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集團來新加坡設立了子公司後,一定想了解稅收相關的知識。特別是在如今這樣創新發展的時代,針對新的業務模式,新的商業運作方式,稅收體制和細則也會同步更新。今天福智霖就和大家分享幾個小例子,讓大家了解在哪些情況下,企業的一些特定收入需繳納企業所得稅,一起來看看吧。
銷售碳信用額度所得的收入是否需要納稅?(最新)
一般所得稅原則將適用于確定銷售碳信用額度所産生的收入是否應納稅。這將取決于每個案例的事實和情況。對于從事碳信用額度交易的公司,這種交易産生的收入將被視爲是公司收入的屬性。如果一家公司購買了碳信用額度用于商業用途,但隨後又出售了該信用額度,那麽所産生的收入將被視爲該公司商業收入的一部分,因此,應納稅。
我的公司收到了捐款,這些捐款是否需要納稅?爲産生捐款而産生的相關費用是否可以減稅?
如果捐贈不是自發給的禮物,而是爲了換取由接受捐贈的機構給予利益而從而支付的,那麽這些捐贈就被界定爲商業收據,這就會被定義爲接受捐贈的機構的應稅收入。如果這些開支和費用完全是爲産生收入而發生的,具有收入性質,並且沒有被1947年《所得稅法》禁止扣除,爲産生這些被界定爲是應稅收入的捐贈而發生的相關開支和費用是可以在稅務計算的時候來扣除的。
房地産投資信托基金(REITs)的收入分配是否需要納稅?
每項房地産投資信托基金分配的性質、稅務處理和適用期/稅務評估年(YA)都反映在中央托收私人有限公司(CDP)發布的年度分配報表中。除非另有說明(例如,收入分配是免稅的或收入分配是資本回報),否則房地産投資信托基金的分配應在CDP報表中反映的相關征稅年(YA)中被征稅。如果收入分配是應稅的,您的公司必須在相關年度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把CDP報表中顯示的總收入作爲應稅收入來申報。
**中央托收私人有限公司(CDP)成立于1987 年,是新加坡交易所有限公司(“新交所”)的全資子公司。它爲新加坡證券市場的各種産品提供綜合清算、結算及存托的服務。通過約務更替,CDP直接介入每一筆交易成爲“買方的賣方”和“賣方的買方”。這樣,CDP將同時承擔買方的信用風險和賣方的交付風險。
新加坡公司的外國收入是否需要繳稅?
存放在境外的外國來源收入(”外國來源的境外收入”)並用于向我們股東的境外銀行賬戶支付第一級免稅股息,是否被視爲在新加坡收到並應納稅?
您的公司以這種方式使用的外國來源的離岸收入並不構成在新加坡收到的來自新加坡以外來源的收入,不需要納稅。前提是第1級免稅股息直接支付到股東的境外銀行賬戶,不涉及貴公司爲支付股息而實際彙款、傳送或帶入新加坡的資金。
我的公司有來源于國外的收入,並存在海外(”來源于國外的離岸收入”)。它將外國來源的離岸收入從其離岸銀行賬戶轉移到新加坡中央托收私人有限公司(CDP)的銀行賬戶,以便向其不記名股東支付單層免稅股息。源自國外的離岸收入是否被認爲是在新加坡收到並應納稅?
不,您的公司以這種方式使用的源自國外的離岸收入並不構成在新加坡收到的來自新加坡以外的收入,不需要納稅。前提是第1級免稅股息是直接支付到CDP銀行賬戶,不涉及貴公司爲支付股息而實際彙款或帶入新加坡的資金。
如果收入用于購買帶入新加坡的任何動産,應納稅的外國收入金額是多少?
用于購買資産的外國收入金額應納稅,而不是該資産被帶入新加坡時的賬面淨值或市場價值。
我的公司在新加坡開展貿易或業務。它有一個外國銀行賬戶,用于接收收入或資本金,並爲貿易和非貿易目的進行支付(即該銀行賬戶有來自外國的離岸收入和資本來源的資金)。我的公司只想把資本資金彙到新加坡。我的公司如何向新加坡國內稅務局IRAS證明只有資本資金被彙出?
