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民安增利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更新招募說明書
(2017 年第一號)
基金管理人: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國泰民安增利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2017 年第一號)
目 錄
一、緒言…………………………………………………………….1
二、釋義…………………………………………………………….2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19
五、相關服務機構…………………………………………………….21
六、基金的募集………………………………………………………4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3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43
九、基金的投資………………………………………………………51
十、基金的業績………………………………………………………59
十一、基金的財産…………………………………………………….60
十二、基金資産的估值…………………………………………………61
十三、基金費用與稅收…………………………………………………64
十四、基金的違約風險准備金……………………………………………66
十五、基金的收益與分配……………………………………………….67
十六、基金的會計與審計……………………………………………….6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69
十八、風險揭示………………………………………………………73
十九、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資産的清算……………………………..75
二十、基金合同內容摘要……………………………………………….76
二十一、托管協議內容摘要……………………………………………..94
二十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104
二十三、其他應披露事項………………………………………………106
二十四、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107
二十五、備查文件……………………………………………………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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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國泰民安增利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
委員會證監許可[2012]1596 號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12 月 26 日正式生
效。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核准,
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核准,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
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本基金投資于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爲證券市場
波動等因素産生波動。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前,需全面認識本基金産品的風險收益特征和産
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對投資本基金的意願、時機、數量
等投資行爲作出獨立決策。投資者根據所持有份額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時也需承擔相應的
投資風險。基金投資中的風險包括:因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變化對證券價格産
生影響而形成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由于基金份額持有人連續大量
贖回基金産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産生的基金管理風險,本基
金的特定風險等。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認購(或申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資者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
變化導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擔。當投資者贖回時,所得或會高于或低于投資者先
前所支付的金額。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産,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說明書中涉及的與托管相關的基金信息已經本基金托管人複核。本招募說明書所
載內容截止日爲 2017 年 6 月 26 日,投資組合報告爲 2017 年 1 季度報告,有關財務數據和
淨值表現截止日爲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一、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以及《國泰民安增利債券型發起
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
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法
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
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
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基金合同是規定基
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說明書內容與基金合同有沖突或
不一致之處,均以基金合同爲准。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爲基金份額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爲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
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了解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基金或本基金: 指國泰民安增利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國泰民安增利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
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招募說明書: 指《國泰民安增利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指《國泰民安增利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
公告》;
托管協議: 指《國泰民安增利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
其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中國證監會: 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銀監會: 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次會議通過,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並經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
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
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銷售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 2013 年 3 月 15 日頒布、同年 6 月 1 日實施的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
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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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作辦法》: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中國證監會公布並于 2014 年 8 月 8 日
起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不時做
出的修訂;
《信息披露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 2004 年 6 月 8 日頒布並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實
施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不時作出的修訂;
《業務規則》: 指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實施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開放式
基金業務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開放式基金申購贖回業務
實施細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及不時作出的修訂;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發布實施的《中國證券登記
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市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
及不時作出的修訂;
元: 指人民幣元;
基金管理人: 指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登記業務: 指本基金登記、存管、清算和交收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
者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注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
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注冊登記機構: 指辦理本基金注冊登記業務的機構。本基金的注冊登記機構
爲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資者: 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法律法
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
個人投資者: 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可以投資于證券投資基
金的自然人;
機構投資者: 指在中國境內合法注冊登記或經有權政府部門批准設立和有
效存續並依法可以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企業法人、事業法
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及相
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于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
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規定召集、召開並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或
其合法的代理人進行表決的會議;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並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的基
金份額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超過 3 個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結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募集金額和基金份
額持有人人數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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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依據《基金法》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備案手續後,中國證
監會的書面確認之日;
存續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認購: 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
規定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爲;
申購: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間,投資者按照本基金合同
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爲;
贖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購回本基金的
行爲;
基金轉換: 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爲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額的行爲;
轉托管: 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基金賬戶內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從
一個銷售機構托管到另一銷售機構的行爲;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産進行投資時,向基金托管人發
出的資金劃撥及實物券調撥等指令;
代銷機構: 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
金代銷業務資格並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爲辦理基金認購、
申購、贖回和其他基金業務的機構;
銷售機構: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銷機構;
基金銷售網點: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及基金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
指定媒體: 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刊和互聯網網站
或其它媒體;
基金賬戶: 指登記機構爲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交易賬戶: 指銷售機構爲投資者開立的記錄投資者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
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及轉托管等業務而引起的基金份額
的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工作日: 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開放日: 指爲投資者辦理基金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工作日;
交易時間: 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指投資者向銷售機構提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
T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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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T+n 日: 指 T 日後(不包括 T 日)第 n 個工作日,n 指自然數;
基金轉換: 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的
公告,在本基金份額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
間的轉換行爲;
轉托管: 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
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指投資者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者
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
式;
巨額贖回: 本基金贖回申請份額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
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余
額超過上一工作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A 類基金份額: 指在投資人認購/申購基金時收取認購/申購費用,在贖回時
根據持有期限收取贖回費用,並不再從本類別基金資産中計
提銷售服務費的基金份額
C 類基金份額: 指從本類別基金資産中計提銷售服務費、不收取認購/申購費
用,但對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類別基金份額的贖回收取
贖回費的基金份額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資産總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以及
以其他資産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資産的價值總和;
基金資産淨值: 指基金資産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基金資産估值: 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産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産淨值
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法律法規: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
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對于
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無法預見、無法克服、無法避免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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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 100 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 39 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公平路 18 號 8 號樓嘉昱大廈 16 層-19 層
法定代表人:陳勇勝
注冊資本:壹億壹千萬元人民幣
聯系人:辛怡
聯系電話:(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本結構:
股東名稱 股權比例
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團 30%
中國電力財務有限公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基本情況
截至 2017 年 6 月 26 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93 只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國泰金鷹增
長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金龍系列證券投資基金(包括 2 只子基金,分別爲國
泰金龍行業精選證券投資基金、國泰金龍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國泰金馬穩健回報證券投資
基金、國泰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國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證券投資基金、國泰金鵬藍籌價
值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金鼎價值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由金鼎證券投資基金轉型
而來)、國泰金牛創新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滬深 300 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由國泰
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證券投資基金轉型而來)、國泰雙利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國泰區位優勢混
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中小盤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由金盛證券投資基金轉型
而來)、國泰納斯達克 100 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國泰價值經典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LOF)、上證 180 金融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國泰上證 180 金融交易型開放式指
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國泰事件驅動策略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信用互利分級債券
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成長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大宗商品配置證券投資基金
(LOF)、國泰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現金管理貨幣市場基金、國泰金泰平衡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由金泰證券投資基金轉型而來)、國泰民安增利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國泰國證房地産行業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國泰估值優勢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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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估值優勢可分離交易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封閉期屆滿轉換而來)、上證 5 年期國債交易
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國泰上證 5 年期國債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
金、納斯達克 100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國泰中國企業境外高收益債券型證券投
資基金、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國泰美國房地産開發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國泰國證醫藥衛生行業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國泰淘金互聯網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
聚信價值優勢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民益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
國泰國策驅動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濃益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
安康養老定期支付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結構轉型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
金鑫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由金鑫證券投資基金轉型而來)、國泰新經濟靈活配置混合型證
券投資基金、國泰國證食品飲料行業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國泰創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
(由國泰 6 個月短期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轉型而來)、國泰策略收益靈活配置混合型證
券投資基金(由國泰目標收益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轉型而來)、國泰深證 TMT50 指數分
級證券投資基金、國泰國證有色金屬行業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國泰睿吉靈活配置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國泰興益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生益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國泰互聯網+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新目標
收益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全球絕對收益型基金優選證券投資基金、國泰鑫保本混
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大健康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民福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國泰黃金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國泰融豐定增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
金、國泰國證新能源汽車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由國泰國證新能源汽車指數分級證券投
資基金轉型而來,國泰國證新能源汽車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由中小板 300 成長交易型開放
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轉型而來)、國泰民利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中證軍工交易型
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國泰中證全指證券公司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國泰添
益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福益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創業板指數
證券投資基金(LOF)、國泰鴻益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景益靈活配置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國泰澤益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豐益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
基金、國泰鑫益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信益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
泰利是寶貨幣市場基金、國泰安益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普益靈活配置混合型
證券投資基金、國泰民惠收益定期開放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潤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
基金、國泰嘉益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衆益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
泰潤泰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融信定增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現金寶
貨幣市場基金、國泰景氣行業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國證航天軍工指數證券投
資基金(LOF)、國泰中證國有企業改革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國泰民豐回報定期開放
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中證申萬證券行業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國泰策
略價值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由國泰保本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變更而來)、國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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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收益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睿信平衡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大農業股票
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智能裝備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另外,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4 年獲得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社保基金資産管理人資格,目前受托管理全國社保基金多個投資組
合。2007 年 11 月 19 日,本基金管理人獲得企業年金投資管理人資格。2008 年 2 月 14 日,
本基金管理人成爲首批獲准開展特定客戶資産管理業務(專戶理財)的基金公司之一,並于
3 月 24 日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獲得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資格,囊括了公募基金、社
保、年金、專戶理財和 QDII 等管理業務資格。
三、主要人員情況
(一)董事會成員:
陳勇勝,董事長,碩士研究生,高級經濟師。1982 年 2 月至 1992 年 10 月在中國建設
銀行總行工作,曆任綜合計劃處、資金處副處長、國際結算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1992
年 11 月至 1998 年 1 月任國泰證券有限公司國際業務部總經理,公司總經理助理兼北京分公
司總經理。1998 年 2 月至 2015 年 10 月在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其中 1998 年 2 月至
1999 年 10 月任總經理,1999 年 10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董事長。2015 年 10 月至 2016 年 8
月,在中建投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任監事長。2016 年 8 月至 11 月,在建投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建投傳媒華文公司任監事長、紀委書記。2016 年 11 月起任公司黨委書記,2017 年 3 月起任
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
張瑞兵,董事,博士研究生。2006 年 7 月起在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工作,先後
任股權管理部業務副經理、業務經理,資本市場部業務經理,策略投資部助理投資經理,公
開市場投資部助理投資經理,戰略發展部業務經理、組負責人,現任戰略發展部處長。2014
年 5 月起任公司董事。
傅敏,董事,大學本科,會計師。1979 年 12 月至 1988 年 3 月,任冶金工業部西南地
勘局財會處幹部。1988 年 3 月至 2005 年 7 月,在中國建設銀行工作,曆任財會部幹部、人
力資源部幹部、副處長、處長、總經理助理。2005 年 7 月至 2011 年 3 月在中國建銀投資有
限責任公司工作,曆任人力資源部副總經理、業務總監。2011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在
