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武次位面】: TDK
打擊特殊犯罪,需要一點特殊方法
2020年3月初,韓國性剝削案“N號房事件”曝光,最小受害者剛剛11歲;
2020年3月19日,在自家地下室囚禁、強奸未成年少女的犯罪分子龍喜和被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
2020年3月27日,性侵12歲智力障礙少女致其兩次懷孕的犯罪分子,賴月龍和謝授應分別被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
▲希望可以盡早執行
2020年4月1日,上海青浦區通報一起幼兒園教師猥亵兒童案,警方已經介入調查;
2020年4月2日,據媒體披露,廣西來賓,一名47歲的小學數學教師,因在公共場合對17名學生實施猥亵,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7年6個月。
多災多難的2020年剛剛過去四分之一,多起有關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新聞,就不知第多少次讓許多網友再一次感到氣憤,伴隨著公衆的憤怒,對犯罪分子實施“化學閹割”的聲音再度高漲。
▲每條相關新聞下都能找到類似的留言
在談“化學閹割”之于中國的利弊之前,我們不妨先來看一個東亞鄰國的經驗與教訓。
1魔鬼在人間
2008年12月11日,56歲的韓國男人趙鬥順(音譯)在喝醉了酒之後,遇見了還在上小學的8歲小姑娘娜英(化名),在遇見娜英之前,這個56歲的韓國男人已經有過17次犯罪前科了,
面對獨身的小姑娘,趙鬥順再生惡意,將其拖進了路旁教堂的廁所裏,對其實施了暴力侵害,這次殘忍的侵害,致使小姑娘娜英全身多處骨折,大小腸流出體外壞死,某些器官喪失80%功能……
▲電影《素媛》就是以此事件爲基本
原型進行創作的
此案發生之後,韓國上下舉國嘩然,民衆紛紛請願要求嚴懲趙鬥順,然而當時的韓國法律規定,強奸罪最多只能判15年,而且如果行爲人身體或思維遭受的影響削弱了其對行爲後果的認知能力,則其所受刑法應該被減輕,依照這兩條法律規定,趙鬥順只被處以12年有期徒刑。
不出意外的話,今年年底,12月13日,這個犯下累累罪行的惡魔就要出獄了,令所有人都感到擔憂的是,給趙鬥順進行心理矯正的工作人員表示,他出獄之後再犯案的可能性非常非常的高。
▲趙鬥順的相貌
▲性侵兒童的作案人
多次作案的比例非常之高
圖片來自《女童保護》
也就是說,趙鬥順很有可能在不久之後進行第19次犯罪。
除了在2008年殘害過小姑娘娜英以外,趙鬥順還于1983年強奸過一名19歲的女生,在1995年殺死過一名和他一起喝酒的人。
面對這樣一個即將回歸社會的身負兩宗強奸案,一宗殺人案的高危犯罪分子,韓國普通民衆的恐慌是可想而知的,畢竟對整個社會而言是“萬一”的事情,發生到自己或家人的身上就是“一萬分”的不幸。
▲有句老話說得好:
“誰家的孩子,誰知道心疼”
2以“閹”治罪
爲了打擊如趙鬥順一樣的犯罪分子,韓國先後出台了多部法律,引入了多項措施,例如:將強奸罪的刑期由15年延長至30年;廢除了以兒童、青少年爲犯罪對象的公訴時效(對兒童和青少年犯下罪行的犯罪分子將被永久追訴)……
在這些打擊犯罪的手段當中,最爲具有震懾力的便是“化學閹割”。
▲化學閹割通過注射的方式來實現
2010年,韓國修改並通過了《有關性暴力犯罪者性沖動藥物治療的法律》,次年便宣布對性犯罪分子采用強制化學閹割的“治療”手段。
所謂“化學閹割”就是一種藥物控制法,通過注射藥物的方式,減少“被閹者”的男性荷爾蒙,抑制其性沖動,與物理上的手術閹割不同,化學閹割不會真的閹割人,也不會使其絕育,僅僅是使其減少性沖動而已,當然這可能會帶來一些副作用。
目前阿根廷、澳大利亞、德國、美國、印度、以色列、俄羅斯、哥倫比亞等國都已經引入了化學閹割的辦法,只是在具體的實踐當中,各國往往以“藥物治療”、“醫學矯正”等柔性名詞代替“化學閹割”一詞。
2012年,韓國決定對所有的性犯罪分子一律實施化學閹割的辦法,而在其他國家,化學閹割往往只被用于針對兒童的性犯罪者。
3一律“閹”背後的無奈
韓國之所以采取如此極端的閹割懲治措施和自己特殊的國情有關系,現在的韓國雖然是一個經濟發達,人均受教育水平很高的國家,但其社會之中卻存在著很多“自古以來”的糟粕。
除了廣爲人知的“財閥現象”以外,另一個時刻影響著韓國社會的惡劣傳統就是“男尊女卑”的“厭女”現象,這種現象往小了說是思想觀念陳舊,往大了說則是會影響到國家/民族存亡的社會症結。
▲韓國警方展示“N號房”事件主犯面孔
脖子上的頸托,是爲了防止他低頭回避鏡頭
2020年3月初,韓國性剝削案“N號房”事件曝光,經韓國警方調查,受害者中共包括16名未成年人,最年輕的受害者年僅11歲……
對女性實施殘酷性剝削的“N號房”事件曝光之後,韓國社會的“男女不平等”話題再一次成爲輿論關注的焦點問題,經調查,至少有26萬人參與了N號房性剝削事件,26萬人是一個什麽概念呢?
