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鵬輝
爲提高金融業的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金融系統性風險,自2002年修訂《銀行法》開始,新加坡的征信機構被允許獲取並披露信用相關信息。伴隨著不斷完善的法律體系的約束,在市場化主體自主發展、政府引導的支撐下,新加坡征信業正不斷發展,形成了較爲完整的信用服務體系。
1、新加坡征信業的發展現狀
作爲一個以國際金融中心爲定位的國家,同時長期受英國自由市場經濟思想影響,新加坡的征信業均由私營機構運作,呈現市場化導向的突出特點。新加坡並不強制要求金融機構或企業上傳所有征信信息,且銀行間的個人借款數據也尚未實現共享。新加坡長期奉行風險可控的原則來發展金融業,政府通過不斷完備並更新的法律來對征信業服務機構提出適當規定並加以監管。
(一)征信市場發展狀況
新加坡征信業主要包含個人征信和企業征信兩大板塊,並由大型征信局基本占據所有的市場份額:
一是個人征信市場。
1.新加坡征信局(Credit Bureau Singapore)。
新加坡征信局(CBS)是新加坡最爲全面的消費者征信局,有著來自所有零售銀行及主要金融機構上傳的全行業信貸信息。與香港環聯以主要金融機構爲股東籌建的模式接近,CBS是由有著158家新加坡本地及國外銀行/機構聯合發起的新加坡銀行業聯合會(ABS)與Infocredit集團合資成立。自2002年,《銀行法》就允許CBS的會員們可以接入CBS數據庫進行信貸數據的上傳和查詢。目前,業務已涵蓋消費者信用評價、中小企業信用分、信用監測、數據分析服務、公共數據查詢。
2.DP信息集團(DP INFO)。
成立于1978年,2008年被益博睿並購;是新加坡領先的商務信息征信局,目前服務著新加坡95%的持牌借貸機構和75%行業頂尖的律師事務所。2018年7月,被新加坡法律部指定爲法定機構借貸機構征信局(MLCB)的運營方。通過其7*24小時的線上服務平台Questnet,DP Info爲客戶的信用風險管理需求提供精准全面的支撐。
企業征信市場
鄧白氏(Singapore Commercial Credit Bureau)早于2004年,鄧白氏(新加坡)就與中小企業聯合會(ASME)簽訂了諒解備忘錄,成立了國內第一家中小企業征信局(SME Credit Bureau),通過線上平台提供信用風險管理解決方案。2010年10月,中小企業征信局更名爲新加坡商業征信局(SCCB)。提供著包括注冊資本、董事會成員、訴訟、破産、清算等各類公司及商業資訊。此外,還提供財務報告、支付分析、信用報告等服務。SCCB旨在提高商業信息透明度、培育誠信營商氛圍,從而鼓勵借貸機構向商業社群尤其是中小企業提供更多資金支持。
(二)新加坡征信業發展的特點
完全市場參與。新加坡更注重事中事後監管,對于征信業准入沒有限制,但並不意味著條件會過于寬松。根據2016年12月頒布的《征信局法案》,明確了一系列包括牌照申請、續期、注銷、懲罰的要求、征信機構的應盡義務、違規的資金處罰和判刑。通過嚴格審慎的評估後,符合准入條件的機構只要在執照允許的範圍內經營業務(5年或由MAS約定的牌照持有時間),就可以推出新産品及服務,且無需事先報批,以此兼顧創新與安全。新加坡政府不參與中央征信庫建設,征信業完全由市場主導及發展,表現出分工明確、産品定位清晰的市場格局。如CBS與DP Info負責個人征信市場、鄧白氏負責企業征信市場,已形成較爲穩定的市場發展環境。2018年2月,西班牙征信機構CreditInfo宣布以新加坡爲首站進軍亞洲市場,以應對傳統金融機構不斷增長的信用風險管理和金融科技挑戰帶來的需求,提供新興的信用解決方案。新加坡征信市場的高度自主競爭發展可見一斑。
法律制度健全並不斷更新。銀行法、征信局法案、信用卡與無抵押信用法案、信貸機構法案等一系列法規先後出台並不斷更新,以提高征信業作爲金融基礎設施和重要金融風險防控工具的重要功能。同時,新加坡政府非常注重公民個人權利,2013年1月《個人數據保護法案》正式實施,對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披露做出明確規範;2016年頒布的征信局法案要求征信局做好客戶個人數據的保護工作。2017年除修訂《個人數據保護法案》防止個人信息被用于盜竊、欺詐等非法活動外,還頒布了《數據共享法案》,規定政府職能在允許範圍內共享數據,違者可被判5000新元(約25000人民幣)的罰款或最高兩年的監禁。2018年7月新加坡發生了有史以來最大的數據泄密案,共150萬(相當于每4名公民中有1位)的醫院病患個人隱私遭外泄;個人數據保護委員會也隨即頒布了新修訂的個人數據保護法案:自2019年9月1日起,凡是擅自收集、使用或披露他人身份證號碼,或拷貝他人身份證複印件等,將成爲違法行爲。沒有保護好個人資料的企業,將面臨100萬元罰款。此上,都表明著新加坡的法律及行業條例能夠及時根據現實情況進行調整及快速發布。
政府引導輔助,營造誠信文化。新加坡政府在培育誠信文化、倡導廉潔從政中擔當著極爲重要的角色,在政府部門設立由高層人員擔任主席的誠信推廣委員會,推廣誠信計劃,還把誠信計劃納入政府員工培訓及工作系統。
2、新加坡征信業的監管情況
區別于中國大陸,新加坡並沒有設立像央行這樣獨立的監管部門或者像征信中心這樣的中央數據庫來對貸款信息進行歸集。不過,新加坡專門設立了以金融監管局(MAS)、借貸機構征信局(MLCB)、個人數據保護委員會(PDPC)等一系列法定機構爲主體的管理部門對征信業進行多方位監管。
一是金融監管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