中投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工作,曆任人力資源部總經理、總裁助理、工會主席、黨委委員、副
總裁、董事。現任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戰略發展部專職董事。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
董事。
Santo Borsellino,董事,碩士研究生。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負責經濟研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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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分析師;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票保險研究員;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夥人;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總裁;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曆任研究員/基金經理。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權益部總
監。2013 年 6 月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總經理。2013 年 11 月起任公司
董事。
遊一冰,董事,大學本科,英國特許保險學會高級會員(FCII)及英國特許保險師
(Chartered Insurer)。1989 年起任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總公司營業部助理經理;1994 年起任中
國保險(歐洲)控股有限公司總裁助理;1996 年起任忠利保險有限公司英國分公司再保險承
保人;1998 年起任忠利亞洲中國地區總經理。2002 年起任中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起任中意財産保險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2010 年 6 月起任公司董事。
董樹梓,董事,大學本科,高級會計師。1983 年 7 月至 2002 年 3 月,在山東臨沂電業
局工作,曆任會計、科長、副總會計師。2002 年 3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山西魯晉王曲發電
公司工作,任黨組成員、總會計師。2003 年 2 月至 2008 年 3 月,任魯能集團經營考核與審
計部總經理。2008 年 3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英大泰和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總經理。
2011 年 2 月至今,在中國電力財務有限公司工作。曆任審計部主任,公司黨組成員、總會
計師。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董事。
周向勇,董事,碩士研究生,21 年金融從業經曆。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國
建設銀行總行工作,先後任辦公室科員、個人銀行業務部主任科員。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國建銀投資公司工作,任辦公室高級業務經理、業務運營組負責人。2011 年 1
月加入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總經理助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7 月 7 日任公司副
總經理,2016 年 7 月 8 日起任公司總經理及公司董事。
王軍,獨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教授。1986 年起在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律系、法學院
執教,任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院副院長、院長,兼任全國法律專
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委員、國際貿易和金融法律研究所所長、中國法學會國際經濟
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教育研究會第一屆理事會
常務理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員、北京仲裁委
員會仲裁員、大連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等職。2013 年起兼任金誠信礦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目
前已上市)獨立董事,2015 年 5 月起兼任北京采安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2010 年 6 月起任
公司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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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瑞明,獨立董事,大學學曆,高級經濟師。1980 年起在工商銀行河北省工作,曆任
河北滄州市支行主任、副行長;河北省分行辦公室副主任、信息處處長、副處長;河北保定
市分行行長、黨組副書記、書記;河北省分行副行長、行長、黨委書記;2004 年起任工商
銀行山西省分行行長、黨委書記;2007 年起任工商銀行工會工作委員會常務副主任;2010
年至 2014 年任北京銀泉大廈董事長。2014 年 10 月起任公司獨立董事。
楊小舟,獨立董事,博士研究生,研究員。1981 年 7 月至 1985 年 7 月,任南京林業大
學(原南京林産工業學院)財務處會計員。1988 年 9 月至 1998 年 3 月,在中國財政科學研
究院(原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工作,曆任實習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副研究員、研究室
主任。1998 年 3 月至 2000 年 3 月,任長天國際科技有限公司財務總監。2000 年 3 月至 2002
年 4 月,任福建實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2002 年 6 月至 2005 年 5 月,任同方股份
有限公司副總裁。2005 年 12 月起在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工作,任研究員,研究生部博士生
導師。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獨立董事。
黃曉衡,獨立董事,碩士研究生,高級經濟師。1975 年 7 月至 1991 年 6 月,在中國建
設銀行江蘇省分行工作,先後任職于計劃處、信貸處、國際業務部,曆任副處長、處長。1991
年 6 月至 1993 年 9 月,任中國建設銀行倫敦代表處首席代表。1993 年 9 月至 1994 年 7 月,
任中國建設銀行紐約代表處首席代表。1994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在中國建設銀行總行工
作,曆任國際部副總經理、資金計劃部總經理、會計部總經理。1999 年 3 月至 2010 年 1 月,
在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工作,曆任財務總監、公司管委會成員、顧問。2010 年 4 月至 2012
年 3 月,任漢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總經理。2013 年 8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中
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事。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獨立董事。
(二)監事會成員:
梁鳳玉,監事會主席,碩士研究生,高級會計師。1994 年 8 月至 2006 年 6 月,先後于
建設銀行遼甯分行國際業務部、人力資源部、葫蘆島市分行城內支行、葫蘆島市分行計財部、
葫蘆島市分行國際業務部、建設銀行遼甯分行計劃財務部工作,任業務經理、副行長、副總
經理等職。2006 年 7 月至 2007 年 3 月在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財務會計部工作。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2 月在中國投資咨詢公司任財務總監。2008 年 3 月至 2012 年 8 月在中國
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財務會計部任高級經理。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8 月在建投投資有限
責任公司任副總經理。2014 年 12 月起任公司監事會主席。
Yezdi Phiroze Chinoy,監事,大學本科。1995 年 12 月至 2000 年 5 月在 Jardine Fleming
10
India 任公司秘書及法務。2000 年 9 月至 2003 年 2 月,在 Dresdner Kleinwort Benson 任合規
部主管、公司秘書兼法務。2003 年 3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 JP Morgan Chase India 合規部副總
經理。2008 年 2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 Prudential Proper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Singapore 法
律及合規部主管。2008 年 8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Allianz Global Investors Singapore Limited 東
南亞及南亞合規部主管。2014 年 3 月 17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首席執行
官。2016 年 12 月 1 日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Asia Limited 執行董事。2014 年 12 月起任
公司監事。
劉錫忠,監事,研究生。1989 年 2 月至 1995 年 5 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稽核監察局主
任科員。1995 年 6 月至 2005 年 6 月,在華北電力集團財務有限公司工作,曆任部門經理、
副總經理。2005 年 7 月起在中國電力財務有限公司工作,曆任華北分公司副總經理、紀檢
監察室主持工作、風險管理部主任、資金管理部主任、河北業務部主任,現任風險管理部主
任。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監事。
鄧時鋒,監事,碩士研究生。曾任職于天同證券。2001 年 9 月加盟國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曆任行業研究員、社保 111 組合基金經理助理、國泰金鼎價值混合和國泰金泰封閉的
基金經理助理,2008 年 4 月起任國泰金鼎價值精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09 年 5 月
起兼任國泰區位優勢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原國泰區位優勢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
理,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兼任國泰估值優勢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LOF)的基金經理,
2015 年 9 月起兼任國泰央企改革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職
工監事。
倪蓥,監事,碩士研究生。1998 年 7 月至 2001 年 3 月,任新晨信息技術有限責任公司
項目經理。2001 年 3 月加入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信息技術部總監、運營管理部總
監。2017 年 2 月起任公司職工監事。
宋凱,監事,大學本科。2008 年 9 月至 2012 年 10 月,任畢馬威華振會計師事務所上
海分所助理經理。2012 年 12 月加入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紀檢監察室副主任、審計
部總監助理。2017 年 3 月起任公司職工監事。
(三)高級管理人員:
陳勇勝,董事長,簡曆情況見董事會成員介紹。
周向勇,總經理,簡曆情況見董事會成員介紹。
陳星德,博士,15 年證券基金從業經曆。曾就職于江蘇省人大常委會、中國證券監督
管理委員會、瑞士銀行環球資産管理香港公司和國投瑞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9 年 1 月
11
至 2015 年 11 月就職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曆任督察長、副總經理。2015 年 12 月
加入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擔任公司副總經理。
李輝,大學本科,17 年金融從業經曆。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任職于上海遠洋運輸
公司,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職于中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職于海康人壽保險有限公司,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職于 AIG 集團,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職于星展銀行。2010 年 4 月加入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後擔任財富
大學負責人、總經理辦公室負責人、人力資源部(財富大學)及行政管理部負責人,2015
年 8 月至 2017 年 2 月任公司總經理助理,2017 年 2 月起擔任公司副總經理。
李永梅,博士研究生學曆,碩士學位,18 年證券從業經曆。1999 年 7 月至 2014 年 2
月就職于中國證監會陝西監管局,曆任稽查處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行政辦公室副主任、
稽查二處副處長等;2014 年 2 月至 2014 年 12 月就職于中國證監會上海專員辦,任副處長;
2015 年 1 月至 2015 年 2 月就職于上海申樂實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任副總經理;2015 年 2
月至 2016 年 3 月就職于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7 月起任公司督察長;2016 年 3
月加入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 年 3 月 25 日起任公司督察長。
(四)本基金的基金經理
(1)現任基金經理
韓哲昊,碩士,7 年證券基金從業經曆。2010 年 9 月至 2011 年 9 月在旻盛投資有限公
司工作,任交易員。2011 年 9 月加入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曆任債券交易員、基金經理
助理。2015 年 6 月起任國泰貨幣市場證券投資基金、國泰現金管理貨幣市場基金、國泰民
安增利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和上證 5 年期國債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及其
聯接基金的基金經理;2015 年 6 月至 2017 年 3 月任國泰信用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
理,2015 年 7 月至 2017 年 3 月任國泰淘金互聯網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5
年 7 月起兼任國泰創利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由國泰 6 個月短期理財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轉
型而來)的基金經理,2016 年 12 月起兼任國泰利是寶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經理,2017 年 2
月起兼任國泰潤利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2017 年 3 月起兼任國泰潤泰純債
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國泰現金寶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經理,2017 年 7 月起兼任國泰潤鑫
純債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2)曆任基金經理
自成立至 2015 年 6 月 24 日由張一格擔任本基金的基金經理,自 2015 年 6 月 25 日至
今由韓哲昊擔任本基金的基金經理。
12
(五)本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本基金管理人設有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其成員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投研部門負責人
及業務骨幹等相關人員中産生。公司總經理可以推薦上述人員以外的投資管理相關人員擔任
成員,督察長和運營體系負責人列席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主要職
責是根據有關法規和基金合同,審議並決策公司投資研究部門提出的公司整體投資策略、基
金大類資産配置原則,以及研究相關投資部門提出的重大投資建議等。
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組成如下:
主任委員:
周向勇:總經理
委員:
周向勇:總經理
陳星德:副總經理
吳晨:絕對收益投資(事業)部副總監(主持工作)
鄧時鋒:權益投資(事業)部小組負責人
吳向軍:國際業務部副總監(主持工作)
(六)上述成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或家屬關系。
四、基金管理人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爲辦理基金份額的發
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産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7、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産淨值與基金份額淨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産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産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3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爲;
12、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五、基金管理人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行爲,並承諾建立健全內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行爲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爲,並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爲發生:
(1)將其固有財産或者他人財産混同于基金財産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産;
(3)利用基金財産爲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謀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爲。
3、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權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7)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泄
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
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8)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
序;
(9)貶損同行,以擡高自己;
(10)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1)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2)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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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爲。
4、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規定,並承諾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違反基金合同行爲的發生。
5、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其他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的行爲。
六、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爲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爲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謀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
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且不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4、不以任何形式爲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制度概述
基金管理人爲防範和化解經營運作中面臨的風險,保證經營活動的合法合規和有效開
展,制定了一系列組織機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與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內部控制
體系。該內部控制體系涵蓋了內部會計控制、風險管理控制和監察稽核制度等公司運營的各
個方面,並通過相應的具體業務控制流程來嚴格實施。
(1)內部風險控制遵循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內部風險控制必須覆蓋公司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業務過程和業
務環節;
2)獨立性原則:公司設立獨立的稽核監察部,稽核監察部保持高度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負責對公司各部門內部風險控制工作進行稽核和檢查;
3)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及各部門在內部組織結構的設計上形成一種相互制約的機制,
建立不同崗位之間的制衡體系;
4)保持與業務發展的同等地位原則:公司的發展必須建立在風險控制制度完善和穩固
的基礎上,內部風險控制應與公司業務發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5)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原則:建立完備風險控制指標體系,使風險控制更具客觀性和操
作性。
15
(2)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公司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准則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實現了職責分離和崗位相互制約,確保會計核算的真實、准確、完整,並保證各基金會計核
算和公司財務管理的相互獨立,保護基金資産的獨立、安全。
(3)風險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爲有效控制管理運營中的風險,建立了一整套完整的風險管理控制制度,其內容由
一系列的具體制度構成,主要包括:崗位分離和空間分離制度、投資管理控制制度、信息技
術控制、營銷業務控制、信息披露制度、資料保全制度和獨立的稽核制度、人力資源管理以
及相應的業務控制流程等。通過這些控制制度和流程,對公司面臨的投資風險和管理風險進
行有效的控制。
(4)監察稽核制度
公司實行獨立的監察稽核制度,通過對稽核監察部充分授權,對公司執行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情況、以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況和有效性進行全面的獨立監察稽核,確保公司
經營的合法合規性和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2、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制度要素
(1)控制環境
公司經過多年的管理實踐,建立了良好的控制環境,以保證內部會計控制和管理控制的
有效實施,主要包括科學的公司治理結構、合理的組織結構和分級授權、注重誠信並關注風
險的道德觀和經營理念、獨立的監察稽核職能等方面。
1)公司建立並完善了科學的治理結構,目前有獨立董事 4 名。董事會下設提名及資格
審查委員會、薪酬委員會、考核委員會等專業委員會,對公司重大經營決策和發展規劃進行
決策及監督;
2)在組織結構方面,公司設立的執行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等機
構分別負責公司經營、基金投資和風險控制等方面的決策和監督控制。同時公司各部門之間
有明確的授權分工和風險控制責任,既相互獨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約,形成了合理的組織結
構、決策授權和風險控制體系;
3)公司一貫堅持誠信爲投資人服務的道德觀和穩健經營的管理理念。在員工中加強職
業道德教育和風險觀念,形成了誠信爲本和穩健經營的企業文化;
4)公司稽核監察部擁有對公司任何經營活動進行獨立監察稽核的權限,並對公司內部
控制措施的實施情況和有效性進行評價和提出改進建議。
16
(2)控制的性質和範圍
1)內部會計控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內部會計控制,保證基金核算和公司財務核算的獨立性、全面性、真
實性和及時性。
首先,公司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有關會計制度和准則,制定了完善的公司財務制度、
基金會計制度以及會計業務控制流程,做好基金業務和公司經營的核算工作,真實、完整、
准確地記錄和反映基金運作情況和公司財務狀況。
其次,公司將基金會計和公司財務核算從人員上、空間上和業務活動上嚴格分開,保證
兩者相互獨立,各基金之間做到獨立建賬、獨立核算,保證基金資産和公司資産之間、以及
各基金資産之間的相互獨立性。
公司建立了嚴格的崗位職責分離控制、憑證與記錄控制、資産接觸控制、獨立稽核等制
度,確保在基金核算和公司財務管理中做到對資源的有效控制、有關功能的相互分離和各崗
位的相互監督等。
另外公司還建立了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執行嚴格的預算管理和財務費用審批制度,加
強成本控制和監督。
2)風險管理控制
公司在經營管理中建立了有效的風險管理控制體系,主要包括:
崗位分離和空間隔離制度:爲保證各部門的相對獨立性,公司建立了明確的崗位分離制
度;同時實行空間隔離制度,建立防火牆,充分保證信息的隔離和保密;
投資管理業務控制:通過建立完整的研究業務控制、投資決策控制、交易業務控制,完
善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投資決策職能和風險管理委員會的風險控制職能,實行投資總監和基金
經理分級授權制度和股票池制度,進行集中交易,以及風險管理部對投資交易實時監控等,
加強投資管理控制,做到研究、投資、交易、風險控制的相互獨立、相互制約和相互配合,
有效控制操作風險;建立了科學先進的投資風險量化評估和管理體系,控制投資業務中面臨
的市場風險、集中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建立了科學合理的投資業績績效評估體系,對投資
管理的風險和業績進行及時評估和反饋;
信息技術控制:爲保證信息技術系統的安全穩定,公司在硬件設備運行維護、軟件采購
維護、網絡安全、數據庫管理、危機處理機制等方面均制定實施了完善的制度和控制流程;
營銷業務控制:公司制定了完善的市場營銷、客戶開發和客戶服務制度,以保證在營銷
業務中對有關法律法規的遵守,以及對經營風險的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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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控制和資料保全制度:公司制定了規範的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保證信息披露的
及時、准確和完整;在資料保全方面,建立了完善的信息資料保全備份系統,以及完整的會
計、統計和各種業務資料檔案;
獨立的監察稽核制度:稽核監察部有權對公司各業務部門工作進行稽核檢查,並保證稽
核的獨立性和客觀性。
3)內部控制制度的實施
公司風險管理委員會首先從總體上制定了公司風險控制制度,對公司面臨的主要風險進
行辨識和評估,制定了風險控制原則。在風險管理委員會總體方針指導下,各部門根據各自
業務特點,對業務活動中存在的風險點進行了揭示和梳理,有針對性地建立了詳細的風險控
制流程,並在實際業務中加以控制。
(3)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情況檢查
公司稽核監察部在進行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對公司各業務活動中內部控制措施的實施情
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監察稽核,重點是業務活動中風險暴露程度較高的環節,以確保公司
經營合法合規、以及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遵循。
在確保現有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情況的基礎上,公司會根據新業務開展和市場變化情況,
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及時的更新和調整,以適應公司經營活動的變化。公司稽核監察部在對
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察稽核的基礎上,也會重點對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進行評
估,並提出相應改進建議。
(4)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情況的報告
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實施報告流程,各部門對于內部控制制度實施過程中出
現的失效情況須及時向公司高級管理層和稽核監察部報告,使公司高級管理層和稽核監察部
及時了解內部控制出現的問題並作出妥善處理。
稽核監察部在對內部控制實施情況的監察中,對發現的問題均立即向公司高級管理層報
告,並提出相應的建議,對于重大問題,則通過督察長及時向公司董事長和中國證監會報告。
同時稽核監察部定期出具獨立的監察稽核報告,直接報公司董事長和中國證監會。
3、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基金管理人保證以上關于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准確,並承諾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市
場變化和業務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切實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況
1、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農業銀行)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 69 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複興門內大街 28 號凱晨世貿中心東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設立機關和批准設立文號:中國銀監會銀監複[2009]13 號
基金托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3 號
注冊資本:32,479,411.7 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聯系電話:010-66060069
傳真:010-68121816
聯系人:林葛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總行設在北京。經國務院
批准,中國農業銀行整體改制爲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繼原中國農業銀行全部資産、負債、業務、機構網點和員工。
中國農業銀行網點遍布中國城鄉,成爲國內網點最多、業務輻射範圍最廣,服務領域最廣,
服務對象最多,業務功能齊全的大型國有商業銀行之一。在海外,中國農業銀行同樣通過自
己的努力贏得了良好的信譽,每年位居《財富》世界 500 強企業之列。作爲一家城鄉並舉、
聯通國際、功能齊備的大型國有商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一貫秉承以客戶爲中心的經營理念,
堅持審慎穩健經營、可持續發展,立足縣域和城市兩大市場,實施差異化競爭策略,著力打
造“伴你成長”服務品牌,依托覆蓋全國的分支機構、龐大的電子化網絡和多元化的金融産
品,致力爲廣大客戶提供優質的金融服務,與廣大客戶共創價值、共同成長。
中國農業銀行是中國第一批開展托管業務的國內商業銀行,經驗豐富,服務優質,業績
突出,2004 年被英國《全球托管人》評爲中國“最佳托管銀行”。2007 年中國農業銀行通過
了美國 SAS70 內部控制審計,並獲得無保留意見的 SAS70 審計報告,自 2010 年起中國農業
銀行連續通過托管業務國際內控標准(ISAE3402)認證,表明了獨立公正第三方對中國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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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托管服務運作流程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認可。中國農業銀行著力
加強能力建設,品牌聲譽進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屆“‘金牌理財’TOP10 頒獎盛典”中成
