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一帶一路”基礎設施聯通,涉外民事商事糾紛也呈明顯上升趨勢,在此背景下,如何更好保障投資者的權益?國際糾紛又該如何順利化解?
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二級大法官羅東川做客《法治中國說》第三季“大法官說”第三集欄目,對上述問題逐一揭秘。
羅東川介紹,中國國際商事法庭自去年6月29日挂牌後,已經開始了實質化運行,從挂牌至今已受理11起案件。
有專家建議,未來國際商事法庭要多學習西方先進的商事審判的理念,讓國際商事法庭的判決具有國際公信力。
2013年,國家主席習近平提出,共建“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倡議,至此“一帶一路”走進國際視野,這也是我國擴大對外開放的重要舉措。
察時局關注到,目前已有150多個國家和國際組織支持和參與“一帶一路”建設。而隨著“一帶一路”基礎設施聯通、貿易暢通和資金融通的深化,涉外民事商事糾紛也呈現上升趨勢。
數據顯示,過去五年間,我國法院受理的各類涉外民商事糾紛達到20余萬件,同比增長一倍以上,其中大量的糾紛涉及國際投資、國際貿易、國際工程承包、國際物流,和股東之間、股東和公司之間的國際商事糾紛,
此外,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院長單文華也表示,“一帶一路”沿線的六十幾個國家法治指數排名偏低,投資風險系數偏高,因此在解決法治化爭端方面需要高度注意。
“按照過去我們傳統的涉外商事訴訟模式,不同程度地存在審理的周期長、送達難、查詢外國法難、查明事實難、還有法律適用難,以及法官的專業能力不足等問題。”羅東川談到傳統涉外訴訟模式已不再適用,面對新挑戰,201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國際商事法庭應運而生。
運行一年多來,中國國際商事法庭有哪些審判領域創新?
羅東川介紹,國際商事法庭法官從最高人民法院的資深法官和優秀法官中選任了14名國際商事法庭法官。同時,國際商事法庭還首創了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制度,聘任了來自14個國家和地區的31名中外專家作爲專家委員,他們都是“外腦”和“智庫”。
在案件管轄和和審判上,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最高人民法院管轄,而且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此外,國際商事法庭還首創了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委員的調解制度,經當事人同意,專家委員可以對案件進行調解,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法庭可以對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或者是判決書。
在域外法律適用方面,可以更加便捷的查明,專家委員可以受國際商事法庭的委托,對于案件所涉涉外、域外法的查明提供咨詢意見。
爲推進智慧審判,當事人可以通過網絡方式立案,可以在網上繳費、在網上閱卷、在網上進行證據交換。法庭也可以通過網上進行送達,網上開庭,國際商事法庭還開通了中英文的網站。打造“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平台。
據了解,中國國際商事法庭自去年6月29日挂牌後,已經開始實質化運行。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設在深圳的第一國際商事法庭和設在西安的第二國際商事法庭,已受理11起案件。
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經濟法室主任劉敬東建議,未來國際商事法庭要多學習和借鑒國際上的司法機構,比如說國際法院、國際WTO上訴機構,以及西方一些國家的先進的商事審判的理念,讓國際商事法庭的判決具有國際公信力。
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法研究會會長沈四寶還建議,國際商事法庭法官除具有法治思維外,還應增加一些商事思維。
長期以來,涉外商事糾紛往往面臨耗時、耗精力,耗成本的問題,案件審判效率對于企業來說十分重要。
從事近30年法律工作的招商局集團交通物流事業部副部長楊運濤對此深有感觸,他坦言,“在企業裏邊做法律工作有近30年了,過五關斬六將的成功喜悅也有,但是也有很多敗走麥城的這種慘痛教訓。在海外打官司,短了兩三年,最長的一個達到了11年。”
“過五關已經不夠了,可能是50關。”全國律協外事委員會副主任王正志也對此感歎。他舉例說,山東的一家機械制造企業,在歐洲有了官司,歐洲的法院給山東企業送達文件,企業收到文件以後,第一時間就聯系律師。律師看到這個文件以後,發現是兩年前法院簽發的,就趕緊了解情況尋找經銷商。但發現這家歐洲的公司一年前已經在做破産清算的程序,錯過了最好維權時機。
劉敬東稱,他在研究調研過程中也發現了大量問題,這些問題困擾了中國企業和中國的涉外律師多年。爲此,中國和東盟國家在2017年中國東盟大法官論壇上發表了“南甯聲明”,強調如果在對方國家沒有發現拒絕承認中國判決的情況下,中國的法院就可以率先承認對方國家的判決。
此外,近年來我國還推行了國際間生效判決互相承認的機。司法實踐中,已有通過上述機制快速解決糾紛的嘗試。
2015年,瑞士高爾集團與中國江蘇省紡織工業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因爲一份買賣合同産生了糾紛。根據合同規定,案件在新加坡高等法院進行審理。案件審理結束後,作爲勝訴一方的高爾集團卻犯了難,由于紡織工業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位于中國境內,這份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的判決在中國境內是否有效力?爲明確這一問題,瑞士高爾集團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申請,請求南京中院承認和執行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的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長高曉力對此解答稱,當事人向中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兩個途徑。第一,看兩國之間是不是有定有國際條約。如果沒有,第二個途徑就是根據互惠原則來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
這起案件中,中國和新加坡之間訂立了民事和商事司法協助條約,但剛好這個條約當中並不涉及到相互承認和執行判決的內容,所以就要走到第二步,看互惠原則。而之前新加坡法院承認過我國法院的判決,因此可以認爲兩國之間存在互惠關系。最終裁定承認了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判決。
文/ 馬銘隆 劉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