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新京報》一篇名爲《國內版“N號房”亂象調查》的報道揭露芽苗論壇、次元公館等網站長期傳播兒童色情內容。日前,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通報稱,這些網站已被封停,將協調相關執法部門循線追查、深挖擴線,重拳打擊制售傳播淫穢色情信息的不法分子。近年來,國內外均對網絡違規信息和行爲進行嚴厲管治,本期域外警訊聚焦各國淨網措施。
不良信息侵害兒童 英國新規精准打擊
2017年11月,14歲的英國女孩莫莉·拉塞爾在家自殺身亡。事後,她的父親翻查她的社交媒體浏覽記錄發現,莫莉曾浏覽過很多令人不安的內容,其中一張照片是一個抱著泰迪熊的女孩蒙著自己的眼睛說:“我不想再看到這個殘酷的世界了。”她的父親還發現,圖片社交應用“照片牆(Instagram)”和“拼趣(Pinterest)”都曾向莫莉推送一些涉及焦慮、抑郁、自殘和自殺的內容。在莫莉去世一個月後,她還收到一封平台自動發送的包含自殘內容的郵件,其中一張照片是一個大腿被割傷的女孩,標題爲《不知道有多少次希望我已經死了》。
社交媒體Instagram上存在大量自殘內容。
“這些照片令我毛骨悚然,我無法想象這些東西對我女兒造成了怎樣的影響。”莫莉的父親說,“這些應對我女兒的死亡負有部分責任。”
該事件引發英國公衆強烈抗議,民衆紛紛要求加強對網絡不良信息的管控,關注兒童的網絡使用行爲,避免兒童遭受網絡不良信息侵害。前英國內政大臣薩吉德·賈維德稱:“科技巨頭和社交媒體公司有義務保護青少年用戶的安全。我們多次呼籲采取管治措施,但虐待兒童和恐怖主義等有害和非法內容仍在網絡上泛濫成災。”
2019年4月,英國政府發布《網絡危害白皮書》,提出一系列對網絡不當內容進行管治的建議,包括刪除互聯網上可能對兒童造成不良影響的恐怖、暴力、自殘、自殺、虐待和欺淩等內容。今年1月22日,英國信息專員辦公室爲了保障兒童安全使用網絡,避免兒童身心健康受到網絡不良信息影響,保護兒童網絡隱私,針對兒童可能使用的網絡服務頒布《適齡設計規範》,包括數據使用、隱私保護、父母監控、年齡分級限制、內容限制等15項內容。如在設計和開發可能會被兒童使用的功能時,應首先考慮使用有效的方法識別兒童年齡並進行風險評估,確保平台內容不會對兒童的健康和隱私等權利造成侵害。風險評估的標准包括:是否會造成人身傷害?是否會造成焦慮、自卑、欺淩?是否鼓勵不健康或者危險行爲?是否會造成兒童面對屏幕時間過多?是否會造成兒童睡眠不足等。
“我們希望英國成爲世界上網絡最安全的地方,”英國數字化、文化、媒體和體育大臣傑裏米·賴特稱,“新法律提案將有助于確保我們每個人都能安全使用互聯網。”
網絡欺淩潛伏禍害 美國新法“亡羊補牢”
2015年,13歲的佐伊成爲學校啦啦隊隊長,在密歇根州的肯諾瓦山中學讀完七年級。假期中的一天,佐伊在臉書一項“標出你討厭的賤人”活動中被許多同學標記,第二天,她自殺身亡。佐伊的母親麗貝卡·阿伯特翻看女兒的社交媒體賬號時發現,在她離世後,一些同學竟然給她的賬號發消息說:“好,你走了!”