績突出,獲“最佳托管銀行”獎。2010 年再次榮獲《首席財務官》雜志頒發的“最佳資産
托管獎”。2012 年榮獲第十屆中國財經風雲榜“最佳資産托管銀行”稱號;2013 年至 2015
年連續三年榮獲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銀行優秀獎”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授
予的“優秀托管機構獎”稱號;2015 年榮獲中國銀行業協會授予的“養老金業務最佳發展
獎”稱號。
中國農業銀行證券投資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成
立,2014 年更名爲托管業務部/養老金管理中心,內設綜合管理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處、
委托資産托管處、境外資産托管處、保險資産托管處、風險管理處、技術保障處、營運中心、
市場營銷處、內控監管處、賬戶管理處,擁有先進的安全防範設施和基金托管業務系統。
2、主要人員情況
中國農業銀行托管業務部現有員工近 140 名,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 30 余名,服務
團隊成員專業水平高、業務素質好、服務能力強,高級管理層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從業經驗
和高級技術職稱,精通國內外證券市場的運作。
3、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截止到 2017 年 3 月 31 日,中國農業銀行托管的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和開放式證券投資
基金共 361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說明
1、內部控制目標
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托管業務的法律法規、行業監管規章和行內有關管理規定,守法經營、
規範運作、嚴格監察,確保業務的穩健運行,保證基金財産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信息的真實、
准確、完整、及時,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風險管理委員會總體負責中國農業銀行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工作,對托管業務風險管
理和內部控制工作進行監督和評價。托管業務部專門設置了風險管理處,配備了專職內控監
督人員負責托管業務的內控監督工作,獨立行使監督稽核職權。
3、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備系統、完善的制度控制體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崗位職責、業務操作流
20
程,可以保證托管業務的規範操作和順利進行;業務人員具備從業資格;業務管理實行嚴格
的複核、審核、檢查制度,授權工作實行集中控制,業務印章按規程保管、存放、使用,賬
戶資料嚴格保管,制約機制嚴格有效;業務操作區專門設置,封閉管理,實施音像監控;業
務信息由專職信息披露人負責,防止泄密;業務實現自動化操作,防止人爲事故的發生,技
術系統完整、獨立。
三、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過參數設置將《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托管協議規定的投資
比例和禁止投資品種輸入監控系統,每日登錄監控系統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並通過
基金資金賬戶、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等監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爲。
當基金出現異常交易行爲時,基金托管人應當針對不同情況進行以下方式的處理:
1、電話提示。對媒體和輿論反映集中的問題,電話提示基金管理人;
2、書面警示。對本基金投資比例接近超標、資金頭寸不足等問題,以書面方式對基金
管理人進行提示;
3、書面報告。對投資比例超標、清算資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違規交易等行爲,書面提
示有關基金管理人並報中國證監會。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一)直銷機構
序號 機 構 名 稱 機 構 信 息
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公平路 18 號 8 號樓嘉昱大廈 16 層-19 層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 直銷業務專用電話:021-31081759
1
公司上海直銷櫃台 客戶服務專線:400-888-8688,021-31089000
傳真:021-31081861 網址:www.gtfund.com
電子交易網站:www.gtfund.com 登錄網上交易頁面
國泰基金 智能手機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戶端、Android 交易客戶端
2 “國泰基金”微信交易平台
電子交易平台
電話:021-31081738 聯系人:李靜姝
(二)銷售機構
21
1、銷售銀行及券商
序號 機 構 名 稱 機 構 信 息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複興門內大街 55 號(100005)
中國工商銀行股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複興門內大街 55 號(100005)
1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會滿 電話:95588
網址:www.icbc.com.cn
注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 69 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 69 號
中國農業銀行股
2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戶服務電話:95599
份有限公司
聯系人:客戶服務中心 傳真:010-85109219
網址:www.95599.cn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複興門內大街 1 號
中國銀行股份
3 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聯系人:客戶服務中心
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95566 網址:www.boc.cn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25 號
中國建設銀行股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 1 號院 1 號樓
4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電話:95533
網址:www.ccb.com
注冊地址:上海市銀城中路 188 號
交通銀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牛錫明 客服電話:95559
5
限公司 聯系人:張宏革 電話:021-58781234
網址:www.bankcomm.com
注冊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號招商銀行大廈
招商銀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傅育甯 聯系人:鄧炯鵬
6
限公司 電話:0755-83198888 傳真:0755-83195109
注冊地址:上海市中山東一路 12 號
上海浦東發展銀 辦公地址:上海市中山東一路 12 號
7
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吉曉輝 電話:021-61618888
22
注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 8 號富華大廈 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聯系人:豐靖
中信銀行股份有
8
限公司 電話:010-65550827 傳真:010-65550827
客服電話:95558 網址:www.bank.ecitic.com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複興門內大街 2 號
中國民生銀行股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聯系人:王志剛、穆婷
9
份有限公司 電話:010-58560666 傳真:010-83914283
客服電話:95568 網址:www.cmbc.com.cn
注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大道 981 號
上海農村商業銀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聯系人:吳海平
10
行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021-38576977 傳真:021-50105124
客服電話:021-962999 網址:www.srcb.com
注冊地址:杭州市慶春路 46 號杭州銀行大廈
杭州銀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吳太普 聯系人:嚴峻
11
限公司 電話:0571-85163127 傳真:0571-85179591
客服電話:400-888-8508 網址:www.hzbank.com.cn
注冊地址:天津市河東區海河東路 218 號
渤海銀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聯系人:陳玮
12
限公司 客服電話:95541 傳真:022-58316259
網址:www.cbhb.com.cn
注冊地址:青島市市南區香港中路 68 號華普大廈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聯系人:葉旻
青島銀行股份有
13 電話:0532-68629960 傳真:0532-85709725
限公司
客服電話:96588(青島)400-669-6588(全國)
網址:www.qdccb.com
注冊地址:洛陽市新區開元大道與通濟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聯系人:胡豔麗
洛陽銀行股份有
14 電話:0379-65921977 傳真:0379-65920155
限公司
客服電話:0379-96699
網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23
注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 3038 號合作金融大
廈
深圳農村商業銀 法定代表人:李偉 聯系人:王璇 宋永成
15
行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0755-25188269 傳真:0755-25188785
客服電話:4001961200 網址:www.4001961200.com
注冊地址:大連市中山區中山路 88 號天安國際大廈 49 樓
大連銀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陳占維 聯系人:李鵬
16
限公司 電話:0411-82308602 傳真: 0411-82311420
客服電話:400-664-0099 網址:www.bankofdl.com
注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168 號
上海銀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聯系人:王笑
17
限公司 客服電話:95594 傳真:021-684761111
網址:www.bosc.cn
注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深南東路 5047 號深圳發展銀行大廈
平安銀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肖遂甯 聯系人:王昕
18
限公司 電話:0755-22168032 客服電話:95511-3 或 95501
網址:www.bank.pingan.com
注冊地址:哈爾濱市道裏區尚志大街 160 號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聯系人:吳昊、馮小航
哈爾濱銀行股份
19 電話:0451-86779608 傳真:0451-86779218
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95537
網址:www.hrbb.com.cn
注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華夏路 1 號
廣州農村商業銀 法定代表:王繼康 聯系人:盧媛薇、陳捷
20
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95313 電話:020-28852729
網址: www.grcbank.com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商城路 618 號
國泰君安證券股 法定代表人:楊德紅 聯系人:芮敏祺
21
份有限公司 電話:021-38676161 傳真:021-38670161
客服電話:95521 網址:www.gtja.com
22 中信建投證券股 注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 66 號 4 號樓
24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聯系人:許夢園
電話:010-85156398 傳真:010-65182261
客服電話:95587
網址:www.csc108.com
4008-888-108
注冊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 1012 號國信證券大廈
16-26 樓
國信證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聯系人:周楊
電話:0755-82130833 傳真:0755-82133952
客服電話:95536 網址:www.guosen.com.cn
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江蘇大廈 A 座 38-45 層
法定代表人:宮少林 聯系人:黃婵君
招商證券股份有
24 電話:0755-82960167 傳真:0755-83734343
限公司
網址:www.newone.com.cn
客服電話:400-888-8111/95565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35 號國際企業大廈 C 座
法定代表人:陳有安 聯系人:鄧顔
中國銀河證券股
25 電話:010-66568292 傳真:010-66568990
份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400-8888-888
網址:www.chinastock.com.cn
注冊地址:上海市廣東路 689 號
法定代表人:王開國 聯系人:李笑鳴
海通證券股份有
26 電話:021-23219000 傳真:021-63602722
限公司
客服電話:95553
網址:www.htsec.com
注冊地址:上海市徐彙區長樂路 989 號 45 層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聯系人:黃瑩
申萬宏源證券有
27 客服電話:95523
限公司 電話:021-33388211
4008895523
網址:www.swhysc.com
注冊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東路 268 號證券大廈
興業證券股份有
28 法定代表人:蘭榮 聯系人:謝高得
限公司
電話:021-38565785 傳真:021-38565783
25
客服電話:400-888-8123 網址:www.xyzq.com.cn
注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東路 11 號高德置地廣場 F 棟
18、19 層
萬聯證券有限責 法定代表人:張建軍 聯系人:甘蕾
29
任公司
電話:020-38286026 傳真:020-38286588
客服電話:400-888-8133 網址:www.wlzq.com.cn
注冊地址:蘇州工業園區星陽街 5 號
東吳證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範力 聯系人:陸曉
30
限公司 電話:0512-62938521 傳真:0512-65588021
全國客服電話:95330 網址:www.dwzq.com.cn
注冊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號 2 號樓 22 層-29 層
東方證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潘鑫軍 聯系人:吳宇
31
限公司 電話:021-63325888 傳真:021-63326173
客服電話:95503 網址:www.dfzq.com.cn
注冊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號
上海證券有限責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聯系人:張瑾
32
任公司 電話:021-53519888 傳真:021-53519888
客服電話:021-962518 網址:www.962518.com
注冊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號
辦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號江信國際金融大廈 4
樓
國盛證券有限責
33
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聯系人:徐美雲
電話:0791-6285337 傳真:0791-6288690
網址:www.gsstock.com
注冊地址: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 1508 號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聯系人:劉晨、李芳芳
光大證券股份有
34 電話:021-22169999 傳真:021-22169134
限公司
客服電話:95525、10108998、400-888-8788
網址:www.ebscn.com
廣發證券股份有 注冊地址:廣州天河區天河北路 183-187 號大都會廣場 43
35
限公司 樓(4301-4316 房)
26
辦公地址:廣東省廣州天河北路大都會廣場 5、18、19、36、
38、39、41、42、43、44 樓
法定代表人:孫樹明 聯系人:黃岚
電話:020-87555888 傳真:020-87555305
客服電話:95575 網址:www.gf.com.cn
注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 8 號卓越時代廣場
(二期)北座
中信證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張佑君 聯系人:侯豔紅
36
限公司
電話:010-60838888 傳真:010-60836029
網址:www.cs.ecitic.com
注冊地址:天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二大街 42 號寫字樓 101
室
辦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區賓水道 8 號
渤海證券股份有
37 法定代表人:杜慶平 聯系人:王兆權
限公司
電話:022-28451861 傳真:022-28451892
客服電話:400-651-5988 網址:www.bhzq.com
注冊地址:青島市崂山區苗嶺路 29 號澳柯瑪大廈 15 層
1507-1510 室
辦公地址:青島市崂山區深圳路 222 號青島國際金融廣場 1
中信證券(山東) 號樓第 20 層(266061)
38
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寶林 聯系人:趙豔青
電話:0532-85023924 傳真:0532-85022605
客服電話:95548 網址:www.citicssd.com
注冊地址:南京市江東中路 228 號
辦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區江東中路 228 號華泰證券廣場、深
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4011 號港中旅大廈 18 樓
華泰證券股份有
39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聯系人:龐曉芸
電話:0755-82492193 網址:www.htzq.com.cn
客服電話:95597
注冊地址:武漢市新華路特 8 號長江證券大廈
長江證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崔少華 聯系人:奚博宇
40
限公司 電話:027-65799999 傳真:027-85481900
客服電話:95579 網址:www.95579.com
27
注冊地址:廣西桂林市輔星路 13 號
國海證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張雅鋒 聯系人:牛孟宇
41
限公司 電話:0755-83709350 傳真:0755-83704850
客服電話:95563 網址:www.ghzq.com.cn
注冊地址:鄭州市鄭東新區商務外環路 10 號
辦公地址:鄭州市鄭東新區商務外環路 10 號 17 層
中原證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菅明軍 聯系人:程月豔、耿銘
42
限公司 電話:0371-65585670 傳真:0371-65585665
客服電話:400-813-9666/0371-967218
網址:www.ccnew.com
注冊地址: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經七路 86 號
辦公地址: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經七路 86 號
中泰證券股份有
43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聯系人:吳陽
限公司
電話:0531-68889155 傳真:0531-68889185
客服電話:95538 網址:www.zts.com.cn
注冊地址: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新華東街 111 號
恒泰證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龐介民 聯系人:王旭華
44
限公司 電話:0471-4972343 傳真:0471-4961259
客服電話:0471-4961259 網址:www.cnht.com.cn
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與福中路交界處榮超商務中
心 A 棟第 18 層-21 層及第 04 層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單元
中國中投證券有 法定代表人:高濤 聯系人:張鵬
45
限責任公司
電話:0755-82023442 傳真:0755-82026539
網址:www.china-invs.cn
客服電話:400-600-8008、95532
注冊地址:廈門市蓮前西路二號蓮富大廈十七樓
長城國瑞證券有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聯系人:趙欽
46
限公司 電話:0592-5161642 傳真:0592-5161140
客服電話:0592-5163588 網址:www.xmzq.cn
華寶證券有限責 注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 100 號環球金融中心 57
47
任公司 層
28
法定代表人:陳林 聯系人:劉聞川
電話:021-68778081 傳真 021-68778117
客服電話:400-820-9898 網址:www.cnhbstock.com
注冊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外大街 1 號國貿大廈 2 座 27 層及
28 層
中國國際金融股 法定代表人:李劍閣 聯系人:羅文雯
48
份有限公司
電話:010-65051166 傳真:010-65051156
網址:www.cicc.com.cn
注冊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號新天地大廈 7、8 層
華福證券有限責 法定代表人:黃金琳 聯系人:張騰
49
任公司 電話:0591-87278701 傳真:0591-87841150
客服電話:0591-96326 網址:www.hfzq.com.cn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街 19 號富凱大廈 B 座 701
天相投資顧問有 法定代表人:林義相 聯系人:林爽
50
限公司 電話:010-66045608 傳真:010-66045527
客服電話:010-66045678 網址:www.txsec.com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 9 號院 1 號樓
信達證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聯系人:唐靜
51
限公司 電話:010-88656100 傳真:010-88656290
客服電話:400-800-8899 網址:www.cindasc.com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5 號新盛大廈 A 座 6-9 層
中國民族證券有 法定代表人:趙大建 聯系人:李微
52
限責任公司 電話:010-59355941 傳真:010-66553791
客服電話:400-889-5618 網址:www.e5618.com
注冊地址:甘肅省蘭州市靜甯路 308 號
法定代表人:李曉安 聯系人:李昕田
華龍證券有限責
53 電話:0931-8888088 傳真:0931-4890515
任公司
客服電話:0931-4890100、4890619、4890618
網址:www.hlzqgs.com
國元證券股份有 注冊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壽春路 179 號
54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鳳良志 聯系人:祝麗萍
電話:0551-2257012 傳真:0551-2272100
客服電話:95578 網址:www.gyzq.com.cn
注冊地址:陝西省西安市東新街 232 號信托大廈 16-17 樓
西部證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劉建武 聯系人:馮萍
55
限公司 電話:029-87406488 傳真:029-87406387
客服電話:95582 網址:www.westsecu.com
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區金田路 4036 號榮超大廈 16-20
層
平安證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謝永林 聯系人:周一涵
56
限公司
電話:021-38637436 傳真:021-33830395
客服電話:95511-8 網址:stock.pingan.com
注冊地址:上海市普陀區曹楊路 510 號南半幢 9 樓
德邦證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聯系人:朱磊
57
限公司 電話:021-68761616 傳真: 021-68767880
客服電話:4008888128 網址:www.tebon.com.cn
注冊地址:南昌市紅谷灘新區紅谷中大道 1619 號國際金融大
廈 A 座 41 樓
中航證券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聯系人:史江蕊
58
司
電話:010-64818301 傳真:010-64818443
客服電話:400-88-95335 網址:www.avicsec.com
注冊地址:江蘇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號投資廣場 18 層
東海證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劉化軍 聯系人:李濤
59
限公司 電話:0519-88157761 傳真:0519-88157761
客服電話:400-888-8588 網址:www.longone.com.cn
注冊地址:湖南省長沙市芙蓉中路二段華僑國際大廈 22-24
層
方正證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雷傑 聯系人:郭瑞軍
60
限公司
電話:0731-85832503 傳真:0731-85832214
客服電話:95571 網址:www.foundersc.com
注冊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號山西國際貿易中心東塔樓
山西證券股份有
61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聯系人:郭熠
限公司
電話:0351-8686659 傳真:0351-8686619
客服電話:400-666-1618、95573
網址:www.i618.com.cn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8 號
華融證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聯系人:黃恒
62
限公司 電話:010-58568235 傳真:010-58568062
客服電話:010-58568118 網址:www.hrsec.com.cn
注冊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錫林南路 18 號
日信證券有限責 法定代表人:孔佑傑 聯系人:陳韋杉
63
任公司 電話:010-66413306 傳真:010-66412537
客服電話:010-88086830 網址:www.rxzq.com.cn
注冊地址: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贛水路 56 號
江海證券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孫名揚 聯系人:張宇宏
64
司 電話:0451-82336863 傳真:0451-82287211
客服電話:400-666-2288 網址:www.jhzq.com.cn
注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 5 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
塔 19 樓、20 樓
廣州證券有限責 法定代表人:劉東 聯系人:林潔茹
65
任公司
電話:020-88836655 傳真:020-88836654
客服電話:020-961303 網址:www.gz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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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時代證券有限 法定代表人:馬金聲 聯系人:孫恺
66
責任公司 電話:010-83561149 傳真:010-83561094
客服電話:4006989898 網址: www.xsdzq.cn
注冊地址: 重慶市江北區橋北苑 8 號
西南證券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余維佳 聯系人:張煜
67
限公司 電話:023-63786141 傳真:023-63786212
網址:www.swsc.com.cn
注冊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務文化新區天鵝湖路 198 號財智
中心 B1 座
華安證券股份有限
68
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聯系人:汪燕
電話:0551-65161675 傳真:0551-6516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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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 4018 號安聯大廈 28 層 A01、
B01(b)單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聯系人:王逍
華鑫證券有限責任
69 電話:021-64339000
公司
客服電話: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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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東城根上街 95 號
辦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東城根上街 95 號
國金證券股份有限
70 法定代表人:冉雲 聯系人:賈鵬
公司
電話:028-86690058 傳真:028-86690126
客戶服務電話: 4006600109 網址:www.gjzq.com.cn
注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 8 號卓越時代廣場
(二期)北座 13 層 1301-1305 室、14 層
辦公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 8 號卓越時代廣場
(二期)北座 13 層 1301-1305 室、14 層
中信期貨股份有限
71 法定代表人:張皓 聯系人:洪誠
公司
電話:0755-23953913 傳真:0755-83217421
網址: www.citicsf.com
注冊地址:新疆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北京南路 358
號大成國際大廈 20 樓 2005 室
申萬宏源西部證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聯系人:王懷春
72
券有限公司
電話:0991-2307105 傳真:0991-2301927
客服電話:4008000562 網址:www.hysec.com
注冊地址:青海省西甯市中區西大街 11 號工商銀行 3 樓
九州證券股份有
73 法定代表人:曲國輝 客服電話:95305
限公司
網址:www.jzsec.com
注冊地址:杭州市建國中路 99 號
杭州聯合農村商 法定代表:張晨 聯系人:仇侃甯
74 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 電話:0571-87923225 傳真:0571-87923214
客服電話:96592 網址:www.urcb.com
包商銀行股份有 注冊地址:內蒙古包頭市鋼鐵大街 6 號
75
限公司 法定代表:李鎮西 法定代表:劉芳
電話:0472-5189051 電話:0472-5189057
客服電話:96016(北京、內蒙古地區)
網址: www.bsb.com.cn
注冊地址:山東壽光市銀海路 19 號
山東壽光農村商 法定代表:顔廷軍 聯系人:周淑貞
76 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 電話:0536-5293756 傳真:0536-5293756
客服電話:0536-96633
注冊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萬柏林區長風西街一號麗華大廈 A
座
晉商銀行股份有
77
限公司 法定代表:閻俊生
客服電話:95105588 網址: www.jshbank.com
注冊地址:甯波市鄞州區甯南南路 700 號
甯波銀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陸華裕
78
限公司 客服電話:95574
網址:www.nbcb.com.cn
注冊地址:張家港市人民中路 66 號
法定代表:王自忠 聯系人:朱芳
張家港農村商業
79 銀行股份有限公 電話:0512-96065 客服電話:0512-96065
司
傳真:051256968259
網址:www.zrcbank.com
地址:山東省煙台市芝罘區南大街 248 號
