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博主舉報韓紅基金會是否構成誹謗罪?#韓紅
前些天,韓紅愛心慈善基金會被舉報一事在網絡上沸沸揚揚。
今天我們就和大家共同了解一下誹謗罪的構成要件都有哪些。
首先我們先看一看誹謗罪的含義:“故意捏造並散布虛假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爲”這就是我們一般意義上理解的誹謗罪。
第二我們來看一看什麽叫做捏造虛假事實,比如“司馬3忌”的舉報材料當中說,被舉報人自2013年以來,多次對外投資累計超過了三億元,並且從未依法向社會公衆,來公布相關的信息,如果事實上,被舉報人從未進行過對外投資,那麽舉報材料當中所述,就屬于無中生有,這就是捏造事實。但是如果事實上基金會確實進行了對外投資,只是數額上不是三億多,假如說是兩億多,那麽舉報材料的內容就僅僅屬于誇大或者渲染,而不屬于捏造。
第三我們再來看一看什麽叫做情節嚴重,還是以“司馬3忌”的舉報帖爲例,截止2月15日的晚上二十一點四十五分,該帖子顯示轉發量爲5533、評論數爲1423、點贊數爲30000,從這些數據上來看,很顯然點擊浏覽的數量已經遠遠的超過了五千次,轉發的數量也遠遠的超過了五百次,這樣就已經符合了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當中所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況。
那麽誹謗罪是如何來追究的呢?這裏面就涉及到了另一個刑法當中的知識點“自訴罪”,誹謗罪是屬于自訴罪的一種,也就是說被害人主動告訴的法律才處理,被害人放棄告訴的法律不處理,如果說“司馬3忌”的舉報行爲,確實是爲了博人眼球而故意捏造散布的話,那麽被侵害的對象是否主動提出告訴,將成爲該罪是否進行追究的重要因素。
這個裏面還存在另一個比較專業性的問題,也就是說,根據誹謗罪所侵害的人格權、名譽權這個角度來看,誹謗罪所侵害的對象只能是自然人,因爲自然人才享有人格權和名譽權,但是“司馬3忌”所舉報的對象是基金會,而基金會就是一個有非營利性的法人組織,是一個法人單位,那麽他就不符合誹謗罪所侵害的對象。
但是在我們大家心目當中,韓紅和該基金會,其實他們的合體性是非常高的,幾乎是一個榮辱與共的整體,如果說“司馬3忌”的舉報行爲確實是捏造並散布的話,韓紅本人在一定程度上也將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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