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生子女證,在2002年9月1日之後改名爲獨生子女光榮證,顧名思義是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作爲一種榮譽。
盡管現在二胎政策放開了,但之前擁有獨生子女證的家庭國家還是給予一定補助的。
那麽獨生子女證有什麽用呢?
1、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五至二十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2、農村分配集體收益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
3、在劃分宅基地、扶持生産、介紹就業等方面,對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給予照顧;
4、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可以對獨生子女入托、入園、就學、就醫給予補助;
5、各級人民政府和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規定的其他獎勵與優待。
如何申領獨生子女證,需要哪些條件?(以下滿足一點即可)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周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不可以領證的情況有哪些?
(1)照顧生育第二個孩子的;
(2)子女留在本市,父母雙方在國外期間的;
(3)未婚生育後不再結婚的;
(4)單身(包括離婚者)收養孩子的;
(5)孩子均已死亡的;
(6)再婚夫妻一方原已生育過兩個孩子,離婚時各撫養一個,又與初婚或從未生育過孩子的一方結婚,現家庭只有一個孩子的(〈細則〉施行前[1990年10月11日]已經領證的,可換證並繼續享受)。
注意事項
(1)《獨生子女證》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不發給獨生子女本人。
(2)領取《獨生子女證》以自願爲原則,必須由獨生子女父母提出申請,不申請者不得領證。
(3)孩子年齡超過16周歲的,不予發證。
(4)孩子戶口未申報的,不予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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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天津百靈通 劉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