恒豐銀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 蔡國華
80
限公司 客服電話:400-813-8888
網址:www.egbank.com
注冊地址: 新疆克拉瑪依市世紀大道 7 號
昆侖銀行股份有 法定代表人:蔣尚軍 聯系人:張碧華、王翔宇
81
限公司 客服電話:4006696569 傳真:010-89025421
網址:www.klb.cn
廣發銀行股份有 注冊地址:廣東省越秀區東風東路 713 號
82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明生
電話:020-38322888 傳真:020-87310955
客服電話:400-830-8003
網址:www.cgbchina.com.cn
注冊地址: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鍾園路 728 號
法定代表人:王蘭鳳
蘇州銀行股份有
83 電話:0512-69868365 傳真:0512-69868370
限公司
客服電話:0512-96067
網址:www.suzhoubank.com
注冊地址: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號
法定代表:陸向陽 聯系人:包靜
江蘇江南農村商業
84 電話:0519-89995170 傳真:0519-89995170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0519)96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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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方銷售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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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銷售投資顧問 法定代表人:汪靜波 聯系人: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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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定代表人:楊文斌 聯系人: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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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有限公司 座 6F
法定代表人: 陳柏青 聯系人:韓愛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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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衆祿金融控股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聯系人:童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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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同花順基金銷 法定代表人:淩順平 聯系人:楊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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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有限公司 電話:0510-82758877 傳真:0510-8855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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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其實 聯系人:朱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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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法定代表:李招弟 聯系人:李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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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齊淩峰 聯系人:阮志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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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觀誠財富管 法定代表:徐黎雲 聯系人:孫成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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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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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有限公司 電話:010-52858244 傳真:010-85894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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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聯泰資産管理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聯系人: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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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彙付金融服務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聯系人:陳雲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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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鮑東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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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工人體育場北路甲 2 號裙樓 2 層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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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梁洪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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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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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地址:深圳市新蘭德證券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 28 號富卓大廈 A 座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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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蘭德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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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彥 聯系人:文雯
電話:010-83363101
網址:8.jrj.com.cn
注冊地址:上海市黃浦區西藏南路 765 號 602-115 室
法定代表:陳繼武 聯系人: 李曉明
上海凱石財富基金
26 電話:021-63333319 傳真:021-63333390
銷售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4006-433-389
網址:www.lingxianfund.com
注冊地址:深圳市南山區粵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
集團二期 418 室
辦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區粵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
集團二期 418 室
深圳富濟財富管理 法定代表:劉鵬宇 聯系人:楊濤
電話:0755-83999907-815 傳真:0755-83999926
客服電話:0755-83999907
網址:www.jinqianwo.cn
注冊地址: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 6 號 105 室-3491
辦公地址: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 1 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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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盈米財富管理 法定代表:肖雯 聯系人:李孟軍
電話:18500050725 傳真:021-63333390
客服電話:020-89629099
網址:www.yingmi.cn
注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東北旺西路中關村軟件園二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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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東北旺西路中關村軟件園二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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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浪倉石基金 法定代表:李昭琛 聯系人:付文紅
電話:010-62676405 傳真:010-82607151
客服電話:010-62675369
網址:www.xincai.com
注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福山路 33 號 11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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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萬得投資顧問 法定代表:王廷富 聯系人:姜吉靈
電話:021-51327185 傳真:021-507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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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地址:南京市玄武區蘇甯大道 1-5 號
辦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區蘇甯大道 1-5 號(蘇甯總部)
南京蘇甯基金銷售 法定代表:錢燕飛 聯系人:喻明明
31 2
有限公司 電話:025-66996699-884131 傳真:025-66008800-884131
客服電話:95177
網址:www.snjijin.com
注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中關村大街 11 號 11 層 1108
法定代表:王偉剛 聯系人:丁向坤
北京彙成基金銷售
32 3 電話:010-56282140 傳真:010-62680827
有限公司
客服電話:400-619-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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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中關村東路 66 號 1 號樓 22 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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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3 法定代表:江卉 聯系人:趙德賽
資管理有限公司
電話:010-89188343 客服電話:9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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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阜通東大街 1 號院 6 號樓 2 單元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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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望京 SOHO T2 B 座 2507
北京蛋卷基金銷售 法定代表:鍾斐斐 聯系人:戚曉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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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電話:010-61840688 傳真:010-61840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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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地址: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宏達北路 10 號五層 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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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甲 19 號 SOHO 嘉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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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天明澤基金 法定代表:周斌 聯系人:張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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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有限公司
電話:010-59313555 傳真:010-59313586
客服電話:4008980618
網址:www.chtfund.com
注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東大名路 687 號 1 幢 2 樓 268 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33 號通泰大廈 B 座 16 層
上海華夏財富投資 法定代表:李一梅 聯系人:仲秋玥
36 3
管理有限公司 電話:010-88066632 傳真:010-88066552
客服電話:400-817-5666
網址:www.amcfortune.com
注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同豐路 667 弄 107 號 201 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楊高南路 799 號陸家嘴世紀金融
廣場 3 號樓 9 樓
上海通華財富資産
37 3 法定代表:蘭奇 聯系人:莊潔茹
管理有限公司
電話:021-60818110 客服電話:95156 轉 5
網址:www.tonghuafund.com
二、登記結算機構
名稱: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東新區世紀大道 100 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 39 樓
電話:4008-888-688,021-31089000
傳真:021-31081800
聯系人:辛怡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市銀城中路 68 號 19 樓
負責人:韓炯
聯系電話:021-31358666
傳 真:021-31358600
聯系人:黎明
經辦律師:呂紅、黎明
四、審計基金財産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環路 1318 號星展銀行大廈 6 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湖濱路 202 號普華永道中心 11 樓
執行事務合夥人:李丹
聯系電話:(021)23238888
傳真:(021)23238800
聯系人:李一
經辦注冊會計師:許康玮、李一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存續期限
不定期
二、基金類型
債券型基金
三、基金份額的認購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並中國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2]1596 號文核准募集,本基金自 2012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2
年 12 月 21 日 期 間 向 社 會 公 開 發 行 。 截 止 到 募 集 期 滿 , 本 次 募 集 的 淨 認 購 金 額 爲
1,820,241,711.18 元人民幣,其中:國泰民安增利債券 A 類淨認購金額爲 455,094,452.73
元,國泰民安增利債券 C 類淨認購金額爲 1,365,147,258.45 元,認購款項在基金驗資確認
日之前産生的銀行利息共計 245,144.88 元人民幣。本基金爲發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期間
基金管理人運用公司固有資金認購本基金A類基金份額 10,000,988.07 份。本次募集有效認
購總戶數爲 4037 戶,按照每份基金份額 1.00 元人民幣計算,設立募集期間募集及利息結轉
的基金份額共計 1,820,486,856.06 份基金份額,已全部計入投資者基金賬戶,歸投資者所
有。本次基金募集期間所發生的律師費和會計師費等費用以及法定信息披露費從基金募集費
用中列支,不另從基金資産支付。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本基金
募集符合有關法律條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並于 2012
年 12 月 26 日獲書面確認,基金合同自該日起正式生效。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與贖回的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網點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
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並予以公告。基金
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
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二、申購與贖回辦理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爲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
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 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申
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 3 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贖
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或者贖回或
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
認接收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爲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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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爲基准
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贖回遵循“先進先出”原則,即按照投資人認購、申購的先後次序進行順序贖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
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
的申請。
2、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款項,申購申請即爲有效。
投資人贖回申請成功後,基金管理人將在 T+7 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
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3、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爲申購或贖回申請
日(T 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1 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 T+2 日後(包括該日)到銷售網點櫃台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
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退還給投資人。
五、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申購金額的限制
投資人單筆申購的最低金額爲 10.00 元(含申購費),即投資人首次申購和追加申購的
單筆最低金額均爲 10.00 元。若其他基金銷售機構對上述調整有不同規定,投資者在相關銷
售機構辦理涉及上述規則的業務時,需同時遵循該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
2、贖回份額的限制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單筆贖回申請最低份數爲 100.00 份,
若某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在銷售網點保有的基金份額不足 100.00 份,則該次贖回時必須
一起贖回。
3、本基金不對投資人每個交易賬戶的最低基金份額余額進行限制。
4、本基金不對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進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並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
六、申購和贖回的價格、費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分爲 A 類基金份額和 C 類基金份額。其中:
A 類基金份額收取認購/申購費、贖回費,並不再從本類別基金資産中計提銷售服務費。
C 類基金份額從本類別基金資産中計提銷售服務費、不收取認購/申購費用、但對持有
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類別基金份額的贖回收取贖回費,對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本類別基
金份額的贖回不收取贖回費。
1、申購費用
(1)申購費用由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産。
(2)申購費率
本基金對通過直銷櫃台申購的養老金客戶與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資人實施差別的申購費
率。
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櫃台申購本基金 A 類份額的養老金客戶申購費率如下:
申購金額(M) 申購費率
M
100 萬≤M
300 萬≤M
500 萬≤M 1000 元/每筆
除養老金客戶外的其他投資人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如下:
C 類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率爲 0。
2、贖回費用
(1)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
額時收取。不低于贖回費總額的 25%應歸基金財産,其余用于支付注冊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
手續費。
(2)贖回費率
A 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如下:
贖回申請份額持有時間(Y) 贖回費率
Y
1 年≤Y
Y≥2 年 0
C 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如下:
Y≥30 天 0
(注:贖回申請份額持有時間的計算,以該份額在登記機構的注冊登記日開始計算。1
年爲 365 天,2 年爲 730 天,依此類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並最遲應于新的費
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
促銷計劃。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按相關監管部門要求履行必要手續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適
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贖回費率和轉換費率。
七、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由于基金費用的不同,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和 C 類基金份額將分別計算並公布基金份額
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投資人在申購或贖回本基金基金份額時,將按照各自所申購或贖
回的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基金份額淨值計算申購份額或贖回金額。
1、申購份額的計算
(1)申購費用適用比例費率時,申購份數的計算方法如下: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數=淨申購金額/T 日基金份額淨值
(2)申購費用爲固定金額時,申購份數的計算方法如下:
申購費用=固定金額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數=淨申購金額/T 日基金份額淨值
例 1:某投資人(非養老金客戶)投資 5,000 元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對應費率爲
0.8%,假設申購當日 A 類基金份額的份額淨值爲 1.128 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爲:
淨申購金額=5,000/(1+0.8%)=4,960.32 元
申購費用=5,000-4,960.32=39.68 元
申購份數=4,960.32/1.128=4,397.45 份
投資人(非養老金客戶)投資 5,000 元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 A 類基
金份額的份額淨值爲 1.128 元,則可得到 4,397.45 份 A 類基金份額。
例 2:某投資人(養老金客戶)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櫃台投資 5,000 元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對應費率爲 0.32%,假設申購當日 A 類基金份額的份額淨值爲 1.128 元,則其
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爲:
淨申購金額=5,000/(1+0.32%)=4,984.05 元
申購費用=5,000-4,984.05=15.95 元
申購份數=4,984.05/1.128=4,418.48 份
投資人(養老金客戶)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櫃台投資 5,000 元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
額,假設申購當日 A 類基金份額的份額淨值爲 1.128 元,則可得到 4,418.48 份 A 類基金份
額。
例 3:某投資人投資 5,000 元申購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申購費率爲 0,假設申購當日
C 類基金份額的份額淨值爲 1.126 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爲:
淨申購金額=5,000/(1+0%)=5,000.00 元
申購費用=5,000-5,000.00=0.00 元
申購份數=5,000.00/1.126=4,440.50 份
投資人投資 5,000 元申購本基金 C 類基金份額,假設申購當日 C 類基金份額的份額淨值
爲 1.126 元,則可得到 4,440.50 份 C 類基金份額。
2、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金額=贖回份數×T 日基金份額淨值
贖回費用=贖回金額×相應的贖回費率
淨贖回金額=贖回金額-贖回費用
例 1:某投資人贖回 10,000 份 A 類基金份額,假設該份額的持有時間爲 1 年 5 個月,
贖回當日 A 類基金份額淨值爲 1.250 元,則其獲得的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贖回金額=10,000×1.250=12,500.00 元
贖回費用=12,500×0.05%=6.25 元
淨贖回金額=12,500-6.25=12,493.75 元
例 2:某投資人贖回 10,000 份 C 類基金份額,假設該份額的持有時間爲 1 年 5 個月,
贖回當日 C 類基金份額淨值爲 1.245 元,則其獲得的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贖回金額=10,000×1.245=12,450.00 元
贖回費用=12,450×0%=0.00 元
淨贖回金額=12,450-0.00=12,450.00 元
3、本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 4 位,小數點後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産
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産承擔。T 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 T+1 日內公
告。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本基金的各類別基金份額
單獨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公式爲計算日該類別基金資産淨值除以計算日發售在外的該類
別基金份額總數。
4、申購份額、余額的處理方式:申購的有效份額爲淨申購金額除以當日的基金份額淨
值,有效份額單位爲份,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 2 位,由此産生
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産承擔。
5、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贖回金額爲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基金份額淨
值並扣除相應的費用,贖回金額單位爲元。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
後 2 位,由此産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産承擔。
八、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
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余額)超過前一
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10%,即認爲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産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
部分延期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爲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
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爲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爲因支付投