全韓國只有5千多萬人,其中2600多萬是男人,26萬就是百分之一,用一位網友的話說就是“在韓國一共只有26萬輛出租車,你在韓國遇到N號房加害者的概率和在街上碰到出租車的概率是一樣的”。
哪裏有壓迫,哪裏就有反抗,韓國現代女性對種種性別不公最決絕也是最可怕的“反抗”就是:“老娘不生了”。
▲東亞三國的生育率基本都是一路下滑的
韓國尤爲嚴重,數據來自“世界銀行”
嚴重的性別不平等及其他一些社會問題,導致了韓國女性的生育率一降再降,截止2018年韓國的生育率已經跌破了“1”,降到了0.98,這意味著如果這個趨勢不扭轉的話,所謂的“大韓民國”在將來也就不複存在了……
對性犯罪者一律“閹”的背後,多少含有打擊對女性犯罪,改善婦女社會地位,進而扭轉生育率下滑的考量。
4警鍾
韓國社會所面臨的一些問題,在中國也能找到一樣或相似的,只是在程度上有所不同罷了,而且相比于已經步入發達國家行列的韓國來說,中國社會還有一些其他的特殊問題,比如:留守兒童問題。
也因此,韓國在打擊性犯罪尤其是打擊針對兒童的性犯罪方面的一些經驗及教訓,非常值得中國去思考、借鑒。
據“女童保護”項目統計,2016年(中國)全年媒體公開報道的性侵兒童(14歲以下)案件爲433起,平均每天曝光1.21起,相比全年曝光340起的2015年,同比增長27.35%……
▲圖片來自《女童保護》
更爲糟糕的是,據犯罪心理學專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王大偉估算,性侵害案件,尤其是針對中小學生的性侵害,其“隱案比例”在1:7左右——也就是說每發生7起案件,才會有1起進入司法程序,中國實際發生的性侵兒童案的數量要遠遠超出媒體的曝光量。
在受害兒童當中,農村地區又占了大部分,大約有75%的性侵兒童案發生在農村地區,根據我國政府的統計,截止2018年8月底,全國現存留守兒童約697萬人,這其中54.5%爲男孩,45.5%爲女孩。缺乏監護人陪伴的他們在遭受性侵害時所受的摧殘程度,往往更大:
“由于性侵留守兒童熟人作案較多,兒童難以擺脫其控制,侵害持續時間都比較長,甚至持續達10多年的都有。尤其是親屬、鄰居和老師性侵害由于空間的臨近和特殊的關系,對留守兒童性侵害的時間比之其他犯罪人的侵犯時間都要長,平均在3年左右。
還有一些犯罪人具有性變態心理,性變態犯罪本身就具有行爲模式固化的特征,受異常的性欲望驅動,往往難以自制持續侵害幼童,即使遭受懲罰也惡習難改。 ”——摘自《性侵留守兒童犯罪高發的社會心理原因及預防對策》
▲我們不應該讓任何一個人“掉隊”
圖片來自:人民網
受到成年人性侵或猥亵的兒童如果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心理幹預有時甚至會走上另一個極端:
“2013年在山東發生了令人震驚的奸殺案,1982年出生的年輕罪犯陳某將一名78歲的男性老人性侵之後虐待致死。罪犯陳某坦言曾在十幾歲時被一名中年男子性侵長達一年,這是造成他心理變態最重要的原因。
2009年至2013年間犯罪人魏連志對6名不滿14歲的男性兒童進行猥亵,就是因其在幼年時曾經被成年男性性侵的經曆,對成年男性産生了恐懼心理。”——摘自《我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研究》
仍是發展中國家的中國,在很多方面還有欠缺,相比于在兒童受到性侵後進行幹預和疏導,加大懲治力度,提高法律震懾“威力”,讓此類犯罪根本不能上演顯然是更好的選擇(當然,兒童的福利建設與遭受侵害後的心理疏導也十分重要)
