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個月內從老板和診所的銀行戶頭挪走近20萬元,整形診所的高級行政執行員認罪後,請求判緩刑監視,被法官拒絕後判監禁兩年半。
被告金淑茵(譯音,28歲)面對三項控狀,包括挪用他人財物、失信和轉移贓款的罪狀。她昨天(5月6日)承認其中兩項控狀,余項交由法官下判時一並考慮。
根據案情,被告案發時在百利宮的一家整形診所MH Plastic Surgery擔任高級行政執行員,受害者是診所的負責人和整形外科醫生黃祥瑞。
被告的職責是幫忙處理診所的財務事宜,以及協助受害者通過個人銀行戶頭進行轉賬和購買機票等。
受害者一般在登入自己的網上銀行戶頭後,就交給被告幫忙轉賬,但未進一步確認被告過後是否登出戶頭。
受害者也把診所的銀行戶頭資料和密碼生成器(token)交給被告,方便她處理診所的財務事宜。
然而,被告卻利用職務之便,在2019年7月至11月,前後從受害者和診所的戶頭挪走約19萬5800元。
庭上揭露,被告的銀行戶頭在事發後被凍結,裏頭約有8萬元。
律師代爲求情時指,被告的父親總是不在身邊,母親又欠下債務,她只能依靠祖父母和親戚,而被告和丈夫年紀輕輕就決定結婚,她案發時急需錢支付婚禮和買房子的費用,不巧丈夫又失業,她因缺錢而一時心急犯案。
律師說,被告淒慘的童年也影響了她的精神狀態,讓她難以應對壓力;她後來積極接受輔導,有極高的改造可能,而且她事發後有意以每個月500元分期付款的方式作出賠償,懇求法官判她緩刑監視,或者判少于控方建議的刑罰。
控方反駁指,被告嚴重背棄受害者的信任,加上涉及金額高,罪責相當重,而且被告幹案時已成年,她須面對成年人的刑罰入獄服刑。
控方也指,被告若每個月償還500元,需要200個月才能還清,受害者因此難以接受這項協議。
法官下判時同意控方立場,並指被告已年過21歲,她的精神狀況和個人背景也不算特殊,未達到判處緩刑監視的標准,而且被告的罪行嚴重,刑罰須起到阻遏作用,因此駁回被告緩刑監視的要求,判她坐牢兩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