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題目:國際商事仲裁的優勢與劣勢
本文作者:譚家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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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訴訟、調解等其他爭議解決方式相比,國際商事仲裁具有其明顯的優勢與劣勢。我們在考慮是否采取仲裁方式的時候,需考慮合同雙方的性質、合同類型、可預期的爭議類型、以及仲裁裁決與執行將要涉及的國際國內法律等因素。國際商事爭議的解決方式沒有最好的方式,如果我們要選擇仲裁作爲解決方式的,需要考慮以下基本事項。
一、仲裁的優勢
(一)執行力
是否具有執行力是選擇仲裁與否首要考慮的問題之一。如果裁決不能有效執行,那國際商事仲裁就變得毫無意義。有關仲裁執行的《紐約公約》已被大多數國家廣泛認可。依據此公約,各簽約國允許本國的法院和機構來執行仲裁裁決。這使得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執行成爲可能。當然,裁決能否執行還要看其是否滿足公約的核心標准,如裁決的過程是否合理,程序是否得當。就執行力而言,《紐約公約》使得仲裁優于訴訟判決,因爲還沒有一個類似的、國際通用的公約來規範訴訟判決。訴訟判決的執行,如果沒有國際條約支持,就只能完全依賴于國內法。在很多情況下,在一國尋求判決的認可與執行,國外判決只充當支持訴求的一種證據而已。
(二)速度
一般來說,仲裁在解決爭議方面,要比訴訟花費時間少。如果法庭采用簡易程序審理決定違約賠償金時,就要比要仲裁速度快。說仲裁速度快,還有一個原因就是不能上訴。當然不能上訴也有其負面影響。
(三)費用
選擇仲裁也是需要考慮費用問題。首先,需要支付仲裁員的費用。其次,需要支付仲裁機構的資源使用費;再次,還有到達仲裁地點的交通費、住宿費等。
(四)仲裁員、仲裁機構、仲裁規則選擇
當事人雙方可以自由選擇擅長于商業仲裁的仲裁機構,也可自由選擇仲裁規則、仲裁員。而這些權利在訴訟中很難擁有。自由選擇仲裁員有時候是非常有用的,因爲裁決者不一定必須是位法律專家,但可以是擁有某方面的專業知識,極有利于爭議的解決。事實上在很多爭議中,需要解決的很多事實認定問題。具備專業知識的仲裁員可以有效的彌補法官在事實認定過程中專業知識的缺失問題。
(五)語言
仲裁允許當事人自由選擇仲裁語言。現在很多在新加坡的仲裁,當事人就是選擇使用中文。而在訴訟中,不管合同與商務文件采用何種語言,都會采用當地語言進行審理。這樣就需要聘請翻譯處理大量文件,一般情況下需要聘請該國律師出庭訴訟。
(六)中立性
來自不同法律文化國家的國際貿易商很可能會懷疑,外國法庭公平、公正對待國際商與本國商的可能性。而仲裁,通過賦予當事人自由選擇中立第三方的權利,會極大地弱化這種懷疑。
(七)保密性
與傳統訴訟的公開性相比,仲裁具保密性。在當爭議涉及敏感的金融信息、技術細節時,保密性就極爲重要。當然保密也有例外,在一些情況下,也需要遵循其他的一些國家提倡公開、透明的公共政策。如仲裁涉及公共領域,就不可能保密。
二、仲裁的劣勢
(一)缺乏強制力
仲裁的一個主要劣勢就是缺乏強制力,在很多情況下,只有具有強制力才能而有效推進爭議解決的進程。比如,證據開示、證人出庭、或者在極端情況下,對當事人行動及其資産的控制,都需要強制力發揮作用。仲裁員對第三方無直接強制力。
到目前爲止,關于強制力的問題並沒有統一的解決辦法,中國的做法比較保守,仲裁庭不直接參與有關是否發布臨時措施施令,而是用轉交的方式把問題留給法院。1(二)多方爭議
相較于仲裁,傳統訴訟在處理多方爭議案件方面更有優勢。在很多複雜的商業糾紛中,尤其是建築工程項目,往往涉及很多多邊合同,互爲合同方,彼此緊密相連。從效率角度來看,一次性解決所有相關爭議是更好的選擇。而傳統的國內訴訟可以通過共同訴訟規則一次性審理所有相關爭議。與之相較,仲裁,由于其自治性,很多當事人都會選擇只與合同的直接相關方進行仲裁。很少有仲裁制度允許實施遵循先例,強化相似判例的做法。這就使得訴訟有時候會成爲更好的選擇,尤其是當當事人一方沒有簽訂過任何仲裁協議的時候。
我國現行仲裁立法中,並無合並仲裁的明文規定,在仲裁法中鼓勵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合並仲裁。我國包括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等160多家仲裁機構,這些機構頒發的仲裁規則基本上都規定,在當事人約定的基礎上可以合並仲裁。我國商事仲裁的實踐過程中,已出現涉及多方當事人同一爭議合並仲裁的案例。當事人意思自治是國際商事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則,基于多方當事人同一爭議關聯仲裁程序背景下,對仲裁公正和效益價值目標的追求,應通過當事人一直同意爲要件的協議合並仲裁來實現。強制合並仲裁的做法背離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仲裁的簽約性,與國際仲裁制度本身有著難以克服的沖突,是應當反對的。2
三、選擇國際仲裁作爲爭議解決方式的建議
國際商事爭議的範圍涉及國際貨物買賣、跨境投資、並購重組以及工程建設等多方面。中國律師所處理的國際商事爭議主要是同時具有中國和外國因素的商事爭議。我們選擇仲裁作爲解決爭議方式的過程中,首先需要考慮,該爭議是否屬于仲裁可裁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3條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可見,我國將婚姻家庭類糾紛及行政爭議排除在可裁範圍之外。其次,在考慮選擇國際仲裁的過程中,要考慮訴爭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就國際仲裁而言,是指具有不同國籍當事人之間爭議的仲裁,也包括具有國際或者跨國因素交易的仲裁。3目前,中國法律(比如《合同法》)對涉外合同爭議可以選擇到國外仲裁機構仲裁有規定,但對國內合同爭議是否可選擇到中國境外的仲裁機構仲裁則沒有規定,爲避免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在中國內地法院可能不能得到承認和強制執行的風險,建議盡量選擇在境內的仲裁機構仲裁處理國內合同爭議。最後,要根據爭議標的物或當事人主要財産是否位于中國境內來確定。如果財産位于中國境內,我們推薦客戶選擇中國境內仲裁或訴訟。
1劉曉紅主編:《國際商事仲裁專題研究》第351頁,法律出版社2009版。
2劉曉紅主編:《國際商事仲裁專題研究》第297頁,法律出版社2009版。
3姚梅鎮主編:《國際經濟法概論》第484頁,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版。
譚家才 (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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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家才律師,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上海政法學院東盟比較法中心主任、客座教授、校外碩士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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