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網傳新加坡有“見義勇爲法”,包括登門道歉,賠付三倍醫藥費等。但其實新加坡其實並沒有具體的“見義勇爲法”。
但是見義勇爲是如此珍稀而寶貴的英雄行爲,如何讓全社會形成這樣的風氣,除了道德的感召,新加坡也有相關法律和法規的支持。
比如前一段時間的美芝路持刀砍人案,就有至少十名路人面對持刀男子,見義勇爲憤然出手,在警方趕來之前控制住了罪犯。
今年3月,有另一名男子當街朝路人揮劍,同樣被幾名熱心路人在報警後控制住,並未造成嚴重傷害。
從這幾個新加坡街頭的持刀砍人事件看出,哪怕是在極端危險的情況下,路人也能挺身而出與凶徒對抗。新加坡眼找了律政部一些法律條款,大致翻譯如下,供大家參考:
新加坡《刑法》第96條:任何自我防衛都不形成刑事罪;第97條:在出現人身傷害的情況下,或是自己或他人的財産正出現或有意被偷竊、盜竊、破壞、非法擅入的情況下,任何人都有權進行自衛或他衛。
第98條:自衛所形成的傷害不能超越實際所需的力度和範圍;如果有合理的機會尋求公共權力的保護,則不存在自衛的權利。例如,B在偏僻地點埋伏,准備殺害A。A有自衛權。在A和B格鬥的時候,警察趕到。此時,A的自衛權已終止,因爲他有合理機會獲得警察的保護。
(勿洛組屋火災中見義勇爲的居民被授予見義勇爲獎)
第101條:從自衛者有合理理由相信對己或對他會出現人身傷害的時候,他就開始有自衛的權利;只要危險仍存在,自衛權就持續。
第102條:出現下列情況時,自衛權可以擴大至導致施害人死亡,自衛者合理相信:(a) 若不制止,施害行爲會導致死亡;(b)若不制止,施害行爲會導致重傷;(c) 施害行爲是企圖強J或導致強J;(d) 施害行爲導致綁架或擄人;(e) 施害行爲是企圖非法禁锢,而且不存在向公共權力尋求解救的機會。
(美芝路砍人事件中見義勇爲的市民被授予見義勇爲獎)
新加坡國會曾經在2008年、2012年討論過是否就見義勇爲立法,當時的律政部長(相當于司法部長)說明,在新加坡見義勇爲,不存在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的問題。一般上不存在民事責任,因爲見義勇爲者都是以自己的能力和經驗,在采取合理注意的情況下,做出當時有必要的見義勇爲的行爲。至于刑事責任,必須證明存在惡意,一般來說,見義勇爲者出自真誠和好意,很難認定有惡意。
關于見義勇爲法,律政部長補充說,新加坡未出現因爲擔心承擔責任而不敢見義勇爲的。實際上,見義勇爲的行爲經常發生,警方、民防部隊也經常公開嘉獎見義勇爲者。因此,新加坡目前沒有必要設立”見義勇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