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男女雙方的中國護照原件及複印件。
2、男女雙方的新加坡居留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3、我館簽發的男女雙方的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加注後將退本人) 。
4、男女雙方各3張二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5、男女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産及債務處理等達成一致意見的《離婚協議書》(由雙方自行商定提前准備<參考格式>,須帶來使館並在領事官員面前簽署)。
6、男女雙方在領事官員面前填寫並簽署《離婚登記申請書》。
7、領事官員初審上述材料後,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將發給男女雙方《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對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將不予受理,可應當事人要求提供《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
8、男女雙方在向使館遞交符合要求的離婚登記材料,並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後,自當日起的三十日(自然日,下同)爲離婚冷靜期(如最後一日爲節假日,以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爲冷靜期期限屆滿的日期)。
9、離婚冷靜期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向使館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須本人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
10、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男女雙方未共同到使館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如雙方再次提出辦理離婚登記,須重新申請。
11、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男女雙方仍堅持離婚的,須持本人護照、新加坡居留證件、結婚證(均爲原件)共同到使館申請發給離婚證。在領事官員面前,男女雙方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上簽名、捺指印並領取離婚證。
【注意事項】 1、如對離婚、子女撫養、財産及債務處理等任何一項有爭議,使館將不受理相關離婚申請,須向出國前最後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男女雙方在使館辦理結婚登記後如有任何一方加入外國國籍,使館不受理其離婚申請。 3、在中國登記結婚的男女雙方如有任何一方申請離婚,如雙方同時回國並對離婚無爭議的,可在原辦理結婚登記的民政部門或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如一方或雙方不能回國,可向被告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當事人可到使館申請辦理訴訟所需委托書、起訴書、答辯狀等文件的公證,所需文件表格及有關要求可向國內法院領取和詢問。 4、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如隱瞞事實、弄虛作假,將自行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EN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