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8月9日上午,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連雲港片區法庭、南京海事法院連雲港法庭、灌南縣人民法院灌河流域環境資源法庭、連雲區人民法院徐圩新區人民法庭在連雲區人民法院簽署《服務保障“一帶一路”“法庭協作聯盟”合作框架協議》。同日下午,服務保障“一帶一路”“法庭協作聯盟”新聞發布會在連雲區人民法院召開。連雲區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徐繼華通報了“法庭協作聯盟”共建情況,四家協作法庭分別通報了該法庭司法服務保障“一帶一路”建設典型案例。
案例一
原告上海某甲進出口貿易公司與
被告王乙買賣合同糾紛案
承辦單位
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連雲港片區法庭
基本案情
上海甲進出口貿易公司欲從國內收購一批二手重型半挂牽引車出口至非洲,後經人介紹于2020年8月4日和山西省柳林縣王某簽訂《車輛采購合同》,向王某購買20輛二手重型半挂牽引車,合同總價112萬元。合同約定,甲公司應在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定金30萬元,且在提貨前支付剩余全部貨款;王某須在收到定金30日內將車輛運到連雲港港口,辦理好車輛出關手續,且自行承擔車輛過戶費、出關手續費及將車輛運至港口的運輸費;雙方還就車輛可能存在的債務承擔等問題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後,甲公司先按約支付了30萬元定金,後又分別于2020年9月、11月、12月分四筆向王某支付共計45萬購車款,但被告王某卻以甲公司未全額付款爲由,拒絕將車輛發送至連雲港港口。原告甲公司遂于2022年2月24日向合同履行地法院——連雲港市連雲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雙方買賣合同,由被告退還已付車輛共計75萬元。因原告無法再聯系到被告,遂要求法院公告送達應訴材料,依法作出判決。
因本案是商事糾紛,故分至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連雲港片區法庭審理。承辦法官通過詢問甲公司原業務員、查詢關聯案件等多種途徑,電話、短信、微信等多種方式,最終聯系到被告王某。王某表示,其之所以拒絕先發車是因爲甲公司違約在先,拒不按期支付余款,不但讓王某白白支付了拖車費、延期停車費,還使被告錯失享受政府鼓勵二手車出口的優惠政策,給被告造成十余萬元損失。其爲了避免損失擴大,已另行處置了車輛,並拒絕退還全款。
處理結果
案件處理期間,值連雲港、上海先後出現新冠疫情。法官在輾轉聯系到被告王某後,多次通過互聯網法庭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王某分三期在年底前向原告退還購車款共計60萬元;如任意一期逾期,則原告有權按照75萬元已付貨款總額申請強制執行。承辦法官還針對雙方合同存在不明確、不規範、不完善的情況進行了法律風險提示,提出了改進意見,以在日後避免類似糾紛。2022年8月,在承辦法官跟蹤該案履行情況時,原告反饋已如期收到被告第一筆20萬元退款。
典型意義
“
首先,本案體現了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連雲港片區法庭公正高效、便利解紛、促進交易的商事審判理念。對于本案這種缺少被告有效聯系方式的案件,如果直接公告送達應訴材料一判了之,不但不利于全面查明案件事實,還會延長審理期限,增加訴訟成本,且很可能使原告面臨申請執行的負擔和執行不能的風險。本案承辦法官不怕麻煩輾轉尋找被告聯系方式、最大程度爲雙方提供最便利參加訴訟的條件、在尊重雙方合意的基礎上兼顧實現雙方利益最大化、在解決眼前糾紛的同時合理提醒雙方防範交易法律風險,這些細致高效的司法服務促成雙方糾紛一次性處理完畢,贏得雙方當事人贊許。其次,本案體現了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連雲港片區法庭司法服務保障“一帶一路”建設的具體成效。隨著連雲港在“一帶一路”交彙點強支點建設中的價值日益彰顯,近年來諸如本案的涉“一帶一路”商事糾紛也開始增多。本案商事主體所在地、交貨地、目的地均是“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是非常典型的涉“一帶一路”糾紛。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連雲港片區法庭在辦理本案時,全流程推進糾紛調解、法律指導、效果跟蹤,平等保護雙方當事人,有利于營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進而推動並加強沿線國家和地區互聯互通和經貿往來,推動“一帶一路”建設。本案當事人均表示,以後將更加放心地選擇連雲港作爲商事交易和糾紛解決優選地。
案例二
海事強制令助力破解疫情期間企業提貨困局
承辦單位