“網絡欺淩殺死了我的女兒。”麗貝卡·阿伯特認爲網絡欺淩是女兒自殺的主要原因。佐伊長期遭受欺淩,患有輕度抑郁症,在學期結束後遭受的這次網絡欺淩可能達到了她忍受的極限。
“我希望父母更加重視孩子的網絡使用行爲。”麗貝卡·阿伯特說,“我應該更加關注佐伊的社交媒體賬號,更加了解孩子在網絡上的言行。”
然而,警方調查後稱,佐伊的同學在社交媒體上的行爲並未觸犯法律,該事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引起人們對網絡欺淩行爲的重視。皮尤研究中心2018年9月27日發布的一項研究表明,59%的美國青少年曾經遭受網絡欺淩。谷歌于2019年1月發布的網絡欺淩調查報告顯示,教師將網絡欺淩評爲學生的第一大安全隱患。同年9月3日,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發布的一項網絡欺淩調查報告指出,在30個國家和地區中,有三分之一的青少年曾遭受網絡欺淩,其中五分之一的人由于網絡欺淩和暴力行爲而辍學。
網絡欺淩對人們造成的傷害不亞于傳統欺淩。
2018年12月27日,密歇根州通過一項法案,將網絡欺淩定義爲在網絡公共媒體上發布任何旨在傳播威脅、騷擾、恐嚇信息,可能致使他人遭受傷害或者死亡的行爲,並將網絡欺淩定爲輕罪,可處以93天監禁和最高折合3500元人民幣罰款。“屢次欺淩”則被定爲重罪,最高可判處5年監禁和約3.5萬元人民幣罰款。若網絡欺淩導致受害者死亡,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和約7萬元人民幣罰款。該法律于2019年3月27日正式實施。
利文斯頓縣警長辦公室發言人比爾·舒斯特稱:“網絡欺淩會帶來許多負面影響,可能引起受害者辍學、行爲異常、表現自卑,甚至沉溺酒精和藥物。”
“網絡欺淩對人們造成的傷害不亞于傳統欺淩,因此非常有必要將其定爲犯罪。”密歇根州州長史奈德表示,“密歇根州絕不容忍任何形式的欺淩行爲。”
網絡騷擾有恃無恐 獅城刑罰予以懲處
2018年2月1日,新加坡女子多拉因恐嚇和騷擾行爲被判監禁5個月。
事情起因于2014年,多拉在社交媒體上冒充一名男性飛行員,與一名29歲的馬來西亞女網友開展一段長達1年多的網戀。期間,受害者向多拉發送多張私密照片。2015年,受害者要求與多拉見面被拒後提出分手,多拉卻以受害者的私密照片來威脅她保持關系。
2016年底,受害者再次提出分手,多拉仍以裸照要挾對方,並且騙取了受害人的社交媒體賬號和密碼。後來受害者再提出分手並不再回複多拉的消息,多拉便用受害人的賬號和另外8個賬號,四處散布受害人的裸照,受害者無法忍受,于是報警。然而,由于缺乏對應法律條例,多拉只被判處5個月監禁。
今年1月,新加坡《免受騷擾保護法》修正案正式施行,旨在加強法律對網絡騷擾受害者的保護,幫助受害者早日擺脫困境。修正案擴大對網絡騷擾行爲的犯罪認定範圍,禁止更多網絡騷擾行爲。其中,強調以騷擾他人爲目的,如人肉搜索、公開他人照片及電話號碼等隱私的行爲,將被定爲刑事犯罪。
新加坡《免受騷擾保護法》修正案擴大了對網絡騷擾行爲的犯罪認定範圍。
修正案的第3章指出,以語言、行爲或其他形式,對他人施加騷擾、驚嚇、困擾、威脅和侮辱的行爲,屬于刑事犯罪。例如,若甲在社交媒體上發布有關乙的言論或者其他信息,使乙遭受不必要的騷擾,無論甲是否故意讓乙遭受騷擾,甲都會被判有罪,最高刑罰可達罰款約3.5萬元人民幣和監禁12個月;對于屢犯者,則將刑罰加倍至折合約7萬元人民幣和24個月監禁。此外,若被告與受害人之間存在親密關系,如情侶關系,最高刑罰將再次加倍。該修正案還提出建立專門處理騷擾案件的法院,使受害者獲得全面有效的幫助。
新加坡法律與衛生事務高級國務卿愛德溫·唐評論道:“該修正案加大了對網絡騷擾行爲的處罰力度,提高了對受害者的保護力度。”新加坡律政部發言人坦言,“原法律僅禁止故意威脅、辱罵或侮辱性言語和行爲等形式的騷擾,而現在即使未使用威脅詞,以騷擾或施加暴力爲目的地將他人相關信息發布到網上,也被視爲故意騷擾,屬于刑事犯罪。”
編譯 張誠斌
編輯 徐哲
審核 張紫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