金融監管局具有央行金融調控與金融監管兩大職能。2008 年經濟危機之後,爲加強監管、控制風險,新加坡政府進一步擴大了金融管理局的職責。履行除貨幣發行外央行職責,同時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等全部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實施統一監管。受金融監管局監管的金融機構提供無抵押貸款的對象只能是年收入3萬新元(約15萬人民幣)以上的人群;而不受金融監管局或《信用卡與無抵押信用法案》等法規限制的金融機構則會根據自己的風控規則來設置最低收入要求(通常在1.8萬-3萬加元)並評估借款申請人的信貸額度。
2014年6月,金融監管局修訂了《信用卡與無抵押信用法案》並提高了監管力度,要求持牌金融機構在授信前需要到征信局查詢借款人的授信總額以及收入/債務比,進一步提高了征信局在金融服務中作爲關鍵基礎設施的定位。
2016年12月,金融監管局頒布了《征信局法案》,金融監管局被授予了批複征信局設立許可的權力,並有權要求征信局及其合作夥伴配合政府運營要求(但征信局法案僅對自持牌金融機構收集信息的征信機構有約束)。要求保障消費者接入、查詢和修改其信息的權利。此舉將敦促征信局采取足夠的措施來保護借貸人信息的保密性、安全性以及完整性,並能更好地保證征信局能夠在維護消費者利益的前提下開展業務。
二是借貸機構征信局(Moneylenders Credit Bureau)。
借貸機構征信局成立于2016年3月,負責歸集所有牌照類借貸機構記錄的貸款信息和償還情況。牌照類借貸機構可借此評估借款人的授信總額度,避免過度借貸。2018年7月,在新修訂的《借貸機構法案》許可下,借貸機構信用管理局由DP Info負責運營。
三是個人數據保護委員會(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Committee)。
個人數據保護委員會(PDPC)成立于2013年1月,專門負責監督並實施2012年《個人數據保護法案》的有關要求,加強個人數據保護並推動構建新加坡誠信的營商環境。2018年年底,個人數據保護委員會聯同資訊通信媒體發展局(IMDA)共同發起了《新加坡數據保護標志認證》倡議,邀請所有的新加坡機構共同參與,旨在進一步培育出可靠、透明以及可操作的數據保護機制。
3、新加坡模式對我國征信業發展的啓示與建議
(一)堅持以央行征信中心爲核心,以商業征信爲輔助,推動征信業市場化發展。
我國央行征信中心已建成全球最大的個人金融征信數據庫,在收錄人群總量、效率、合規性等方面擁有其他國家無可比擬的優勢。隨著互聯網金融、P2P等新興金融行業的發展,傳統的征信方式無法覆蓋,也未能滿足服務更廣大無記錄、征信情況一般的消費群體。我國可學習新加坡經驗,除了百行征信之外,加快研究市場化征信機構設立的准入門檻,在開放准入申請的同時,要求相應運營主體做好與國家征信業主管部門共享及數據保護工作,避免國家核心信息外泄。從而在更好地穩固國家金融系統運行的同時,鼓勵市場自主創新符合市場需求的征信産品。
(二)加強隱私保護,保障個人信息權益。
雖然我國在2017年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0號)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進行了明確定義,但專門用于保護個人信息的法律條款仍在制訂中。相較而言,新加坡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明顯走在前面。我國應加快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立法,爲行業定好標准並畫出界限,並設計出針對違規企業和高管的嚴厲懲罰,保障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和相關權益,從而推動征信業合規發展。
(三)推進法治建設,營造誠信營商環境。
新加坡法律制度不斷完備且隨社會形勢、科技發展持續更新的特點是征信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我國也應考慮推動立法改革,簡化立法程序,在《征信業管理條例》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並豐富行業法律基礎。此外,我國應繼續推進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社會信用體系。經過改革開放40周年,社會長期秉持“抓到老鼠就是好貓”的發展理念,一部分群衆缺失了基本的商業誠信素質,“紅黑名單”制度的實施有助于推動社會公民及組織建立起重信守信的行爲准則。但需要注意的是,應明確獎懲的邊界,避免過度征信與信用過度應用,並通過立法爲相應措施的執行加以保障。
(四)加強社會信用體系海外宣傳工作。
國家發展改革委推動的信用聯合獎懲是國家根據新時代形勢爲補上大衆誠信缺失的關鍵一課。然而,一些國家的媒體、高校或是別有用心的“民間智庫”對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存在誤解甚至是隨意抹黑,認爲是中國政府隨意侵犯個人隱私和合法權益的不正手段,(索羅斯還在2019年達沃斯論壇對我國信用體系建設進行了抨擊)。我國一方面要加快探索,形成更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先進經驗;另一方面更要積極聯絡國內外友好媒介,形成中英文參考文獻/報道,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宣傳,加強互信、互諒、共享、共建,爲中國社會信用體系正名進行發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