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了解了新加坡信托、開曼信托、BVI信托、澤西島信托之後,大家對于這些信托裏面的私人信托公司比較感興趣,最近很多朋友來私聊我讓我專門出一期關于私人信托公司的介紹,那麽,今天我們就來爲大家詳細介紹一下私人信托公司。
什麽是私人信托公司
私人信托公司(Private Trust Company,簡稱PTC)是一種僅爲有限數量信托服務的信托公司,通常限制信托與家族集團有關聯,常見于家族辦公室(Family Office)的規劃結構中,其成立的主要目的是擔任某個或數個特定信托的受托人。
與普通的私人有限公司一樣,需要按照公司章程注冊成立,只是公司的唯一宗旨是擔任家族信托的受托人,私人信托公司和公司的董事會通常由家族成員和信賴的顧問組成。其優勢在于它讓家族成員積極參與信托基金的管理,另外在股權的安排上也具有相當的靈活性。
私人信托公司在家族財富管理結構中一般會結合家庭基金會,以家族會議等模式,處理包括家族慈善事業、房地産投資、一般投資、創業活動、創業資金業務及其他商業項目。而這些事務都可以通過相關資産控股公司及其他特別目的投資工具(SPV)進行。
私人信托公司不收取信托商業費用,通常情況下無需公司設立管轄區頒發的信托執照,或滿足持牌信托公司在當地的資本總額要求,因爲私人信托公司不視作信托機構。
私人信托公司的架構可由多個信托組合而成。轄下信托可持有不同性質的資産以供不同的受益人享有:例如家族企業信托、子女教育信托等。此外,容易折舊降值的資産如遊艇飛機,通常不被體制受托人納入于傳統信托內。
由于 PTC 及董事局對受益人肩負著信托的責任,一般建議委托人邀請至少一位擁有國際信托管理經驗和專業資格人士出任董事,以協助董事局作出較客觀的商業決策。
私人信托公司的優勢
控制權
私人信托公司允許家族成員作爲家族信托的公司受托人,擔任私人信托公司的董事職位,對私人信托公司進行一定程度的有效控制;受家族信任的專業顧問也可擔任董事職務。由于私人信托公司應集中控制和管理,通常情況下,需要管理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董事會成員;
保密性
私人信托公司所設家族內信托,保證了只有家族成員或其顧問才能接觸到資産信息;
節約成本
在家族辦公室的結構下,成立以及管理一家私人信托公司的費用遠低于采用傳統信托模式;
回應速度
由于無需外聘服務公司,私人信托公司得以對家族事務做出更爲迅速的決定;
靈活性
私人信托公司可以持有多種不同種類的資産,從證券,股權到紅酒,家私;
避免托管變更
私人信托公司避免了未來托管變更的需要。相反,只需終止 PTC 與許可管理員之間的管理協議並簽訂新協議。
長期存續
PTC具有長期存續的優勢,BVI法律規定PTC可存續360年,且到期後通過簡單程序即可繼續存續。PTC的長期存續避免了機構擔任受托人面臨的解散或變更管理人等風險,滿足了委托人對受托人穩定性的要求。
設立PTC的基本要求
需要具備合法的公司名稱
與一般持牌信托公司不同的是,離岸中心對私人信托公司的名稱有特殊要求,在決定設立PTC之前,應該先了解設立PTC所在地的法律。例如BVI和開曼島規定PTC的名稱中必須包含“私人信托公司”或其英文縮寫“PTC”的字樣。
需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
不同法域對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不同,有些允許設立PTC的離岸中心,對PTC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比較寬松,甚至對最低注冊資本沒有要求,而有些地區可能會有一定要求,所以在設立之前應該提前了解當地的法律法規。
需要設置注冊辦公室
PTC注冊辦公室的功能在于保存法律規定的文件資料。大部分的離岸中心都規定,設立PTC需要在當地設置注冊辦公室,並且該注冊辦公室必須要真實存在,不能用郵箱等形式替代,而且在PTC存續期間,該辦公室需要一直存在。
哪些地區允許設立私人信托公司PTC?
目前允許設立私人信托公司的離岸中心有新加坡、開曼島、BVI、澤西島、根西島、曼島、庫克群島、英屬維爾京、百慕大。在這裏主要介紹一下新加坡私人信托公司,如果您對其他地區信托感興趣,可以查看我們前幾期的文章,文章後面附連結,您可以點擊文章連結閱讀。
新加坡私人信托公司
私人家庭信托是新加坡私人信托公司的一種,新加坡私人家庭信托通常旨在幫助高淨值個人進行財産保護以及向後代的傳承。私人家庭信托必須要確定三個要素:委托人必須要有創建信托的自主意向;可明確識別的信托資産;明確的受益人。這三個要素缺一不可,如果缺少一項,則信托無效。
新加坡私人信托公司采用了新加坡公司的形式和實質內容,新加坡私人信托公司無需持有信托營業執照。該豁免的原則是,新加坡私人信托公司只向家族信托及其相關信托提供信托服務,不向公衆招攬信托業務,也不向公衆提供信托服務。
除了對新加坡公司的法定要求外,新加坡私人信托公司還必須聘請一家持牌信托公司進行信托管理服務,以便進行必要的檢查,確保遵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發出的任何關于防洗錢或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的書面指示。
私人信托公司的經營
由于私人信托公司與一般的持牌信托公司不同,所以私人信托公司的經營範圍具有限定性。
首先,私人信托公司只能在所屬地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經營信托任務,一般情況下,私人信托公司只能經營指定人設立的信托及委托人關聯人設立的相關信托,不得面向公衆經營信托業務。
其次,私人信托公司能管理的信托數量是有限的,大多數國家對于私人信托公司能管理的信托數量進行限制;
最後,私人信托公司不得從事“限定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
私人信托公司的治理
股東和股東會制度 股東負責任命及解雇私人信托公司的董事,一般情況下, 私人信托公司是由自然人、公司。目的信托或者基金會單一持股,大多數的離岸中心對于股東會的設立沒有強制要求,因此,私人信托公司可以只設置股東,不設置股東會。
董事和董事會制度
私人信托公司的董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一般情況下,董事會是真正負責信托管理的主體,負責公司管理、運營及章程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