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推動個人養老金發展的意見》(下稱《意見》)的政策文件,啓動了我國養老體系的“第三支柱”。這項政策措施不但有其特定的政策含義,更重要的是再次明確了我國退休金制度的“多層次”“多支柱”的發展方向。
這裏首先要解釋一些基本的概念。作爲一種老年人退休後的經濟保障制度,我國的政策規劃文件中對退休金體系的描述一直包括了公共養老金、企業年金和個人養老金等支柱組成的“多層次”結構。對應著這個順序,個人養老金被稱爲“第三支柱”。具體到政策工具的運用上,我國提的“多層次”結構,大致上對應了世界銀行在1994年爲邁向老年化社會的世界各位建議的“三支柱”模式。我國在上世紀末就已經推出了城鎮職工基本退休保險,這些年來也一直在鼓勵企業發展企業年金。現在正式出台《意見》,標志著這項工作經曆了二十多年的努力正在邁向收官階段。
從理論上看,三支柱模式之所以稱爲“多層次”,顯然是因爲不同層次的各支柱在保障層級上拾級而上,從保障生活必須到滿足更高層級的需求。在中國的現實意義更在于,當前第一支柱的社會養老保險,其相對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替代率並不算太高。加入個人養老金後該指標的均值有望提升。
隨著中國社會經濟水平的提高,人民群衆對社會保障的要求也會不斷提高。需要促進我國社會保障事業高質量發展、可持續發展。關于社會保險部分,我國市場主體和社會力量承擔的補充保障發育不夠,而社會保障統籌層次有待提高。個人養老金的推出,呼應的正是前者,而後者指向,除了年初已經開始實施的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外,對今後的含義,更多會在于進一步完善“多層次”退休金體系這一點上。
基于1994年提出的“三支柱”模式,世界銀行在2005年進一步提出了“五支柱”模式。世銀最新版本的五支柱模式包括了非繳費型養老金的“零支柱”、繳費型養老金的“第一支柱”(等同于我國的職保)、強制個人儲蓄的“第二支柱”(例如新加坡的公積金)、個人自願保險的“第三支柱”(就是個人養老金),以及各種經濟或非經濟的非正規保障形式,如家庭共濟,作爲“第四支柱”。
從這個對比可見,在推出個人養老金後,理論上我國退休金體系的下一步工作可能包括三個方面。第四支柱基于家庭共濟,這與我國強調的孝道傳統相符,應可以通過“家庭化”社會保障措施做到,例如爲留在家中照顧老人的家庭成員提供經濟補償。我國現時的“第二支柱”是自願形式的企業年金,進一步的調整意味著走向強制的養老公積金方向。“零支柱”本質上是以財政支持的國民年金,性質上近似于我國的居民養老保險(主要由財政繳費),這也意味著未來應從自願參加逐步發展爲全民覆蓋。
(作者系中山大學政務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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