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張春曉同學執筆,宋陽審校
今天介紹和推薦的國際私法好書是貝爾納•阿諾斯歐(Bernard Hanotiau) 所著的《複雜仲裁:多方、多合同、多問題仲裁——比較研究(第二版)》。該書由荷蘭著名的威科出版社公司(wolter kluwer)于2020年出版。
【作者簡介】
自1978年以來,貝爾納•阿諾斯歐作爲黨指定的仲裁員、主席、律師和世界各地的專家,積極參與了500多起國際仲裁案件。貝爾納•阿諾斯歐先生是魯汶大學(比利時)法學院名譽教授和新加坡國立大學(新加坡)客座教授。他是ICCA咨詢委員會和國際商會理事會的成員,也是國際貿易委員會的成員,國際商會國際仲裁委員會成員。他也是跨國仲裁協會(達拉斯)、LCIA法院和DIAC董事會(迪拜)的前副主席。他是新加坡國際仲裁委員會(SIAC)、首爾國際仲裁委員會(IDRC)咨詢委員會和香港國際仲裁委員會(HKIAC)的成員。
他著有《複雜仲裁:多方、多合同、多問題》(Kluwer, 2020年第二版)一書,撰寫了120多篇文章,其中大部分與國際商法和仲裁有關。2011年3月,貝爾納•阿諾斯歐先生獲得GAR頒發的“年度仲裁員”獎。2016 年4月,他還獲得了世界衛生組織法律仲裁“年度律師獎”。
【專著寫作特點和思路】
本書是對2006年《有遠見的指南》的全面更新和更新的補充使用,源于2001年發表在《國際仲裁雜志》上的一篇文章在世界範圍內得到廣泛贊賞。旨在分析當事人和仲裁員在多合同、多當事人、多問題仲裁中遇到的實質性和法律程序性問題。這些問題在當今主要仲裁機構受理的所有案件中占很大一部分。這是商業交易和國際公司集團數量和複雜性不斷增加的結果。
多方、多合同仲裁引起了許多問題。例如,當一個糾紛涉及兩個以上當事人、一系列合同和多個問題時,原告或潛在原告可能無法將不同的被告帶到一個單獨的仲裁程序中。例如,如果在構成合同鏈的三份合同中,一份合同包含一項仲裁條款,另外兩份合同包含賦予不同法院管轄權的條款,情況就會如此;或者三份合同包含不同的仲裁條款(不同的機構或不同的席位)。通常,原告希望加入作爲附加被告或索賠人的被告人或索賠人集團的子公司參與仲裁,該子公司尚未正式簽署包含仲裁條款的合同,但在爭議項目的締結和執行中發揮了主導作用。
當當事方規定提交仲裁而不是提交普通法院時,這種問題就更加突出。仲裁本質上是協商一致的,因此合同相對性原則適用于仲裁條款,其效力僅限于合同雙方當事人。加入非簽約國或第三方通常是困難的,有時甚至是不可能的。
多方、多合同仲裁提出所引起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誰是合同/或合同中仲裁條款的當事人?
-仲裁條款可以擴展到非簽約國嗎?有關公司集團的問題(擴展適用于集團的其他公司、董事或者股東)是否有影響?
-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將通過多個合同參與的一項經濟交易的各方當事人納入一個仲裁程序?
-仲裁庭在審理某一特定合同引起的爭議時,是否可以決定由同一當事人(可能還有其他承包商)訂立的相關協議所引起的問題作出裁決?
-如果需要分別啓動仲裁程序,這些不同的程序是否可以合並?在什麽條件下?
-如果它們不能合並,如何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夠克服由于幾個平行程序而産生的不便?
-誰可以作爲申訴人,以及對抗哪些被告?被告是否可以與其他被告聯合,無論他們是參加仲裁協議還是第三方?複雜合同結構的一方當事人能否自願幹預訴訟程序?
-當幾個被告有不同的利益,因此不想指定同一名仲裁員時,如何組成一個仲裁小組?
-仲裁程序中的被告能否對另一被告提出索賠?
-如何處理這些複雜的或平行的程序,以利于最佳的司法行政?
-上述問題的答案對執行裁決書有何影響?
-仲裁庭應在何種程度上考慮由同一項目引起的相關仲裁中作出的仲裁裁決?
本書就這些問題依次討論。
【文獻目錄】
第一章:誰是合同或其中所含仲裁條款的當事人?法院和仲裁法庭應用的理論
第二章:仲裁條款是否可以擴展到非簽署方:個人、國家或集團的其他公司?
第三章:將通過相關合同參與一項經濟交易的所有當事人集中在一個單一程序中的可能性
第四章:當事人的合並和索賠的合並:第三方的自願和強制幹預,交叉索賠和合並
第五章:啓動仲裁程序和指定仲裁員
第六章:仲裁程序
第七章:仲裁裁決的執行
第八章:同一項目相關仲裁裁決的既判力效力
附錄1:國際公約、國家立法和機構規則中關于多方仲裁的條款選擇
附錄2:多方當事人多合同仲裁條款選集
附錄3:《紐約公約》的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