基金,也可以被設立爲封閉式基金。同時,VCC也適用于傳統和另類等不同策略。
新加坡傳統的基金載體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和單位信托,這些傳統的基金形式在靈活性和應用多樣性上都各有其不足,而VCC的誕生有效彌補了這些缺陷,爲不同的基金類型提供了一系列靈活的解決方案,以滿足不同投資者的需求。
VCC架構加強了新加坡作爲國際基金管理中心的地位,並爲基金經理和基金服務專業人士(如基金管理人、律師和會計師)提供新的機遇和解決方案。爲基金管理公司提供了極大的運營靈活性,並節省了運營成本。
VCC另一個重要方面就是,管理具有類似結構的外國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現在可以通過將這些外國投資基金的注冊地以VCC的形式轉移到新加坡。讓與新加坡結構類似的外資在新加坡境內重新注冊。
該基金需在其目前所在地注銷登記,並在新加坡ACRA登記。
因此,這種重新注冊將適用于在開曼群島設立的獨立投資組合公司或受英屬維京群島保護的單元公司等實體。新加坡並未在這些離岸司法管轄區進行基金管理,而是選擇提供一種在岸的另類投資,讓基金經理可以建立經濟實體並提供長期服務。
VCC適用于目前常見的大多數投資基金類型,可滿足不同投資人需求,並應用于多樣的基金策略。
另外,新加坡政府也在盡最大努力爲搭建在本地的VCC基金提供各種稅收優惠和資金鼓勵,吸引了越來越多本地和國外基金管理公司將基金搭建在或遷移到新加坡。
隨著其他司法管轄區對基金的透明度、監管和經濟實質要求的提高,VCC未來可能會成爲新加坡乃至全球考慮設立離岸架構的基金管理人的首選之一。
此外,新加坡完善的基礎設施、穩定的政治環境、領先的醫療和教育體系、多元化的文化背景和宜居的環境等軟實力也有利于吸引海外基金及其管理團隊在新加坡落地。
(資料來源于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