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後來發出超過100份履曆表申請工作,礙于他只有造紙相關的工作經驗,加上他已65歲,所有申請都石沉大海。他最終轉當德士司機,平均月入2500元。
針對這起官司,Sterling Law Corporation資深顧問陳秀金律師受訪時說,男方付給前妻的生活費看似沒有“限期”,但不代表他得一直提供前妻同樣數額的生活費。男方一旦面臨丟失工作、健康亮紅燈無法工作、退休或經濟困難等問題時,他是可以向法庭申請減少或停止給前妻生活費的。
前妻的生活費一給就是14年,原本月薪上萬的男方聲稱在公司倒閉後改駕德士,入禀法院要求停止支付前妻生活費;前妻則指這已是男方第三度以同樣的理由要斷她的生活費,要求法官駁回男方申請。
前妻反駁時說,男方早在2009年和2012年就以同樣理由,要求停止給她生活費,但兩次都被法庭駁回。
由于收入減少,男方聲稱財務吃緊,他指前妻已經拿了14年的生活費,應該有不少積蓄,更何況她還擁有市價超過31萬元的組屋單位,完全有能力應付自己的日常開銷。
離婚14年後,男方于去年7月入禀法院,開始時要求減少給女方的生活費,但兩個月後申請不再承擔女方的生活費。
家事法院法官下判時指出,雖然男方月收入大幅度減少,但他仍擁有一筆可觀資産,因此駁回男方的申請,但批准他支付前妻的生活費,從每月4200元減少至2000元。男方對判決不滿,提出上訴。
法官最終駁回男方申請,但允許生活費減少到每月2000元。
法官也強調,前妻希望繼續收到生活費,但每月4200元的生活費是可以依據男方情況的變化而調整的。
法官下判時表示不認爲男方提出的申請是合理的,因爲他離婚時就已同意支付前妻生活費,這個協議是沒有“截止日期”的,他很明確地知道自己的義務。
根據家事法院日前發出的判詞,這對怨偶在2008年離婚時,已就女方的生活費達成協議,男方每月支付女方4200元生活費。
離婚前是全職家庭主婦的前妻說,男方兩次都稱丟失工作,但每次申請被駁回後,他卻能找到一份月薪不錯的工作,她認爲男方這次使用的是老招數,要求法官再次駁回對方申請。
男方稱,他原本從事與造紙相關的工作,月薪1萬5000多元,但公司去年倒閉,他也因此丟了工作。
不過,法官指出,以男方目前的年齡,他的受雇能力已經大不如前,確實可能找不到與之前月薪相近的工作,而且他也有權選擇換另一種謀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