從執行層面來說,引入多種懲戒措施和提高法律處罰力度執行起來其實相對還算容易,畢竟合格的兒童心理醫生在中國至今仍十分稀少,即使是我國大陸最發達的城市上海,合格的兒童心理醫生也僅有50名,相信在很多其他內陸城市,合格的兒童心理醫生“一個也沒有”的情況,應該是常態。
▲任重道遠……
5性侵受害者不止有女性
雖然我國法律在打擊性侵兒童犯罪上已經多次作出調整,逐漸增加了法律鐵拳的威力,但是相比于一些發達國家仍有很多不足之處,法律威懾力度仍舊不夠。
軍武菌在查閱相關資料時曾在2018年發表的論文《我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研究》(作者柳朝然)中看到過這樣一段描述,我覺得這段描述,很值得分享給更多的讀者看一看:
“2012年,原廣州市民政局稽查處處長李軍性侵三名男童,最後僅被判處四年有期徒刑,這樣的刑罰根本不會傷筋動骨,有恃無恐也成爲大多數猥亵兒童罪犯的普遍心理。更何況,男性也會被同性或者異性強行性交……我國法律把對男性強行性交的行爲歸類爲猥亵,其實並不准確,而且猥亵、侮辱罪的刑罰力度要遠遠弱于強奸罪……”
▲作爲一個普通老百姓
我覺得確確實實太輕了點
▲之前一名性侵自己繼子的巴西柔術教練
在入獄之後,被自己的獄友們輪流問候了菊花
此類罪犯,即使在監獄當中也被人瞧不起
相比于發達國家,我國在相關針對男性性犯罪領域的立法確實有所缺失,因爲按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對男性兒童實施的性侵目前還只能歸入“猥亵兒童”(只有被強奸致輕傷以上的情況才能按“故意傷害”及“故意殺人罪”論處),按“猥亵”處理最高只能判五年。
相比之下,美國的很多州就規定:“所有與不滿14周歲兒童的性行爲全部歸入強奸罪論處。”相比“猥亵”,“強奸罪”的處罰顯然更加嚴格。
“奸淫幼女的,以強奸定罪,並從重處罰,最高刑可判處死刑。而奸淫男童的行爲在法律上卻沒有適當的獨立罪名可以適用……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多將未造成受害兒童輕傷的強奸男童的行爲定性爲猥亵兒童罪,最高可以判處五年有期徒刑”——摘自2018年發表的論文《性侵害兒童行爲刑法規制的缺失與完善》
作爲一名男性,軍武菌在看到相關法條的規定後真是不免渾身一顫,並頓生“男女不平等”之感…….
6完善立法,很有必要
化學閹割可以一試
了解了我國法律存在的一些缺失之後,軍武菌覺得,完善立法,堵上漏洞及引進化學閹割等更多的懲罰措施勢在必行且很有必要,所謂完善立法,就是要在相關領域向一些法條較爲完備的發達國家學習,盡快將所謂的一些“猥亵”行爲定義爲“強奸”以提高法律打擊力度。
引入化學閹割的好處在于:
1、可以讓法律在將犯罪分子處以有期或無期徒刑及死刑之外,多一種懲戒手段,提高法律的威懾效果(對有些人來講,被閹割的恐懼大于被關押甚至被槍斃)。
▲對于趙鬥順這樣的人而言
監獄有用的話,他就不會連續十幾次犯罪了
2、從效果上來說,化學閹割確實起到了一定效果,因爲很多實施性犯罪(尤其是對兒童實施性犯罪)的罪犯,其犯罪動機不是一時沖動,而是某種“本能”。
在美國,對600 名性犯罪者的跟蹤調查顯示:未實施化學閹割的行爲人的再犯率在30%-50%左右,而化學閹割後的行爲人的再犯率降低至8%。
德國1997年的研究顯示,1970年至1980年,接受“化學閹割” 的104名性侵罪犯中,再犯率僅3%,未受化學閹割者的再犯率卻是46%(本段資料引自《化學閹割在我國的適用》),也因此,國外的一些罪犯爲了克制自己的這種“本能”,讓自己不再去禍害別人,甚至會主動要求給自己實施“化學閹割”。
當然有些人可能會說,一些統計顯示,韓國社會在2012年大舉引入“化學閹割法”制裁性犯罪分子之後,韓國因性犯罪而被捕的人數卻不降反增,這該怎麽解釋呢?
