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中文網訊】4月18日時,勃固省岱烏鎮區法院對一起假幣案件進行了終審判決,判定案件嫌疑人無罪釋放。持有假幣本是重罪,《緬甸中央銀行法》第105條款規定,使用假鈔者將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以罰金;而依照第106條款,制造假鈔者則將被判處10年至20年的有期徒刑。那麽,這起案件的嫌疑人爲何能被無罪釋放?
去年,勃固省岱烏鎮區嘞佳苗村的25歲女子諾朵佩圖,因在市場上使用一萬面值的假幣購買貨物時被抓,隨後,岱烏鎮區警方還在其家中查獲了150張左右的一萬面值的假幣。
爲此,岱烏警方依據《緬甸中央銀行法》第105/106條例對諾朵佩圖提起訴訟。今年1月3日時,法院對諾朵佩圖進行了第一次庭審。
4月18日,諾朵佩圖的律師稱,根據國家現行法律第253條例,諾朵佩圖並未觸犯相關法律,因此被無罪釋放。
據悉,諾朵佩圖在新加坡做了很長時間的家政工作,要回國時,女雇主給了諾朵佩圖兌換好的300萬緬幣的薪水,當時,她並不知道這些一萬面值的緬幣都是假的,直到在回國使用時被抓,才恍然大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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