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關統計,2021年我國貨物貿易進出口總值達39.1萬億元人民幣,同比(下同)增長21.4%。其中,我國對“一帶一路”國家進出口總值爲11.6萬億元,增長23.6%,比整體增速高2.2個百分點。“一帶一路”國家作爲我國重要的貿易夥伴,在促進貿易便利化、提升我國企業國際形象方面都有著長遠影響。
自約旦建立AEO制度以來,“一帶一路”國家先後按照《全球貿易安全與便利標准框架》(以下簡稱《標准框架》)的相關要求,立足于自身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制定適應本國情況的AEO制度。
我國與“一帶一路”國家AEO互認狀況
截至2022年2月,中國海關已與22個經濟體簽署AEO互認協議,覆蓋48個國家(地區),互認國家(地區)數量居全球首位,其中,包括32個共建“一帶一路”國家。同時,中國海關正以共建“一帶一路”國家爲重點,不斷擴大AEO互認範圍,加快推進AEO互認磋商進程,積極爲廣大進出口企業在境內外通關爭取更多便利。
部分“一帶一路”國家AEO制度特點分析
以促進貿易便利爲立法宗旨
由于全球貿易的增長和對國際貨物運輸安全威脅的增加,各國通過制定法律法規的形式承認可信的運營商和鼓勵國際供應鏈中的最佳做法,來加強供應鏈安全性。相關國家制定AEO制度時秉承了《標准框架》的理念,均聚焦于促進貿易安全與便利,在AEO制度中體現了確保國際貿易中合法的貨物流動,支持經濟社會發展和貿易便利化總體目標,促進海關和商界合作的宗旨,但各國的AEO制度略有不同。
一是適用的主體類型不同。爲了讓更多的供應鏈環節經營者參與到AEO中,從整體上看,“一帶一路”國家AEO制度適用範圍具有廣泛性,但不同國家對AEO申報主體類型的具體規定有一定差別。在社會經濟發展較快的國家,允許申請AEO的企業類型相對多樣,如新加坡、以色列將進口商、出口商、制造商、報關企業、倉庫保管人等納入AEO管理範疇;但在一些中低等收入國家,僅允許部分類型的經營者申請,如孟加拉國僅授予制造商、柬埔寨僅授予進口商和出口商AEO資格,體現了不同國家在申請主體要求上的差異。
二是相關國家在AEO制度的推廣方式上各有不同。一些國家除海關官方宣傳外,還會通過對關務人員進行培訓的方式擴大AEO制度影響力。此外,還有國家通過組織AEO論壇、研討會,結合行業活動來推廣AEO制度。爲了讓更多企業參與其中,相關國家很重視中小企業對AEO制度的參與度,將中小企業納入AEO計劃,目的是擴大AEO制度的基礎,以便提升供應鏈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活力。
立法層級不盡相同
一是通過法律層級規定AEO制度。已建立AEO制度的“一帶一路”國家大多通過法律及規章的形式規範AEO企業的各種行爲和保護AEO企業權益,但基于不同國情,立法形式也不盡相同。如相關國家根據歐盟2013年第952號條例(即制定歐盟海關法典的條例)第38條和第2015/2446號授權規例(載有補充第952/2013號條例的詳細條文)第24條,授予三種類型的AEO:簡化海關手續類型AEO(AEOC),安全類型AEO(AEOS),以及最高等級的AEOF認證。AEO持有人能夠受益于更有利的風險評估,使得擁有AEO資格的經營者享有降低查驗率等通關便利。
二是通過規章層面規定AEO制度。除了法律層級規定,有的國家通過規章層面確定AEO制度。如土耳其于2013年1月10日發布《海關法實施規定》,載明認證權限、適用條件和評估流程、AEO的要求和標准,證書地位的益處以及暫停/撤銷證書的規定。柬埔寨2013年4月11日發布部長令第452號,對合規交易者實施激勵機制。
結合本國特點,積極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
各國AEO企業評估依據的側重點不同,有的國家認證標准還采納了第三方輔助認證機構提供的評估依據。總體來說,各國AEO認證標准涵蓋守法、財務狀況、內部控制等多項內容,是對企業的綜合考量,但不同國家由于自身情況不同,設置標准也略有不同。比如,在經營年限方面,伊朗要求申請人“應至少具有三年的國際商業活動經驗,並應不同程度地參與海關進出口活動”,越南要求申請主體需“從事進出口業務至少連續2年”。在企業規模方面,越南要求出口商每年出口額至少1億美元、本國制造的出口貨物每年至少4000萬美元,企業出口本國生産加工的農産品或水産品每年至少3000萬美元。信息化系統建設方面,各國規定AEO認證企業具備貨物的等級、清點系統以及海關與企業數據聯通的信息系統。財務狀況方面,相關國家認證標准規定了企業可以通過繳納保證金或提交保函的形式達到財務償付能力。財務指標的檢查基本都認可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在AEO認證實踐中,有國家會采信第三方機構認證結果以彌補海關認證力量的不足。
