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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藐視法庭 “捍衛自由律師團” 負責人 入境我國接獲有條件警告信

2022 年 7 月 10 日 一只行走的蜗牛88

再益瑪立7月8日在面簿貼文,透露本身7月4日下午2時許因公事抵達實裏達機場時,不被允許通關,直到傍晚6時才有警員到機場要求他配合藐視法庭指控的調查,他被警告在未完成調查前不得離境。再益瑪立指當局蓄意恐嚇和騷擾,導致他無法爲客戶提供法律意見。

馬來西亞非政府組織“捍衛自由律師團”負責人2020年涉嫌藐視法庭,他在兩年後入境新加坡時被警方約談,收到警方發出爲期24個月的“有條件警告信”。其間如果涉及任何犯罪行爲,他和所屬組織將被提控。

警方透露,再益瑪立7月6日早上抵達警察廣東民大廈,有被清楚告知他在錄口供時能要求休息,整個問話過程從上午約10時17分開始,直到中午12時零5分結束。期間再益瑪立沒有要求暫停,問話結束後他隨即離開。

警方同天發出有條件警告信給捍衛自由律師團和再益瑪立,後者當天晚上再度前往警察廣東民大廈領取信件,然後在隔天離境。

我國警方7月9日回應媒體詢問發聲明說,馬國“捍衛自由律師團”(Lawyers for Liberty)總監再益瑪立(Zaid Abd Malek)2020年2月14日在一篇本地公衆可接觸的網路文章裏,指新加坡法庭審訊不公且未經過正當程序,駁回兩名馬國籍死囚訴訟,他的言論或已抵觸司法維護法令(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Protection)Act),可構成藐視法庭罪名。

有關文章是《馬來郵報》刊登的一篇新聞,內容提及兩名死囚戈比(Gobi Avedian)和達奇那穆迪(Datchinamurthy Kataiah)入禀訴訟,起訴新加坡總檢察長,指控監獄使用殘酷且非法的方法執行死刑,但遭法庭駁回。身爲兩名死囚家屬代表律師的再益瑪立隨後批評,法庭審訊並未經過正當程序,駁回申請並不公平。

根據聲明,總檢察署2020年3月17日授權警方傳召再益瑪立協助調查,但他人在國外,直到今年7月4日才入境新加坡。兩名警員在再益瑪抵境當天前往機場要求他協助調查,當事人告知能在兩天後配合面談,警員在確認再益瑪立會于7月6日到警察廣東民大廈錄口供之後,允許他離開機場。

藐視法庭罪名一旦成立,可判監禁最高三年或罰款不超過10萬元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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