南京海事法院連雲港法庭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7日,一外籍貨輪“衆望”輪,裝載貨物,由俄羅斯出發,駛往中國連雲港。11月17日,“衆望”輪在連雲港市車牛山水域因船艙進水橫傾嚴重導致擱淺,爲分擔共同海損,承運人拒不向提貨人福建某貿易公司及連雲港某集團公司交付貨物。案涉貨物爲高碳鉻鐵,總重7947噸,總價高達800萬美元,遠遠超過共同海損預估金額。因船東、承運人關于共同海損承擔問題分歧較大,雙方陷入僵持狀態,船東拒絕卸貨,船舶滯留在徐圩港。
前期,爲妥善解決“衆望”輪放貨及滯留問題,依托海事司法與行政執法協作機制,徐圩新區管委會聯合南京海事法院組織船東與貨主進行磋商,積極促進糾紛化解,最終船東同意將貨物全部卸下,貨主將大部分貨物先行提走。2022年年初,我國部分地區疫情反彈,跨境物流與礦石進口再次收緊,國內市場交易價格幾近翻倍,企業生産經營壓力激增,而兩貨主企業尚有500余噸貨物滯留港口。
處理結果
2022年6月7日,兩貨主向南京海事法院申請海事強制令,要求某港口公司向貨主交付貨物,並提供保險公司保函作爲擔保。收到申請後,南京海事法院連雲港法庭立即啓動海事強制令審查程序,承辦法官第一時間前往港口進行調查問詢,勘驗貨物堆存情況,明確爭議焦點。南京海事法院連雲港法庭經審查後認爲,貨物長時間存放港口,一方面不但會産生高額保管費用,還會因長期露天堆放造成貨物品質下降;另一方面因原材料價格上漲,同類貨物購買價格已經遠超當時買入價,替代購買將會大幅增加企業成本,把握市場拐點放貨利于貨方損失最小化。爲促進糾紛實質化解,南京海事法院再次邀請徐圩新區管委會參與案件調解工作,組織各方當事人進行溝通協調。最終,被申請人某港口公司表示願意收到強制令後配合申請人提貨。
2022年6月9日,南京海事法院綜合全案事實,依法作出海事強制令,責令被申請人交付貨物。被申請人收到強制令後主動配合貨主提取了全部剩余貨物。
典型意義
“
海事強制令是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是指一方當事人請求海事法院責令另一方當事人爲或者不爲一定行爲,以保護其合法權益免受侵害,具體情形包括強制交貨、強制交船、強制交單等。海事強制令因其超越訴訟程序而享有強制執行力,能夠直接解決當事人的燃眉之急,具有便捷、高效、低成本的優勢,受到海事糾紛當事人的青睐。本案中,合議庭多次進行實地調查,勘驗貨物存放狀況,了解相關市場行情動態,認定符合情況緊急的構成要件,也是最有利的放貨時機。爲確保海事強制令的實際效果,在本案處理過程中,南京海事法院與地方政府積極協作,踐行“共商 共建 共治 共享”理念,充分發揮府院聯動、院企聯動凝聚合力。本案形成了“充分協調+主動調查+法律釋明+海事強制令”的處理路徑,成功破解疫情期間港口貨物交付困局,實現了外國船方海損分攤擔保、國內貨方順利提貨、港口企業有序經營的三方共贏局面。該案是在訴訟中發出海事強制令的創新探索,是推進“爲群衆辦實事示範法院”創建的有益實踐,以高質量海事司法服務保障港城“一帶一路”強支點建設,強化沿海産業樞紐功能發揮,爲持續優化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一流營商環境作出積極貢獻。
案例三
王某陽、康某華等人非法采礦案
承辦單位
灌南縣人民法院灌河流域環境資源法庭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被告人王某陽、康某華共謀,約定由被告人康某華負責盜采海砂,被告人王某陽進行收購。在未取得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證和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被告人康某華組織被告人康某聰、林某能、康某國、康某松等人,使用采砂船多次在台灣海峽福建海域盜采海砂共計26.6萬余噸。被告人王某陽等人向康某華支付事先定購的海砂款人民幣共計174萬元。期間,被告人王某陽夥同被告人王某慶、彭某山、王某曙、彭某淵等人以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海上運輸合同,通過捏造海事部門簽證手續以規避海事部門檢查,將康某華等人在台灣海峽福建海域盜采的26.6萬余噸海砂先後運至灌河口一帶進行銷售,累計銷售金額1331萬元。
2018年6月,經被告人王某慶聯系,被告人王某玮明知海砂來源非法,仍指令被告人張某駕駛海船至台灣海峽福建海域指定裝砂地,將被告人康某華等人盜采的1.35萬噸海砂運至連雲港市灌雲縣燕尾港碼頭出售,違法獲利人民幣47.25萬元。
判決結果
