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秀紅
第三次分配是在道德、文化等因素影響下,社會力量自願通過慈善事業、志願行動等方式濟困扶弱的公益行爲,是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補充。國際上雖然沒有從理論層面直接提出“第三次分配”的概念,但也充分認識到慈善公益事業在推進社會財富合理分配中的積極作用。一些發達國家經驗表明,政府對慈善公益組織的大力扶持、對慈善公益事業的激勵和監管機制是有效推進第三次分配的核心要素。
扶持慈善公益組織
第三次分配需要全社會的廣泛參與,而參與的主要載體就是分布在社會各領域的慈善公益組織,因此,慈善公益組織成爲第三次分配的主要組織力量。各國也日益認識到慈善公益組織在推進社會資源再分配、彌補政府和市場力量等方面所發揮的巨大作用,所以,政府不斷強化與慈善公益組織間的合作。這也是許多國家大力扶持慈善公益組織的前提條件,扶持的一個基本途徑就是給予財政支持。
從發達國家經驗來看,財政支持主要通過直接撥款、合約和補償三種途徑來實現。直接撥款是政府直接給予補貼以支持他們的活動和項目。合約是慈善公益組織向有資格享受某些政府項目的人提供服務,費用則由政府支付。例如,爲低收入者提供醫療、培訓等援助服務,政府再支付給慈善公益組織服務費用。補償是政府向那些有資格享受政府項目並從慈善公益組織那裏購買服務的人支付補償費。
據相關研究機構對13個發達國家和9個發展中國家的研究表明,政府投入占公益社會組織運營資金中的比重達40%,而企業和私人的慈善捐贈僅爲11%。在多數歐洲國家,政府投入占到50%以上,尤其是在德國,慈善組織資金源于政府的比例幾乎占了慈善組織總收入的三分之二。爲了支持公益類社會組織發展,早在1961年,德國就成立經濟合作部(現爲德國聯邦經濟合作與發展部),開始有計劃地向基金會、志願服務組織等提供資金支持,搭建政府與慈善公益組織間的合作平台。從近期一些國家政府與慈善公益組織合作的情況來看,還注重對慈善公益組織基本能力建設的投資,比如,員工培訓、改善技術和設施、規範戰略制定等,最終促進組織整體能力的提升,發揮其第三次分配的最大效能。
健全激勵保障機制
爲了鼓勵全社會參與慈善公益事業,政府需要對慈善公益組織、捐贈主體以及志願服務主體給予一定的激勵機制。目前,給予慈善公益組織和慈善捐贈實施稅收優惠是國際社會的普遍做法。在對慈善組織的稅收優惠方面,有些國家免稅的稅種多,包括銷售稅、所得稅、財産稅、增值稅等不同稅種,退稅程序也很簡單,憑受贈對象開具的收據,在納稅時自行抵扣即可。
在荷蘭,依照稅法,對具有公益法人資格的慈善組織,給予免除所得稅、增值稅、贈與稅等稅的優惠。在對捐贈主體的稅收優惠方面,主要是針對企業和個人。例如,在加拿大,企業向慈善組織的捐贈,如果在其應納稅額的75%以內,則可以在所得稅稅前扣除;個人捐贈方面也設置了稅收抵免機制,對個體捐贈者的累進稅率不論大小都給予他們最低聯邦和省級稅率。新加坡的稅法規定,納稅人捐贈公共慈善協會,允許下一年得到雙倍扣除的稅收利益。
除了稅收激勵外,國外對慈善事業的激勵還表現在精神及其他方面。例如,在德國,對有貢獻的慈善組織和個人給予物質和精神褒獎,法蘭克福市政府每年對在慈善組織崗位上有貢獻的人進行表彰,紅十字會等公益機構會對捐贈者提供免費急救等服務。再如,新加坡政府在每年的國慶日會根據志願服務時間和績效的不同,授予志願者不同等級的勳章。同時,還對作出傑出貢獻的志願者提供種種“特權”,如提供優先的社會福利和服務,申請購買政府低價提供的住房會優先獲得批准,享受免費停車服務,子女入學會有優先選擇權。
總的來看,對慈善公益組織以及企業和個人捐贈行爲的各類激勵,爲第三次分配提供了強大的動力支撐。
完善管理監督機制
無規矩不成方圓,在推進慈善公益事業健康發展的過程中,相關法律的規範作用功不可沒。完善的管理和監督機制能夠爲慈善公益組織樹立良好的公信力,保障相關主體權益,有助于形成良好的慈善文化。目前,發達國家對慈善公益立法的規定內容較爲完善,包括慈善公益組織的注冊登記、內部治理、財産制度、財務管理、信息登記和公開以及稅收優惠等,還包括慈善公募規則、基金制度、信托制度、志願服務制度等,同時也對管理機關及其具體職能作了詳細規定。除了相關立法制度規範約束外,還有廣泛的社會力量參與。
一是獨立的第三方評估。國際上的普遍做法是由獨立第三方機構對公益社會組織進行評估。雖然第三方機構的評估結果不具有法定約束性,但對以公信力爲生命線的公益社會組織而言,評估結果對組織存續和發展的影響不言而喻。例如,德國專門設立了社會福利問題中央研究所和天主教聯盟兩家獨立機構,負責監督善款使用情況。盡管這兩家機構不是行政機關,監督不具有法律強制性,但由這兩家機構審查頒發的“捐助徽章”卻是政府認可的募捐資質認證標准。
二是來自媒體與公衆的監督。媒體和公衆的監督無處不在,他們可以對公益組織予以無縫隙監督。任何公益組織必須配合並回應媒體與公衆的監督。在有些國家,任何人都有權獲得慈善公益組織的年度賬目和財務報告。
三是行業自律。行業自律主要通過團體聯合會進行,例如,法國一些大型慈善機構聯合制定了規範慈善機構行爲的《憲章》。德國有著擁有4200多家成員的基金聯合會,聯合會組織了3000多家相關咨詢公司、律師事務所、管理公司等,專門服務于基金會,不斷促使慈善公益組織完善自我管理,推進自我規範,由此形成良好的公益生態環境,推動第三次分配的健康良性運行。(陳秀紅)
來源: 學習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