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伴小腿和肋骨骨折,前後拿了38天病假。
除了無照開車,被告也在同年1月5日在咖啡店喝酒時,與一名男子起爭執,把對方打至重傷。
被告莫哈納瓦然曼(27歲)面對六項控狀,包括抵觸公路交通法令、提供假資料和蓄意傷人的控狀。他在星期二(7月12日)承認其中五項,另一項交由法官下判時一並考慮。
在救護車上喝酒 載女伴遊車河
司機後來先行下車回家,被告跟著與女伴一起喝伏特加,邊喝酒邊駛救護車載著女伴遊車河。
在車禍發生前的19秒,被告在快速公路上六次切換車道,導致救護車失控打滑,沖上中央分界堤後側翻,喝了酒的女伴因此受困車中,嚇得痛苦大哭。
被告當時喝了三罐啤酒,他沒有駕駛執照,卻在司機的同意下,把救護車駕到自己婆婆的家,跟著又載了一名女伴。
警員接獲公衆通報趕到時,被告就在救護車旁走來走去。他告訴警方女伴才是司機,並以淡米爾語要女伴幫他頂罪。
代表律師求情時說,被告患有注意力缺陷多動障礙(ADHD),他要求法官給予多一些時間,好讓他向院方索取被告的醫藥報告。
隔天淩晨1時30分至2時34分之間,被告駕駛救護車在路上繞,從後港3道一路開上實裏達快速公路(SLE),沿途開啓了救護車的警示燈在馬路上蛇行,途中闖紅燈和多次逆向行駛。被告駕著救護車橫沖直撞,一度沖上腳踏車道,左右不分胡亂轉彎,胡亂刹車和亂按車笛。
六次切換車道 救護車失控打滑
案展9月下判。
當天晚上8時許,兩人暫時休息時,在救護車上一起喝酒。
男子闖禍後試圖把罪名推給女子,向到場的警員謊稱,指女子才是駕駛救護車的人。
2020年7月6日早上9時,被告被安排與一名司機一起執行任務。
不過,女伴當場指認被告是司機,被告無法通過酒測,當場被捕。被告事後被檢測出血液內的酒精含量達183毫克,超出法定的80毫克上限。
根據案情,被告案發時在一家提供私人救護車公司擔任醫護人員。
本身沒有駕駛執照,卻在酒後駕駛私人救護車載女伴遊車河,而且還邊開車邊喝酒。醫護人員危險駕駛一小時,沿途逆向行駛、蛇行、闖紅燈,最後失控打滑沖上快速公路的分界堤,導致女伴受困車內。
控方則指被告罪行非常嚴重,不僅“偷駕”救護車遊車河,導致女伴嚴重受傷,事後還推卸責任,籲請法官判他坐牢28個月至37個月、罰款至少4000元,以及吊銷駕照或不得持有駕照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