▲韓國因爲性侵犯罪而被逮捕的人數
對這個問題軍武菌是這樣看的,性犯罪和一般的犯罪不同,它涉及報案人的意願問題,如果一個國家或是地區,思想比較保守,對性犯罪分子的懲治力度比較低,那麽很多受害者就會出于“羞于報案”或者覺得“報案也沒用”的原因而不去報案,這樣一來在統計當中, 反而就會顯得此類案件很少。
反過來,如果一個地方思想比較先進,對性犯罪的懲處力度很大,那麽受害者就會樂于報案,這樣雖然在統計上顯得似乎性犯罪案件增高了,但是實際上有利于社會的健康和諧與進步。
如果以“每十萬人中發生強奸案的數量”來進行排序的話,很多發展中國家比發達國家的排名還低,會在數據上顯得更安全,在下面這個排名當中,印度就顯得非常安全。(當然不同的統計機構,不同的媒體做出的統計會有區別,以下只是給大家一個參考)。
▲數據來自:www.nationmaster.com
很遺憾,沒有找到中國在這個問題上較爲權威的資料
我們所熟知的“強x大國印度”,2010年“每十萬人中發生強奸案的數量”在一些統計當中只有1.8起,在有統計資料的國家中排第94名;相比之下,治安良好的新加坡爲2.7起(2006年統計)排第82名;
德國爲9.4起(2010年)排第43名;韓國爲13.5起(2004年統計)排第30名;美國爲27.3起(2010年)排第14名;最高的是南非,這一數字爲132.4。印度的強奸案發生率比新加坡還低,這顯然是不可能的。
7“閹割”之外,還有腳鐐
對于“化學閹割”很多人還有這樣一個擔心“受刑的犯罪分子會不會因此産生更強烈的變態心理,出獄之後繼續犯罪?”對此軍武菌是這樣看的,一般實施化學閹割的國家或是地區,還會采用相應的配套措施。
比如:電子腳鐐和信息公示,性侵兒童的性犯罪分子受刑之後,需要長期佩戴電子腳鐐,他們的個人信息也會被公示,有關機構會盡最大的可能提醒周邊居民“危險在哪裏。”
▲雖然他很痛苦,但是其他網友
紛紛表示:“你痛苦我們就快樂了”
在其他措施的綜合作用下,再加上這本就是個低概率事件,這點風險是可以接受的,實際上除了死刑之外的其他刑罰都存在這個“受刑之後再報複的問題”,有些人無論怎樣都會再次犯罪的,這只能通過更多其他的措施來加以防範。
中國在引入化學閹割時,其余的諸如電子鐐铐之類的制度也應該一並引進,其他類型的罪犯可以考慮暫緩使用或者不使用,但對于那些針對兒童的性犯罪分子,軍武菌覺得一定要盡快使用。
▲相比這個而言,注射和腳鐐
已經十分仁慈了
我們當中的絕大部分人,都會在未來擁有或已經擁有了自己的兒子或是閨女,爲了我們家中的那個小小的他或她,能在成長之路上有一個盡可能安全的社會環境,爲了讓自己的家庭不會趕上“素媛案”那樣的悲劇,我們應該支持中國的司法系統對某些人形惡魔實施最嚴厲的懲罰。
對敵人的仁慈就是對自己人的殘忍;對某些滅絕人性的強奸犯仁慈,就是對善良人民的亵渎。
閹了他們,標記他們,用共和國的法律爲中國的兒童打造一片朗朗青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