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産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産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
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的前提下,可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
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
理的贖回份額;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
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爲止;選擇取消贖回的,
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並處理,
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爲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爲
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暫停贖回:連續 2 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爲有必要,可
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 20 個
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體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延期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指定媒體上
刊登公告。
九、拒絕或暫停申購、暫停贖回的情形及處理
1、在如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産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收投資人的
申購申請。
(3)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産淨值。
(4)基金管理人認爲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時。
(5)基金資産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
業績産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1)、(2)、(3)、(5)、(6)項暫停申購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
規定在指定媒體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
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複申購業務的辦理。
2、在以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
理人應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將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
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並以後續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爲依據計算
贖回金額。若出現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
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
金管理人應及時恢複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
十、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當日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在
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體上刊登暫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爲 1 日,基金管理人應于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體上刊登基金重
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布最近 1 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3、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一天但少于兩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
基金管理人應提前 2 個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並
在重新開始辦理申購或贖回的開放日公告最近一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4、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兩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兩周至少重複刊登暫停
公告一次。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 2 個工作日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體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並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近一
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淨值。
十一、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
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並公告,並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
構。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産生的非
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
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
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
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
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准收費。
十三、基金的轉托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托管,基金銷售機構可
以按照規定的標准收取轉托管費。
十四、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爲投資人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規定。投
資人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約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十五、基金的凍結和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登記機構認
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九、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在適度承擔風險並保持資産流動性的基礎上,通過配置債券等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追
求基金資産的長期穩定增值,通過適量投資權益類資産力爭獲取增強型回報。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爲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國債、企業債、公司債、央行票據、地方政府
債、商業銀行金融債與次級債、政策性金融債、中期票據、資産支持證券、可分離交易可轉
債、短期融資券、中小企業私募債、債券回購和銀行存款等固定收益類資産,股票和權證等
權益類資産,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
會相關規定。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
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其投資比例遵循屆時有效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
本基金投資組合資産配置比例:債券等固定收益類資産占基金資産的比例不低于 80%;
股票等權益類資産占基金資産的比例不超過 20%;基金投資于中小企業私募債的比例不高
于基金資産淨值的 20%;基金持有現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占基金資産淨值的比
例不低于 5%。
三、投資策略
1、大類資産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類資産配置主要通過對宏觀經濟運行狀況、國家財政和貨幣政策、國家産業
政策以及資本市場資金環境、證券市場走勢的分析,預測宏觀經濟的發展趨勢,並據此評價
未來一段時間股票、債券市場相對收益率,主動調整股票、債券類資産在給定區間內的動態
配置,以使基金在保持總體風險水平相對穩定的基礎上,優化投資組合。
2、固定收益品種投資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固定收益品種主要投資策略包括:久期策略、期限結構策略和個券選擇策
略等。
(1)久期策略
根據國內外的宏觀經濟形勢、經濟周期、國家的貨幣政策、彙率政策等經濟因素,對未
來利率走勢做出准確預測,並確定本基金投資組合久期的長短。
考慮到收益率變動對久期的影響,若預期利率將持續下行,則增加信用投資組合的久期;
相反,則縮短信用投資組合的久期。組合久期選定之後,要根據各相關經濟因素的實時變化,
及時調整組合久期。
考慮信用溢價對久期的影響,若經濟下行,預期利率將持續下行的同時,長久期産品比
短久期産品將面臨更多的信用風險,信用溢價要求更高。因此應縮短久期,並盡量配置更多
的信用級別較高的産品。
(2)期限結構策略
根據國際國內經濟形勢、國家的貨幣政策、彙率政策、貨幣市場的供需關系、投資者對
未來利率的預期等因素,對收益率曲線的變動趨勢及變動幅度做出預測,收益率曲線的變動
趨勢包括:向上平行移動、向下平行移動、曲線趨緩轉折、曲線陡峭轉折、曲線正蝶式移動、
曲線反蝶式移動,並根據變動趨勢及變動幅度預測來決定信用投資産品組合的期限結構,然
後選擇采取相應期限結構策略:子彈策略、杠鈴策略或梯式策略。
若預期收益曲線平行移動,且幅度較大,宜采用杠鈴策略;若幅度較小,宜采用子彈策
略,具體的幅度臨界點運用測算模型進行測算。若預期收益曲線做趨緩轉折,宜采用杠鈴策
略。若預期收益曲線做陡峭轉折,且幅度較大,宜采用杠鈴策略;若幅度較小宜采用子彈策
略;用做判斷依據的具體正向及負向變動幅度臨界點,需要運用測算模型進行測算。
(3)個券選擇策略
1)特定跟蹤策略
特定是指某類或某個信用産品具有某種特別的特點,這種特點會造成此類信用産品的價
值被高估或者低估。特定跟蹤策略,就是要根據特定信用産品的特定特點,進行跟蹤和選擇。
在所有的信用産品中,尋找在持有期內級別上調可能性比較大的産品,並進行配置;對在持
有期內級別下調可能性比較大的産品,要進行規避。判斷的基礎就是對信用産品進行持續內
部跟蹤評級及對信用評級要素進行持續跟蹤與判斷,簡單的做法就是跟蹤特定事件:國家特
定政策及特定事件變動態勢、行業特定政策及特定事件變動態勢、公司特定事件變動態勢,
並對特定政策及事件對于信用産品的級別變化影響程度進行評估,從而決定對于特定信用産
品的取舍。
2)相對價值策略
本策略的宗旨是要找到價值被低估的信用産品。屬于同一個行業、類屬同一個信用級別
且具有相近期限的不同債券,由于息票因素、流動性因素及其他因素的影響程度不同,可能
具有不同的收益水平和收益變動趨勢,對同類債券的利差收益進行分析,找到影響利差的因
素,並對利差水平的未來走勢做出判斷,找到價值被低估的個券,進而相應地進行債券置換。
本策略實際上是某種形式上的債券互換,也是尋求相對價值的一種投資選擇策略。
這種投資策略的一個切實可行的操作方法是:在一級市場上,尋找並配置在同等行業、
同等期限、同等信用級別下擁有較高票面利率的信用産品;在二級市場上,尋找並配置同等
行業、同等信用級別、同等票面利率下具有較低二級市場信用溢價(價值低估)的信用産品
並進行配置。
3)數量化選擇策略(騎乘策略)
債券投資的另外一個可利用的策略就是騎乘策略,也就是當收益率曲線比較陡峭時,買
入收益率水平處于相對高位的債券,隨著持有期限的延長,債券的剩余期限將會縮短,從而
此時債券的收益率水平將會較投資期初有所下降,通過債券收益率的下滑而獲得資本利得收
益。
通過運用數量化投資選擇策略,來對個券進行選擇。考慮到騎乘策略,國泰基金通過
ROLL-DOWN 模型等數量化工具來選擇相對價值低估的個券,並通過凸性分析選擇波動特性最
優的單個産品。
(4)中小企業私募債投資策略
利用自下而上的公司、行業層面定性分析,結合 Z-Score、KMV 等數量分析模型,測算
中小企業私募債的違約風險。考慮海外市場高收益債違約事件在不同行業間的明顯差異,根
據自上而下的宏觀經濟及行業特性分析,從行業層面對中小企業私募債違約風險進行多維度
的分析。個券的選擇基于風險溢價與通過公司內部模型測算所得違約風險之間的差異,結合
流動性、信息披露、償債保障等方面的考慮。
3、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適當投資于股票市場,以強化組合獲利能力,提高預期收益水平。本基金股票投
資以價值選股、組合投資爲原則,通過選擇高流動性股票,保證組合的高流動性;通過選擇
具有高安全邊際的股票,保證組合的收益性;通過分散投資、組合投資,降低個股風險與集
中性風險。
本基金采用定量分析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選取主業清晰,具有持續的核心競爭力,
管理透明度較高,流動性好且估值具有高安全邊際的個股構建股票組合。
4、權證投資策略
權證爲本基金輔助性投資工具,其投資原則爲有利于基金資産增值。本基金在權證投資
方面將以價值分析爲基礎,在采用數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價的基礎上,立足于無風險套利,
盡力減少組合淨值波動率,力求穩健的超額收益。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53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于債券等固定收益類資産占基金資産的比例不低于 80%;
(2)本基金投資于股票等權益類資産占基金資産的比例不超過 20%;
(3)本基金投資于中小企業私募債的比例不超過基金資産淨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現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爲基金資産淨值的 5%以上;
(5)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産淨值的 10%;除法律法
規另有規定外,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總和,不超過
該證券的 10%。
(6)本基金持有單只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産淨值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産淨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産淨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 10%;
(8)本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産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産淨
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産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産淨值的 20%;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産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産支持證券規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産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
資産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9)本基金應投資于信用級別評級爲 BBB 以上(含 BBB)的債券或資産支持證券。基
金持有債券或資産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准,應在評級報告
發布之日起 3 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0)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産淨值
的 40%;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爲 1 年,債券回購到期後
不得展期;
(11)相關法律法規、監管部門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它投資限制;
(12)如果法律法規對《基金合同》約定的組合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規定爲准。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並、基金規模變動、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 個交易
日內進行調整。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
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2、禁止行爲
爲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産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
票或者債券;
(6)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五、業績比較基准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標准爲:一年期銀行定期存款稅後收益率 + 0.5%
本基金選擇該業績比較基准的原因如下:
本基金在滿足分紅條件的情況下,將定期爲投資者分配收益。該機制體現了本基金追求
絕對收益、爲投資者實現穩定定期回報的理念。因此,本基金采用一年期銀行定期存款稅後
收益率 + 0.5%作爲業績比較基准也正是本基金追求絕對收益的體現。
如果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證券市場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強或者更科學客觀的業績比
較基准適用于本基金時,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原則,根據
實際情況對業績比較基准進行相應調整。調整業績比較基准應經基金托管人同意,並報中國
證監會備案。基金管理人應在調整前 2 個工作日在指定媒體上予以公告,而無需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爲債券型基金,預期收益和風險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貨幣市
場基金。
七、基金投資組合報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
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基金托管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于 2017 年 4 月 20 日複核
了本報告中的財務指標、淨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複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所載數據截止 2017 年 3 月 31 日,本報告所列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一) 報告期末基金資産組合情況
序號 項目 金額(元) 占基金總資産的比例(%)
1 權益投資 1,639,149.00 0.13
其中:股票 1,639,149.00 0.13
2 固定收益投資 1,206,189,680.10 97.64
其中:債券 1,206,189,680.10 97.64
資産支持證券 – –
3 貴金屬投資 – –
4 金融衍生品投資 – –
5 買入返售金融資産 – –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金
– –
融資産
6 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12,273,455.60 0.99
7 其他各項資産 15,179,220.54 1.23
8 合計 1,235,281,505.24 100.00
(二)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占基金資産淨值
代碼 行業類別 公允價值(元)
比例(%)
A 農、林、牧、漁業 – –
– –
B 采礦業
C 制造業 1,487,591.00 0.13
D 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産和供應業 – –
E 建築業 – –
F 批發和零售業 – –
G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 – –
H 住宿和餐飲業 – –
I 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 –
J 金融業 – –
K 房地産業 – –
L 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151,558.00 0.01
M 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 – –
N 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 – –
O 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 – –
P 教育 – –
Q 衛生和社會工作 – –
R 文化、體育和娛樂業 – –
S 綜合 – –
合計 1,639,149.00 0.14
(三)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産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占基金資産淨值
序號 股票代碼 股票名稱 數量(股) 公允價值(元)
比例(%)
1 600519 貴州茅台 1,100 424,996.00 0.04
2 002236 大華股份 20,300 324,191.00 0.03
3 300136 信維通信 7,000 240,450.00 0.02
4 600056 中國醫藥 8,200 193,848.00 0.02
5 600887 伊利股份 10,000 189,100.00 0.02
6 300058 藍色光標 16,600 151,558.00 0.01
7 000568 泸州老窖 2,400 101,256.00 0.01
8 300207 欣旺達 1,100 13,750.00 0.00
(四)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 債券品種 公允價值(元) 占基金資産淨值比例(%)
1 國家債券 51,139,280.00 4.47
2 央行票據 – –
3 金融債券 68,486,000.00 5.99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68,486,000.00 5.99
4 企業債券 361,742,565.40 31.62
5 企業短期融資券 558,862,000.00 48.85
6 中期票據 159,528,000.00 13.94
7 可轉債(可交換債) 6,431,834.70 0.56
8 同業存單 – –
9 其他 – –
10 合計 1,206,189,680.10 105.43
(五)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産淨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數量 占基金資産淨值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公允價值(元)
(張) 比例(%)
1 101556054 15 鞍鋼 MTN002 1,000,00 99,300,000.00 8.68
0
2 122448 15 龍光 02 800,000 79,808,000.00 6.98
3 101552013 15 華潤 MTN001 600,000 60,228,000.00 5.26
16 東北電力
4 011698894 600,000 59,832,000.00 5.23
SCP001
5 011760008 17 晉煤 SCP002 600,000 59,796,000.00 5.23
(六)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産淨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資産支持證券投資明
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産支持證券。
(七)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産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
(八)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占基金資産淨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九)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1、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持倉和損益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貨。
2、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投資政策
本基金本報告期未投資股指期貨。若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本基金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
則,以套期保值爲主要目的,有選擇地投資于股指期貨。套期保值將主要采用流動性好、交
易活躍的期貨合約。
本基金在進行股指期貨投資時,將通過對證券市場和期貨市場運行趨勢的研究,並結合
股指期貨的定價模型尋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將充分考慮股指期貨的收益性、流動性及風險特征,通過資産配置、品種
選擇,謹慎進行投資,以降低投資組合的整體風險。
法律法規對于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投資策略另有規定的,本基金將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
行。
(十)本基金投資國債期貨的投資政策
根據本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不能投資于國債期貨。
(十一)投資組合報告附注
1、本報告期內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沒有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報告編
制日前一年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況。
2、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中,沒有投資于超出基金合同規定備選股票庫之外的情況。
3、其他各項資産構成
序號 名稱 金額(元)
1 存出保證金 31,407.13
2 應收證券清算款 –
3 應收股利 –
4 應收利息 15,004,759.08
5 應收申購款 143,054.33
6 其他應收款 –
7 待攤費用 –
8 其他 –
9 合計 15,179,220.54
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占基金資産淨
序號 債券代碼 債券名稱 公允價值(元)
值比例(%)
1 110031 航信轉債 11,385.00 0.00
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況。
十、基金的業績
基金業績截止日爲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並經基金托管人複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職守、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産,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
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國泰民安增利債券基金 A:
淨值增 淨值增長率 業績比較基 業績比較基准收
階段 ①-③ ②-④
長率① 標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益率標准差④
2012 年 12 月 26 日至
0.10% 0.05% 0.06% 0.01% 0.04% 0.04%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度 -0.20% 0.13% 3.50% 0.01% -3.70% 0.12%
2014 年度 21.52% 0.22% 3.47% 0.01% 18.05% 0.21%
2015 年度 13.59% 0.29% 2.62% 0.01% 10.97% 0.28%
2016 年度 2.59% 0.14% 2.00% 0.01% 0.59% 0.13%
2012 年 12 月 26 日至
41.46% 0.21% 11.65% 0.01% 29.81% 0.20%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國泰民安增利債券基金 C:
2013 年度 -0.70% 0.13% 3.50% 0.01% -4.20% 0.12%
2014 年度 20.93% 0.22% 3.47% 0.01% 17.46% 0.21%
2015 年度 13.54% 0.29% 2.62% 0.01% 10.92% 0.28%
2016 年度 2.23% 0.14% 2.00% 0.01% 0.23% 0.13%
2012 年 12 月 26 日至
39.52% 0.21% 11.65% 0.01% 27.87% 0.20%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十一、基金的財産
一、基金資産總值
基金資産總值是指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産淨值
基金資産淨值是指基金資産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産的賬戶
基金托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爲本基金開立資金賬戶、證券賬戶以及投資
所需的其他專用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
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産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産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産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産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産,並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産承擔其自身的
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産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
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産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産等原因進行清算
的,基金財産不屬于其清算財産。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産所産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
有資産産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産所産生的債權債務不
得相互抵銷。
十二、基金資産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爲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
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權證、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産及負債。
三、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權證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
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
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
確定公允價格;
(3)交易所上市未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
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
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
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上
市的資産支持證券,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
下,按成本估值。
2、處于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61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和權證,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
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後,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開發行有明確鎖定期的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
定確定公允價值。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産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采用估值技術確
定公允價值。