如果您的公司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新加坡國內稅務局IRAS將接受彙入的資金爲資本資金
案例1:彙出的資金包括國外來源的離岸收入和資本資金
在第1年,1,000新幣的境外收入和500新幣的資本資金被用來購買1,500新幣的境外投資。然後在第2年以1,800新幣的價格出售這些離岸投資,並將收益帶入新加坡。1,000新幣的海外收入被視爲彙入新加坡,並在第2年征稅。500新幣的資本資金不需要納稅,而300新幣的銷售利潤是否需要納稅,取決于它是收入屬性還是資本所得。
案例2: 返還的資金只包括資本資金
使用與上述相同的例子,只有部分收益(即500新幣)被帶入新加坡。由于彙回的金額不超過用于收購投資的資本資金,IRAS會考慮接受只有資本資金被彙回的說法。您的公司可以提供一份在資金返回新加坡的日期之前來自外國離岸收入和資本來源的資金賬目,並表明資金返回新加坡後,留在新加坡境外的資金不低于未返回新加坡的外國離岸收入的金額。爲了確定尚未彙出的外國境外收入的數額,IRAS會考慮允許境外收入賬戶的任何損失與境外收入相抵消。貴公司可以證明,彙回新加坡的金額不超過彙回日期之前的資本資金,扣除資本賬戶的任何損失。
我的公司在新加坡開展貿易或業務。我的公司用來償還貸款(作爲我的公司在新加坡開展貿易或業務的營運資金)的外國來源的離岸收入是否被認爲是在新加坡收到並應納稅?
是的。”因貿易或業務而産生的債務 “這並不在新加坡所得稅中被要求作爲可減稅費用的貿易債務。它適用于任何因在新加坡開展的貿易或業務而産生的債務(例如,因購置貿易或業務資産而産生的債務,包括爲購置此類資産而獲得的貸款)。貴公司以這種方式使用的來自國外的離岸收入構成了在新加坡收到的來自新加坡以外的收入,應予征稅。
我的被動投資控股公司只獲得被動的外國來源的離岸投資收入(例如,外國利息收入或外國租金收入)。我的公司用于支付海外費用(如海外專業費用或利息費用)的外國來源的離岸收入是否被視爲在新加坡收到並應納稅?
您的被動投資控股公司不被視爲在新加坡從事貿易或業務,因此,第10(25)(b)條不適用。貴公司以這種方式使用的來自國外的離岸收入並不構成在新加坡收到的來自新加坡以外的收入,不需要納稅。但條件是,海外費用是直接支付到收款人的境外銀行賬戶,不涉及貴公司爲支付海外費用而實際彙款、傳送或帶入新加坡的任何資金。
我的公司在新加坡開展貿易或業務。我的公司用于清償非貿易債務(如購買與我的公司在新加坡貿易或業務無關的海外投資)的外國來源的離岸收入是否被視爲在新加坡收到並應納稅?
該海外投資與貴公司在新加坡開展的貿易或業務沒有聯系/關系,因此,第10(25)(b)條不適用。貴公司以這種方式使用的來自國外的離岸收入並不構成在新加坡收到的來自新加坡以外的收入,不需要納稅。但條件是,與海外投資有關的債務償還是直接支付到收款人的境外銀行賬戶,不涉及貴公司爲支付海外投資而進行的任何實際彙款或帶入新加坡的資金。
我在新加坡注冊的公司不是新加坡的居民公司。除了《1967年新加坡公司法》規定的新加坡注冊辦事處外,其所有業務都在新加坡境外進行。我的公司彙入新加坡的外國來源的離岸收入是否被認爲是在新加坡收到並應納稅?
您的公司是否在新加坡經營或從新加坡經營是需要判斷其既定事實情況。對于在新加坡沒有實際運營的非新加坡居民公司,IRAS將審查其事實和情況(例如,在新加坡成立公司的原因/目的、公司業務活動的性質、業務的控制和管理地點),以確定其收入是否需要納稅。
公司收到經貼補助的稅務處理
一般來說,如果經貼補助是爲了補充公司的貿易收入或支付運營費用(即經貼補助是收入性質的),則應納稅。另一方面,如果經貼補助是爲了獲得公司的資本資産(即經貼補助是資本性質的),則不需要納稅。
供參考
對于2021年1月1日或之後批准的由新加坡政府或法定機構的資本贈款資助的支出,不再給予減稅和津貼(即資本津貼、減記津貼和投資津貼)。對于部分由資本撥款資助的支出,只允許按淨額進行減稅和免稅。
數字代幣的稅務處理
選擇接受數字代幣作爲其報酬或收入的企業,或以數字代幣進行交易的企業,須遵守正常的所得稅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