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會定期檢討有關還押和保釋的政策,包括讓獲得保釋的被告佩戴電子追蹤器。
內政部兼律政部長尚穆根書面答複時指出,根據刑事訴訟法(Criminal Procedure Code),被控犯有任何可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的罪行的被告不得保釋。
“至于其他嚴重罪行,執法機構會對被告進行逃逸風險評估時,考慮所犯罪行的類型、犯罪的刑罰以及被挪用財産的價值等因素。”
今年上半年,法院下令讓大約200名被告佩戴電子追蹤器,以作爲保釋的條件。這些人當中,有兩人因未出席法庭訴訟而被警方通緝。
“法院或執法機構也可以扣押被告的旅行證件,並增加擔保人的人數或保釋金。如果被告違反保釋條件,法庭可下令將他還押候審。”
武吉巴督區議員穆仁理星期二(8月2日)在國會提問,自2018年推出以來,有多少被告被令佩戴電子追蹤器以作爲保釋條件、這些人當中有多少人在佩戴電子追蹤器時潛逃,以及當局是否計劃將佩戴電子追蹤器的使用範圍擴大到所有面臨嚴重指控的被告,以減少他們潛逃的機會。
尚穆根也說,如果法院認爲被告潛逃的風險很高,可以下令還押候審。如果被告仍獲得保釋,法院可以下令讓被告佩戴電子追蹤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