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拳打路人的事件,控方指被告以錯誤的方式發泄情緒,沒給路人機會解釋就揮拳打人,行爲猶如“流氓”,籲請法官判被告短期監禁。
被告的代表律師稱,騎士窮追被告,示意被告下車理論,並在沒戴口罩的情況下大喊大叫,被告見對方口沫橫飛,才會出手把對方的頭盔護目鏡按壓下來,而他出示私人保安的證件假冒警察,無非是爲了警告對方不要惹事,希望要緩和局勢。
被告陳洪明(譯音,66歲)案發時是一名私召車司機,他面對蓄意傷人、冒充公務員和動粗三項控狀。他在星期三(8月10日)承認其中一項,法官把其他兩項罪行納入考量後,罰他3000元。
不過,控方反駁說,被告當時假冒警察對騎士放話說“是不是要我逮捕你”,顯然他意圖假裝警察來壓制他。
庭上揭露,今年1月23日下午4時,一名男子騎著電單車載女友離開宏茂橋一帶的停車場時,被告開車越過電單車的行徑惹怒了騎士。
根據案情,被告在2021年4月29日下午12時35分,駕駛一輛租來的車子在馬路行駛時,一名正在過馬路的男子(47歲)因爲不滿被告車子駛得太靠近,于是趁被告車子“擦身而過”時,揮拳敲打後車門,導致後車門凹陷。
法官下判時說,被告一時沖動打人,但路人傷勢不重,而他與騎士爭執的事件也只是納入考慮,因此沒有達到坐牢的門檻。
律師代爲求情時則說,被告是因爲車門凹陷才會動怒打人,他打人的行爲也沒有造成嚴重傷勢,懇請法官讓被告以罰款取代監禁。
被告當場被激怒,下車就朝對方揮拳,接著揚長而去。男子被打後嘴唇留下兩個傷口,但他及時記下被告的車牌報警處理。
不滿路人把車門打凹,私召車司機下車揮拳打傷路人,他也在超車與電單車騎士起爭執時,假冒警察揚言要逮捕人,還出手敲打對方頭盔。
雖然被告有糾衆鬧事的案底,但法官認爲那已是20多年前的事,被告顯然不是暴力的人,最終罰他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