“一帶一路”國家AEO制度對我國的啓示
我國海關AEO制度建設和認證實踐要保持領先地位,既要立足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實際,與時俱進更新完善,又要注重吸收“一帶一路”國家中的良好經驗和做法,推動我國AEO制度不斷發展完善。
加大對中小企業AEO認證支持力度
全面激發經濟活力
歐盟、塞爾維亞等經濟體爲了使中小企業更容易通過 AEO認證,提出海關審查企業關于AEO標准的履行情況時,應適當考慮中小企業的具體特征,並制定相應的細化程序。結合我國實際來看,由于中小企業內部架構和傳統的大企業有所不同,治理結構較爲靈活,人員結構更精致,因此很多中小企業在申請AEO時信心不足,積極性不夠。我國在制定AEO認證標准尤其是內部控制標准時,應考慮中小企業結構簡單、管理靈活的經營特點,並在具體的操作規範和企業指南中針對中小企業作出明確指引;同時可以通過推動地方政府加強專項資金安排、與金融服務機構合作建立基于信用的中小企業融資服務體系等方式,爲資金緊張,誠信記錄良好的中小企業提供升級改造自身運營管理的資金支持,爲中小企業參與AEO認證、提升自身信用水平創造便利條件。
探索第三方機構參與
助力海關AEO工作高效進行
因第三方機構多數爲非政府組織,一般具有獨立性、 公平性和專業性的特點,一方面可以在某些專業領域提供權威的評估結果,提升AEO認證質量,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海關AEO認證的工作量,減輕海關相關人力資源壓力。基于此,不少“一帶一路”國家在逐步嘗試強化第三方機構在AEO認證中的角色作用。如阿聯酋在財務標准方面要求企業的鄧白氏評級不能低于B級,實際上即是把鄧白氏的信用評級作爲企業申請AEO認證的前置條件。再如塞爾維亞明確規定,將貿易安全方面的第三方認證情況作爲對企業貿易安全認證的采信依據。當前我國在AEO認證中,僅認證標准的財務指標采信第三方機構即審計機構的審計報告。因此建議逐步加大第三方機構在海關AEO認證和信用管理中的參與程度,如探索建立認證機構白名單制度,對認證機構的內部管理,業務水准及認證質量開展評估。經海關評估合格的,海關可在認證標准中的質量管理、貿易安全等方面指標認可其認證結果;同時可以采用抽查、複核等方式不定期驗證其認證結果,對弄虛作假或不符合要求的,嚴格落實退出機制。
加強海關國際合作
積極推進AEO互認
“一帶一路”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平衡,決定了各國AEO制度建設水平亦參差不齊。我國海關在國際上較早建立AEO制度並積極開展AEO互認合作,在推進AEO互認合作中,應加強實踐經驗共享,主動幫助尚未實施AEO制度或AEO制度尚不完善的國家進行制度規範化建設,爲開展AEO互認打下基礎。同時,借助全球AEO大會,AEO國際研討會等多個渠道推介中國制度和中國經驗,不斷擴大中國海關AEO工作的影響力。在拓展認證路徑上,應立足于“一帶一路”國家現狀不斷探索AEO互認新模式,如由俄羅斯、白俄羅斯、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和亞美尼亞組成的歐亞經濟聯盟內部已實現了AEO 互認,可以探索我國與其開展“一對多”區域AEO互認的路徑,從而推動AEO互認的進一步提速。
執筆人:海關總署研究中心 劉萃波
廈門海關 範磊 鄭育新 葉琲玲 馮開歌 陳傑虹 羅昌裕
審核:海關總署企業管理和稽查司
文章來源于《中國海關》雜志2022年3月
注:本文內容僅供參考,具體業務的辦理要求請詢主管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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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常相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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