4、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5、基金所持有的中小企業私募債,按成本估值。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
值。
6、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産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産淨值的計算
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基金資産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
量計算,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 5 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産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産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
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工作日對基金資産估值後,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
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複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産估值的准確性、
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 位以內(含第 4 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爲基金份額淨值
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
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
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
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于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産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
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
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
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
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
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采用盡量恢複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
並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並報中
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准確評估基金資産價值時;
3、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産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
負責進行複核。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開放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産淨值和基金份額
淨值並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複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十三、基金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銷售服務費:本基金從 C 類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産中計提銷售服務費;
4、《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和訴訟費;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基金的銀行彙劃費用;
9、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産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産淨值的 0.7%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7%÷當年天數
H 爲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 爲前一日的基金資産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
送基金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複核後于次月前 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産中一次性支付
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産淨值的 0.2%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2%÷當年天數
H 爲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 爲前一日的基金資産淨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
送基金托管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複核後于次月前 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産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3、銷售服務費
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C 類基金份額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爲 0.4%。
本基金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 C 類基金資産淨值的 0.4%年費率計提。
計算方法如下:
H=E×0.4%÷當年天數
H 爲 C 類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 爲 C 類基金份額前一日基金資産淨值
銷售服務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
送基金銷售服務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複核後于次月前 5 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産中一次性
支付給基金管理人,經基金管理人代付給各個銷售機構。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順延。
銷售服務費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續銷售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各項費用。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 4-9 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
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托管人從基金財産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産的
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十四、基金的違約風險准備金
爲更好地管理中小企業私募債的違約風險,本基金設立違約風險准備金,用于本基金持
有的中小企業私募債發生違約時彌補持有人損失。
1、違約風險准備金的計提標准
(1)若 d 月末本基金持有中小企業私募債,且 d 月 V市值×50%,則:
Vd=Ed×10%
(2)若 d 月末本基金未持有中小企業私募債,或 d 月 V≥本基金持有中小企業私募債
總市值×50%,則:
Vd=0
其中:
d 月爲本基金存續期內任一月;
V 爲違約風險准備金賬戶中的違約風險准備金余額;
Ed 爲 d 月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Vd 爲 d 月應計提的違約風險准備金;
2、違約風險准備金的劃付
每月月初,在劃付上月基金管理費時,基金管理人應將上月計提的違約風險准備金金額
從上月基金管理費中扣除後劃入專門的違約風險准備金賬戶。
3、違約風險准備金的使用
(1)當基金持有的某只中小企業私募債因兌付風險導致證券交易所停止或終止辦理轉
讓時,則停止或終止辦理該中小企業私募債轉讓之日爲補償權益登記日,該日持有基金份額
的投資者有權獲得補償。若當年已設定過權益登記日,而在當年剩余時間內再次發生證券交
易所停止或終止辦理中小企業私募債轉讓的,則不再設定權益登記日,亦不再運用違約風險
准備金進行補償。
(2)若基金持有的中小企業私募債發生違約並完成清償,基金管理人應在清償日後 30
個工作日內將補償金額以增計份額的方式按照補償當日本基金份額淨值爲有權獲得補償的
持有人進行補償。合計的補償金額爲基金資産收到的該中小企業私募債的清償資金低于該中
小企業私募債本金部分與權益登記日違約風險准備金賬戶余額的孰低值。即:
合計的補償金額=Min((該中小企業私募債本金—基金資産收到的該中小企業私募債的
清償資金),權益登記日違約風險准備金賬戶余額)。
有權獲得補償的單個持有人獲得補償的金額=合計的補償金額×(權益登記日有權獲得
補償的單個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權益登記日發行在外的基金份額合計數)
有權獲得補償的單個持有人獲得補償的金額的計算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數點後 2 位。
(3)確定以違約風險准備金彌補持有人損失的權益登記日每年最多一次。
4、若本基金超過一年未持有中小企業私募債,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將違約風險准備金賬
戶內的余額(含利息)劃歸基金管理人自有資産。
5、若基金合同終止,則基金管理人有權注銷違約風險准備金賬戶,並將賬戶內的余額
(含利息)劃歸基金管理人自有資産。
6、基金管理人最遲應于補償金額劃付日前 2 個工作日,在指定媒體公告。
7、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報等相關信息披露文件中揭示違約風險准備金的結余、劃轉
和使用情況。
十五、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的
余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余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
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由于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不收取銷售服務費,而 C 類基金份額收取銷售服務費,各
基金份額類別對應的可供分配利潤將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
配權;
2、本基金在存續期內每個月如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則基金管理人將對可供分配利
潤進行分配;
3、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爲 12 次,每次基
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單位可分配收益的 20%,本基金每年度的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
該年末單位可供分配利潤的 8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 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于面值,即指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額
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于面值;
6、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分爲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人可自主選擇,如投資人
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紅利;
7、本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至日)的時間
不超過 15 個工作日。
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將對上述基金收益
分配政策進行調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托管人複核,在 2 個工作日內在指定
媒體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
15 個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金
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于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爲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十六、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爲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爲公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
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個月,可以並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爲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爲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
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並以書面方
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
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應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爲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托管人。更換會計師事
務所需在 2 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體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關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
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
證監會指定的媒體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網站”)等媒介披
露,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制公開披露的信
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爲: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诋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爲。
69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時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
務人應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爲准。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爲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産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
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産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
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在每 6 個月結束之日起 45 日內,更新招募說
明書並登載在網站上,將更新後的招募說明書摘要登載在指定媒體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並就有關更
新內容提供書面說明。
(3)基金托管協議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産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
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額發售的 3 日前,將基金招募
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媒體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將《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2、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露招募說明
書的當日登載于指定媒體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體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資産淨值、基金份額淨值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資産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
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資産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
70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市場交易日的次日,將基金資産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
額累計淨值登載在指定媒體上。
5、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份額發售網點查閱或者
複制前述信息資料。
6、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半年度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 90 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並將年度報告正
文登載于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媒體上。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
過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 60 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半年度報告,並將半年度
報告正文登載在網站上,將半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媒體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並將
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媒體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
者年度報告。
基金定期報告在公開披露的第 2 個工作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
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報備應當采用電子文本或書面報告方式。
7、臨時報告
本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 2 個工作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
公告,並在公開披露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
出機構備案。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産生重大影響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
(2)終止《基金合同》;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6)基金管理人股東及其出資比例發生變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長;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
71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一年內變動超過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産、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監管部門的調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受到嚴重行政處罰,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受到嚴重行政處罰;
(14)重大關聯交易事項;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6)管理費、托管費等費用計提標准、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7)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8)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19)變更基金銷售機構;
(20)更換基金登記機構;
(21)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22)本基金申購、贖回費率及其收費方式發生變更;
(23)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並延期支付;
(24)本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25)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後重新接受申購、贖回;
(26)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
金份額價格産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
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9、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或者備案,
並予以公告。
10、基金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基金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後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
體披露所投資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的名稱、數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11、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信息披露
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
格式准則的規定。
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産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複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書面文
件或者蓋章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在指定媒體中選擇披露信息的報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體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體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體不得早于指定媒體披露信息,並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爲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
當制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招募說明書公布後,應當分別置備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住所,
供公衆查閱、複制。
基金定期報告公布後,應當分別置備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衆查閱、
複制。
十八、風險揭示
一、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是指證券市場價格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
的影響而變化,導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確定性。市場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
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産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隨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
基金投資于債券與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産生風險。
3、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直接影
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于債券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4、上市公司經營風險。上市公司的經營好壞受多種因素影響,如管理能力、財務狀況、
市場前景、行業競爭、人員素質等,這些都會導致企業的盈利發生變化。如果基金所投資的
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股票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用于分配的利潤減少,使基金投資收益
73
下降。雖然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規避。
5、信用風險。主要是指債務人的違約風險,若債務人經營不善,資不抵債,債權人可
能會損失掉大部分的投資,這主要體現在企業債中。
6、購買力風險。基金的利潤將主要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可能因爲通貨膨脹的
影響而導致購買力下降,從而使基金的實際收益下降。
7、債券收益率曲線風險。債券收益率曲線風險是指與收益率曲線非平行移動有關的風
險,單一的久期指標並不能充分反映這一風險的存在。
8、再投資風險。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利息收入再投資收益的影
響,這與利率上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風險)互爲消長。具體爲當利率
下降時,基金從投資的固定收益證券所得的利息收入進行再投資時,將獲得比之前較少的收
益率。
9、波動性風險。波動性風險主要存在于可轉債的投資中,具體表現爲可轉債的價格受
到其相對應股票價格波動的影響,同時可轉債還有信用風險與轉股風險。轉股風險指相對應
股票價格跌破轉股價,不能獲得轉股收益,從而無法彌補當初付出的轉股期權價值。
二、管理風險
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管理人的知識、技能、經驗、判斷等主觀因素會影響其對相關
信息和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動性風險
基金的流動性風險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基金管理人建倉時或爲實現收益而進行組合
調整時,可能由于市場流動性相對不足而無法按預期的價格將股票或債券買進或賣出;二是
爲應付投資人的贖回,基金管理人的現金支付出現困難,被迫在不適當的價格大量抛售股票
或債券。兩者均可能使基金淨值受到不利影響。
四、本基金特有風險
中小企業私募債由于發行人自身特點,存在一定的違約風險。同時單只債券發行規模較
小,且只能通過兩大交易所特定渠道進行轉讓交易,存在流動性風險。
五、其他風險
除以上主要風險以外,基金還可能遇到以下風險:
1、因技術因素而産生的風險,如基金在交易時所采用的電腦系統可能因突發性事件或
不可抗原因出現故障,由此給基金投資帶來風險;
2、因人爲因素而産生的風險,如基金經理違反職業操守的道德風險,以及因內幕交易、
74
欺詐等行爲産生的違規風險;
3、人才流失風險,公司主要業務人員的離職如基金經理的離職等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
影響工作的連續性,並可能對基金運作産生影響;
4、因爲業務競爭壓力可能産生的風險;
5、因其他不可預見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風險,如戰爭、自然災害等會導致基金資産
損失,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十九、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資産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
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于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
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于《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生效後方可執
行,自決議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體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 6 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後的對應日,基金資産規模低于 2 億元的。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産的清算
1、基金財産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産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産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産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産清算
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産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産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産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産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産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産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産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産進行估值和變現;
(4)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財産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産清算的期限爲 6 個月。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産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産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産中支付。
五、基金財産清算剩余資産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産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産清算後的全部剩余資産扣除基金財産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産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産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
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産清算公告于基金財産清算報
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 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産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産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産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金
財産;
76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費