灌南縣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王某陽、康某華事前共謀,分別夥同被告人王某慶、彭某山、王某曙、彭某淵、被告人康某聰、林某能、康某國、康某松,在未取得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證和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開采海砂,情節特別嚴重,均構成非法采礦罪。被告人王某玮、張某安在明知涉案海砂來源系非法盜采的情況下,仍積極幫助運輸,行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在非法采礦共同犯罪中,王某陽、康某華系主犯,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三年不等刑期,同時並處罰金70萬元至40萬元不等;其余被告人系從犯,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四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刑期,並處罰金10萬元至3萬元不等。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共同犯罪中,王某玮系主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兩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張某安系從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緩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一審宣判後,被告人王某陽、康某華不服,提出上訴。該案經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
海砂是僅次于石油天然氣的第二大海洋礦産資源。近年來,因建設用砂供需矛盾突出導致市場價格居高不下,受利益驅使,沿海省份盜采海砂、違法運輸等現象時有發生,不僅破壞海洋生態系統,也加大了海上交通運輸安全的隱患。王某陽、康某華等人爲盜采海砂精心組織謀劃,形成一條以“定購—盜采—運輸—出售”分工明確的非法采砂犯罪鏈條。該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認定以租船合同爲名實際參與非法采砂的客觀事實,准確區分正常的商事交易行爲與違法犯罪行爲,有力的打擊了盜采海洋礦産資源違法犯罪活動,依法保障了海上交通運輸行業的正常發展,同時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彰顯護航綠色海洋經濟發展,保障新亞歐大陸橋海上航線安全的司法理念。
案例四
無錫某科技公司等單位産品生産者責任糾紛案
承辦單位
連雲區人民法院徐圩新區人民法庭
基本案情
2018年,被告無錫某科技公司與第三人某活性材料(連雲港)有限公司簽訂“産品購銷合同”2份,約定購買IBC噸桶。原告某脂肪胺(連雲港)有限公司在第三人某活性材料(連雲港)有限公司處購買了上述噸桶。原告某脂肪胺(連雲港)有限公司與某胺私人有限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出售十二/十四烷基二甲基叔胺,並使用了上述購買的噸桶。上述貨物由72個IBC組成,裝在四個集裝箱內于2018年運往美國薩凡納。航程中,分別在韓國、巴拿馬、美國發現集裝箱內化學品發生泄漏,泄露造成集裝箱和貨輪甲板損毀,訂購商3次退貨,造成原告貨物損失USD97720.90元。事故發生後,原告、被告、第三人進行了多次溝通,被告也多次到達原告的現場查看退運回來的貨物情況,然而未達成一致意見。
處理結果
連雲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經過司法鑒定涉案IBC噸桶存在質量問題以及閥門質量與化學品泄漏之間存在關聯性。被告生産的該批噸桶應爲缺陷産品,原告公司主張的泄漏損失與噸桶存在質量缺陷具有因果關系。遂判決被告無錫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某脂肪胺(連雲港)有限公司損失613687.45元。被告無錫某公司不服判決,上訴至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
本案的法律關系爲生産者責任糾紛,被告生産的噸桶因質量問題導致原告出售給美國公司的化學産品均在運輸到美國的途中發生泄漏事故,原告因此將遭受美國公司的巨額索賠以及給國外港口造成汙染等一系列問題,而且直接影響到美國公司對中國産品質量的信賴導致原告科萊恩公司將可能失去大筆的訂單。豐益油脂科技(連雲港)産業園是由新加坡豐益國際、連雲港港口集團等股東共同投資興建的精細産業園區,原告科萊恩公司的股東爲CLARIANT INTERNATIONAL LTD(瑞士)和益海嘉裏金龍魚糧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香港),第三人豐益表面活性公司的股東爲益海嘉裏金龍魚糧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關聯企業豐益油脂(連雲港)有限公司、豐益醇工業(連雲港)有限公司均爲連雲港市自貿區內重點企業。該案的處理結果在産業園內影響很大,加強國外投資人的投資信心,爲自貿區的發展保駕護航,營造了良好的營商環境。
編輯 | 婧如供稿 | 連雲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