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胡天姣 北京報道
幣安在中國香港的案件即將受審訊;加拿大和美國的投資者根據協定對墨西哥當局提起訴訟;2021年12月初,歐盟委員會對7個歐盟成員國發起了侵權訴訟,因後者未能從各自的法律命令中剔除歐盟內部的雙邊投資條約。三個場景內,是國際仲裁的身影。
無數政治、經濟和社會因素影響著我們身處的世界,從而對仲裁的實質與實踐産生連鎖反應。富而德律所(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在最新發布的“2022年國際仲裁頂級趨勢”(Illuminating the top trends: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in 2022)報告中表示,環境、社會和治理(ESG)問題將在2022年繼續主導法律、政治和商業議程。鑒于國際仲裁是許多企業解決跨境糾紛的首選機制,其在解決與ESG相關糾紛中的作用只會越來越大。
“全球政府深入對科技行業的監管,科技公司越來越意識到投資條約的可用性和影響力,更多的糾紛將在未來幾年間出現。”富而德中國區爭議業務主管柳昕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表示,科技行業正積極利用投資條約與國際仲裁。
各國繼續將ESG條款納入貿易和投資條約
報告稱,雖然許多公司實體試圖對對手方的義務采取和解辦法(例如就延期履行合同和/或付款達成協議),但隨著政府刺激計劃的取消,以及推遲/重新安排履行或債務的協議到期,許多機構將無法避免的爭端提交至正式的爭端解決機制,這其中就包括仲裁。
起草爭議解決條款時,跨境交易當事方通常選擇國際仲裁。國際仲裁比境外訴訟具有更多優勢,包括獲得單一中立平台的權利,以及在大多數司法轄區均可執行的裁決。
國際仲裁享有兩個突出優勢:它有能力確保由單一中立的平台來解決國際爭議,而非可對爭議主張管轄權的兩個或更多司法制度;它能夠作出在世界上幾乎所有國家均可強制執行的裁決,而非通常很難在其問題的管轄範圍之外執行的法院判決。
常見的國際仲裁機構包括:國際商會(ICC)國際仲裁院、倫敦國際仲裁院(LCIA)、國際爭議解決中心(ICDR)、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新仲”或“SIAC”)等。
“ESG問題正成爲企業的尖銳焦點,隨著企業調整業務以遵守新的法規,ESG正被越來越多地被納入商業合同,並最終導致商業糾紛。”柳昕說,該情況對于那些在實行更嚴格的ESG標准並爲解決ESG索賠提供更明確的法律框架的經濟體和地區運營的公司來說尤其如此。
在ESG領域內,經多年觀測,富而德注意到兩個趨勢。
首先,爲了應對能源轉型而制定的國內ESG法規導致投資仲裁案件不斷出現。一些投資者認爲,監管規定及其實施方式,已嚴重削弱了他們的資産價值,並要求賠償。
其次,各國正在繼續將ESG條款納入貿易和投資條約,並將這些條約作爲促進其可持續性目標的工具。“事實上,2021年出現了一種新的投資協議——可持續投資協議——將ESG問題置于貿易和投資政策的核心。”
如,歐盟委員會啓動了與安哥拉的《可持續投資便利化協定》談判,該協定將側重于促進可持續發展和負責任的投資,提高經濟多樣化和抗風險能力,並支持能源轉型。該協議有望成爲歐盟和非洲國家之間一系列可持續投資協議中的第一項。
與此類似,新加坡和澳大利亞開始了綠色經濟協議的談判,該協議旨在成爲世界上第一個結合貿易、經濟和環境目標的協議。
岡比亞制定的《可持續投資便利化與合作協定》模式同樣有趣。
此協定在很大程度上借鑒了《聯合國工商業和人權指導原則》,特別是與投資仲裁有關的內容。它不僅明確允許東道國提出反訴,而且還允許第三方自然人就投資所産生的人權問題向投資者提出索賠。
“新形式的投資協定表明,雖然各國繼續視貿易和投資條約爲實現其經濟目標的必要條件,但它們越來越希望這些條約也能符合其ESG目標。”報告提醒,在海外投資的公司應及時了解這些事態發展,確保能夠利用這些條約提供的機會,同時保護自己免受相關風險的影響。
對于中國的發展情況,柳昕認爲,當地ESG格局正在迅速演變,中國企業爲實現全球標准和國內層面的可持續發展目標做出了認真可信的努力。
鑒于中國公司在全球建築和能源項目(尤其是 “一帶一路 “沿線)中發揮的突出作用,柳昕建議它們采取更積極的措施來改善其ESG實踐,並降低與ESG相關的仲裁風險。
科技行業愈發通過投資條約與國際仲裁回應當局行爲
“科技公司是創新者和顛覆者,但他們在糾紛領域大多是傳統主義者。”報告稱,科技行業習慣于使用訴訟,而在仲裁等替代性糾紛解決方法中的代表人數不足。“但此種情況正在改變。科技公司越來越意識到投資條約的保護,並且在涉及加密貨幣、區塊鏈和人工智能(AI)的爭端中也開始轉向仲裁。”
柳昕表示,有迹象表明,由于稅收、消費者保護和與安全有關的原因,許多司法管轄區的政府正在加大對技術部門的幹預。
她指出,隨著政府的更多參與,技術部門將對來自國家的行動更爲敏感。
“科技行業正越來越多地利用投資條約來保護自己免受或回應政府的相關行爲,後者包括應對特許權取消、不公平和歧視性的數據法律,以及利用稅收、反壟斷和外國投資監管等保護主義手段。”柳昕稱。
報告列舉了不少引人注目的例子。2001年1月,優步(Uber)表明,將根據《美哥貿易促進協定》對哥倫比亞全國範圍內禁止其叫車應用程序提出索賠,該禁令不久後被推翻。
而就在最近,在墨西哥城取消了一款配套的叫車應用後,加拿大和美國投資者根據《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和《美墨自由貿易協定》(USMCA)對墨西哥提起訴訟。
柳昕認爲,隨著科技公司愈發意識到投資條約的可用性和影響力,及政府擴大對科技行業的監管,未來幾年將出現更多此類糾紛。
“這些案例還將提出一些有趣的問題,即投資條約如何保護純粹的數字或非本地化的平台投資,因爲條約通常保護東道國‘境內’的投資。”她補充說,隨著監管的不斷加強,科技公司可以且應該對其外國投資進行結構調整,以確保其受到投資條約的保護。
更多內容請下載21財經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