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爲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
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
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爲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獲得《基
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爲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爲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財産投資于證券所産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爲基金的利益依法爲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
律行爲;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爲基金提供服務的外
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
和非交易過戶的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爲辦理基金份額的
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産;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産;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産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産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
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産爲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産;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産淨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11) 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産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者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産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産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産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産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産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爲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
爲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爲;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 30
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
産;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費
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
國家法律法規行爲,對基金財産、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
會,並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爲基金開設證券賬戶、爲基金辦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産;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産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
産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産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産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産相互獨立;對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
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産爲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産;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産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
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複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産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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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
金合同》規定的行爲,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産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産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産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
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産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
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産損失時,應爲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財産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余基金財産;
(3)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
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爲依法提起訴訟
或仲裁;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
(1)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産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贖回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後的對應日,若基金資産規模低于 2
億元時,基金合同自動終止的情形除外,下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准;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並;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12)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産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事項。
2、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後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
(2)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
(4)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爲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爲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仍認爲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
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 日內召開。
5、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 30 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
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 30 日,在指定媒體公告。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托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准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
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爲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
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爲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
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爲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
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或通訊開會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
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委派代表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彙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
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50%(含 50%)。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在表決
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爲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 2 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
提示性公告;
83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爲召集人,則爲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爲召集人,則爲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
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
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
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注冊機構記錄相符;
(5)會議通知公布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或者采用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授權他人代爲出席會議
並表決。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爲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
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並、法律法規及《基金
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爲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
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爲基金管理
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
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
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以上(含 50%)選舉産生一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作爲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
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
84
聯系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後
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爲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
以上(含 50%)通過方爲有效;除下列第 2 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
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終止《基金合同》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爲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
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爲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
面表決意見視爲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爲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
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
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
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
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
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
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
一次爲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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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爲: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爲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
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者備
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 2 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媒體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
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
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約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86
(四)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四、與基金財産管理、運用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准和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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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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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稅收
五、基金的違約風險准備金
89
六、基金財産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目標
(二)投資範圍
(三)投資限制
90
91
七、基金資産淨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資産淨值
基金資産淨值是指基金資産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
2、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工作日閉市後,基金資産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
3、基金資産淨值、基金份額淨值
八、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産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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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財産的清算
(四)清算費用
(五)基金財産清算剩余資産的分配
(六)基金財産清算的公告
(七)基金財産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産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93
九、爭議的處理和適用的法律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産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
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
行仲裁,仲裁地點爲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並對各方
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
和營業場所查閱。
二十一、托管協議內容摘要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稱: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浦東新區世紀大道 100 號上海環球金融中心 39 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公平路 18 號 8 號樓嘉昱大廈 16 層-19 層
郵政編碼:200082
法定代表人:陳勇勝
成立日期: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5 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壹億壹仟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基金管理業務、發起設立基金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2、基金托管人
名稱: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 69 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複興門內大街 28 號凱晨世貿中心東座九層
郵政編碼:100031
法定代表人:蔣超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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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資格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3 號
經營範圍:吸收公衆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 算;辦理票據
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
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彙;結彙、售彙;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
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代理資金清算;各類彙兌業務;
代理政策性銀行、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業務;貸款承諾;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外
彙存款;外彙貸款;外彙彙款;外彙借款;發行、代理發行、買賣或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
幣有價證券;外彙票據承兌和貼現;自營、代客外彙買賣;外幣兌換;外彙擔保;資信調查、
咨詢、見證業務;企業、個人財務顧問服務;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證券投
資基金托管業務;企業年金托管業務;産業投資基金托管業務;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
券投資托管業務;代理開放式基金業務;電話銀行、手機銀行、網上銀行業務;金融衍生産
品交易業務;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範圍、投資對
象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准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和交易對手庫,以便基金托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
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于證券選擇標准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
查。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爲本基金投資組合資産配置比例:債券等固定收益類資産占基金資産
的比例不低于 80%;股票等權益類資産占基金資産的比例不超過 20%;基金投資于中小企
業私募債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資産淨值的 20%;基金持有現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占基金資産淨值的比例不低于 5%。
2、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融資、融券
比例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95
規另有規定外,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發行的證券總和,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6)本基金持有單只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産淨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資于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産
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産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11)本基金不得違反基金合同中有關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投資比例的規定;
(12)相關法律法規、監管部門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它投資限制;
(13)如果法律法規對基金合同約定的組合限制進行變更的,以變更後的規定爲准。
的有關約定。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上述投資組合限制條款中,若屬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當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
上述限制,在履行適當程序後,本基金投資可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投資的監督和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3、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協議第十五條第九項
96
基金投資禁止行爲進行監督。基金托管人通過事後監督方式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禁止行爲
和關聯交易進行監督。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禁止從事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名單及有
關關聯方交易證券名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責任確保關聯交易名單的真實性、准確
性、完整性,並負責及時將更新後的名單發送給對方。
若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與關聯交易名單中列示的關聯方進行法律法規禁止基金
從事的關聯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並協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該關聯交易
的發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後仍無法阻止關聯交易發生時,基金托管人有權向中國
證監會報告。對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關聯交易,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嚴格遵循了監督流程
仍無法阻止該關聯交易的發生,而只能按相關法律法規和交易所規則進行事後結算,則基金
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並應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4、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
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經慎重選擇的、本
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並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
托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
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應向基金托管人說明理由,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
3 個工作日內與基金托管人協商解決。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書面確認後,被確認調整
的名單開始生效,新名單生效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
照協議進行結算。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
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但不承擔交易
對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損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後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
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
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5、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産淨值計算、基
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
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經基金托管人的審核擅自將不實的業績表現數據印制在宣傳推介材
料上,則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並將在發現後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6、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
進行監督。
(1)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遵守《關于規範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證券行爲的緊急
通知》、《關于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證券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
定。
97
(2)流通受限證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範的非公開發行股票、
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于發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
限證券。
(3)在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基金管理人應當制定相關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
制制度、流動性風險控制預案等規章制度。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流動性的需要合理安排
流通受限證券的投資比例,並在風險控制制度中明確具體比例,避免基金出現流動性風險。
上述規章制度須經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批准。上述規章制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後,基金管理人應
當將上述規章制度以及董事會批准上述規章制度的決議提交給基金托管人。
(4)在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之前,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提前一個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有關流通受限證券的相關信息,具體應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擬發行數量、定價依據、監管機構的批准證明文件複印件、基金管理人與承銷商簽訂的
銷售協議複印件、繳款通知書、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劃款賬號、劃款金額、
劃款時間文件等。基金管理人應保證上述信息的真實、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監督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過程中,如認爲因市場出現劇
烈變化導致基金管理人的具體投資行爲可能對基金財産造成較大風險,基金托管人有權要求
基金管理人對該風險的消除或防範措施進行補充和整改,並做出書面說明。否則,基金托管
人經事先書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權拒絕執行其有關指令。因拒絕執行該指令造成基金財産
損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並有權報告中國證監會。
(6)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投資的受限證券登記存管在本基金名下,並確保證基金托
管人能夠正常查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産生的受限證券登記存管問題,造成基金財産的損失
或基金托管人無法安全保管基金財産的責任與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向基金托管人報送相關數據或者報送了虛假
的數據,導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職責的,基金管理人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後果。除
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據基金合同及本協議履行職責外,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産生的損失,基金
托管人按照本協議履行監督職責後不承擔上述損失。
7、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投資銀行存
款進行監督。
基金投資銀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
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並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
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
本基金投資銀行存款應符合如下規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與存款銀行建立定期對賬機制,確保基金銀行存款
業務賬目及核算的真實、准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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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應加強對基金銀行存款業務的監督與核查,嚴格審查、複核相關協議、
賬戶資料、投資指令、存款證實書等有關文件,切實履行托管職責。
(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在開展基金存款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基金法》、《運作
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賬戶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結算等的各項規定。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在選擇存款銀行時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
的約定的行爲,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個工作日內糾正。基金管理人對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 10 個工作日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
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爲,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個工作日內糾正或拒絕結算。
8、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中違反法律法規
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
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並以書面
形式給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
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 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
行複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
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
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並報告中國證監會。
9、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對
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托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複並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
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10、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爲,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
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
或經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1、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財産、開設基金財産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複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産淨
值和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
等行爲。
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産、未對基金財産實行分賬管理、未執
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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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
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
事項進行複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爲,包括
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産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
複基金管理人並改正。
3、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爲,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
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産的保管
1、基金財産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産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産。
(2)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産。未經基金管理人依據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規
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産。
(3)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産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4)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産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産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産,
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
(6)對于因爲基金投資産生的應收資産,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賬
日期並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賬日基金財産沒有到達基金賬戶的,基金托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産造成損失的,基金托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産。
2、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的資金應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
從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的商業銀行等開設的基金認購專戶。該賬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並
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
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基金財産的
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開立的基金托管資金賬戶,同時在規定時間內,聘請具有從事證券
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方爲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
100
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應提供充分協助。
3、基金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設本基金的資金賬戶,並根據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
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
均需通過本基金的資金賬戶進行。
(3)基金托管資金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戶進
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托管資金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5)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過基金托管人專用賬戶辦理基
金資産的支付。
4、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爲基金開
立基金托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賬戶。
(2)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賬
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賬
戶,並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
行。
(4)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證券賬戶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負責,賬戶資産的管理和
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5)在本托管協議生效日之後,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
關賬戶的開設、使用的,按有關規定開設、使用並管理;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應當
比照並遵守上述關于賬戶開設、使用的規定。
5、債券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托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
關規定,以本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債券托管與結算賬戶,並代
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時代表基金簽訂全國銀行間
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6、其他賬戶的開立和管理
101
(1)因業務發展需要而開立的其他賬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在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議後由基金托管人負責開立。新賬戶按有關規則使用並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賬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7、基金財産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産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妥善保
管,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辦理。屬于基金托管人實際有效控制下的實物證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間的損壞、滅失,
由此産生的責任應由基金托管人承擔。托管人對托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證券不承擔
保管責任。
8、與基金財産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除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簽署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時應保
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爲基金合同終止後 15 年。
五、基金資産淨值的計算和複核
1、基金資産淨值是指基金資産總值減去負債後的淨資産值。
基金份額淨值是指基金資産淨值除以基金份額總數後得到的基金份額的資産淨值。基金
份額淨值的計算,精確到 0.0001 元,小數點後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産生的誤差計入基金
財産。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産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開放日對基金財産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
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産淨值和基金
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複核。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産進行估
值後,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複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依據
基金合同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外公布。
3、當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基金財産公允價值時,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並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
因,雙方協商解決。
5、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 位以內(含第 4 位)發生差錯時,視爲基金份額淨值錯
誤;基金份額淨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並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錯誤偏差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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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應當及時通知基金托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50%時,基金
管理人應當公告、通報基金托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當發生淨值計算錯誤時,由基金管
理人負責處理,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損失的,應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賠付,基金
管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6、當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差錯給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需要進行賠償時,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根據實際情況界定雙方承擔的責任,經確認後按以下條款進行賠償:
(1)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雙
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尚不能達成一致時,按基金會計責任方的建議執行,由此給基
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2)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已由基金托管人複核確認後公告,而且基金托
管人未對計算過程提出疑義或要求基金管理人書面說明,基金份額淨值出錯且造成基金份額
持有人損失的,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賠償金,就實際向基金
份額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賠償金額,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擔 50%,基金托管人承擔 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雖然多次重新計算和核
對,尚不能達成一致時,爲避免不能按時公布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
果對外公布,由此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購或贖回金額等),基金托
管人在履行正常複核程序後仍不能發現該錯誤,進而導致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而引起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財産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賠付。
7、由于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有關會計制度變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
是未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份額淨值計算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
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8、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産生的淨值計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計算結果爲准。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須分別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基金權益登記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至少應包括持有
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注冊登記機構編制,由基金管理人審核並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個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絕提供。
103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下月前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終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項日期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于發生日後十個工作日內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限爲 15 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于基金托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
義務。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無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按有
關法規規定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七、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産的清算
1、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
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核准後生效。
2、托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産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資産;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産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3、基金財産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基金的財産進
行清算。
八、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産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能
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爲北京市,按
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
人均有約束力。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
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從其解釋。
二十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爲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以下是主要的服務內容,基金
管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修改這些服務項目。
一、客戶服務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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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財咨詢
人工理財咨詢、賬戶查詢、投資人個人資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 7×24 小時電話自助查詢(基金淨值、賬戶信息、公司介紹、産品介紹、
交易費率等)。
3、7×24 小時留言信箱。若不在人工服務時間或座席繁忙,可留言,基金管理人會盡
快在 2 個工作日內回電。
二、客戶投訴及建議受理服務
投資人可以通過信函、電郵、傳真等方式提出咨詢、建議、投訴等需求,基金管理人
將盡快給予回複,並在處理進程中隨時給予跟蹤反饋。
三、短信提示發送服務
投資人可以通過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電話、網站申請訂制(退訂)免費的手機短
信資訊。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資人發送短信資訊。
四、電子郵件電子刊物發送服務
投資人可以通過撥打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電話、網站申請訂制(退訂)免費的電子郵
件資訊。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資人發送電子資訊。
五、聯系基金管理人
1、網址:www.gtfund.com
2、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888-8688(全國免長途話費),021-31089000
4、客戶服務傳真:021-31081700
5、基金管理人辦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區公平路 18 號 8 號樓嘉昱大廈 16 層-19 層 郵
編:200082
六、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方式聯系基金管
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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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應披露事項
公告名稱 報社 日期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基金參加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
蘇州銀行基金申購及定期定額投資費率優 2016/12/28
《證券時報》、《證券日報》
惠活動的公告
中國農業銀行基金申購、定期定額投資費 2016/12/28
《證券時報》、《證券日報》
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基金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
參加北京錢景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2016/12/29
《證券時報》、《證券日報》
申購、定期定額投資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基金
在中國工商銀行新增開通定期定額投資計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
2016/12/29
劃並參加“2017 傾心回饋”基金定投費率 《證券時報》、《證券日報》
八折優惠活動的公告
參加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購費率 2016/12/30
《證券時報》
優惠活動的公告
參加青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購及定 2016/12/30
《證券時報》、《證券日報》
期定額投資計劃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參加張家港農村商業銀行申購(含定期定額 2016/12/30
《證券時報》、《證券日報》
投資)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國泰民安增利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
2017/1/13
分紅公告 《證券時報》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任職公告 2017/2/9
《證券時報》、《證券日報》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開通旗下部分
開放式基金在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定期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
2017/2/17
定額投資計劃並同時調整定投金額下限的 《證券時報》
公告
交通銀行申購及定期定額投資費率優惠活 2017/2/23
《證券時報》、《證券日報》
動的公告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新增交通銀行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
2017/3/3
股份有限公司直銷賬戶的公告 《證券時報》、《證券日報》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新增北京肯特
瑞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銷售旗下部分基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
2017/3/14
金、開通定期定額投資計劃、轉換業務並 《證券時報》、《證券日報》
開展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部分基金
參加宜信普澤投資顧問(北京)有限公司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
2017/3/17
申購(含定期定額投資)費率優惠活動的公 《證券時報》、《證券日報》
告
106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新增方正證券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
2017/3/24
股份有限公司銷售旗下部分基金的公告 《證券時報》、《證券日報》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北京分公司遷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
2017/3/25
址的公告 《證券時報》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高級管理人員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
2017/3/25
變更的公告 《證券時報》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旗下開放式基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
金參加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個人電 2017/3/29
《證券時報》、《證券日報》
子銀行渠道基金申購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參加張家港農村商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含 2017/3/31
《證券時報》、《證券日報》
定期定額投資)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新增北京蛋卷
基金銷售有限公司銷售旗下部分基金、開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
2017/3/31
通定期定額投資計劃、轉換業務並開展費 《證券時報》、《證券日報》
參加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購費率優惠 2017/4/7
《證券時報》、《證券日報》
活動的公告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新增北京恒天
明澤基金銷售有限公司銷售旗下部分基金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
2017/4/7
並開通定期定額投資計劃、轉換業務的公 《證券時報》、《證券日報》
告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平安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新增銷售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並開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
2017/4/18
通定期定額投資、轉換業務及開展費率優 《證券時報》、《證券日報》
參加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購及定期定 2017/4/22
《證券時報》、《證券日報》
額投資費率優惠活動的公告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新增上海華夏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
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銷售旗下部分基金 2017/5/10
《證券時報》、《證券日報》
的公告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于新增上海通華
財富資産管理有限公司銷售旗下部分基金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
2017/5/12
關于國泰民安增利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
《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
基金 C 類基金份額恢複申購、轉換轉入及 2017/5/16
《證券時報》
定期定額投資業務的公告
二十四、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和注冊登記機構的住所,投
資者可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本招募說明書複制件或複印件,但應以招募
說明書正本爲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107
二十五、備查文件
一、備查文件目錄
以下備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辦公場所。投資者可在辦公時間免費
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複印件。
1、中國證監會核准國泰民安增利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文件
2、《國泰民安增利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3、《國泰民安增利債券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4、法律意見書
5、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和公司章程
6、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二、備查文件存放地點
本基金管理人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辦公地點—上海市虹口區公平路 18 號 8 號樓嘉昱
大廈 16 層-19 層(200082)。
三、投資者查閱方式
可咨詢本基金管理人,部分備查文件可在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網站上查閱。
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八月九日
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