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新加坡商品及服務稅:改革目的、實踐與政策啓示
作者:方鑄 王成展 王敏
單位:雲南財經大學
刊期:《財政科學》2021年第10期
內容提要
作爲全球第五大金融中心,新加坡是較早將數字産品和服務納入現有稅種征收範圍的東南亞國家。出于盡快緩解國內財政壓力以及營造國內外供應商公平競爭環境等方面的考慮,新加坡宣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對非居民企業征收其向本國用戶提供相關數字服務的商品及服務稅。本文系統介紹了新加坡商品及服務稅的改革目的和實際踐行,在此基礎上,提出對完善我國跨境數字産品和服務交易稅收制度的建議,以期維護本國數字經濟企業的稅收利益。
關鍵詞:跨境數字商品與服務 數字經濟 商品及服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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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內容摘編
近年來,在經濟數字化背景下,跨境數字産品和服務的日益繁榮對現行稅收制度提出了嚴峻的挑戰。當前,以新加坡等爲代表的對非居民企業征收其向本國用戶提供相關數字服務的商品及服務稅(Goods and Services Tax,以下簡稱GST)已成爲了全球數字服務稅征收方式中的重要類型之一。在2018年年底,新加坡公布了《商品及服務稅(修訂)條例草案》將進口服務納入商品及服務稅的應稅範圍。2021年2月,新加坡政府公布2021年財政預算案,該法案進一步擴大了商品及服務稅(GST)的應稅範圍。新加坡以“漸進式”的策略,在現有稅制規則的框架下逐步更新及完善數字稅收規則的內容。
國內學者多聚焦于經合組織的國際稅制改革及以英法等歐洲國家爲代表的數字服務稅研究,比如龔輝文(2021)、姜躍生等(2020)、張智勇(2020)、何楊(2020)等,鮮有文獻直接關注與我國毗鄰的東盟國家跨境數字服務稅收制度的實踐情況。事實上,東盟各國爲應對數字經濟沖擊,解決稅基侵蝕等問題,提出了多項具有一定前瞻性的改革措施。其中,新加坡作爲中國在東盟最大的貿易夥伴,同時也是全球最具競爭力經濟體,其對跨境數字服務稅收政策實踐情況,特別是反向征稅機制以及海外供應商制度,對研究與我國數字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稅收制度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
新加坡商品及服務稅及其改革目的
(一)新加坡商品及服務稅
新加坡商品及服務稅(GST)是對在其境內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生産應稅商品和提供應稅服務以及進口商品課征的一種稅;其納稅人指的是已注冊或者按要求應當注冊商品及服務稅的企業或個人,注冊的方式包括強制注冊、自願注冊和集團注冊;其征收環節分爲生産、零售和進口環節;對于應納稅額的計算,該稅制規定納稅人可通過商品及服務稅納稅申報表,將進項稅額從銷項稅額中減去,以沖抵銷項稅額;而新加坡商品及服務稅的標准稅率爲7%,適用于所有商品和服務,獲得零稅率減免或免稅的商品及服務除外;此外,對于應稅進口服務,新加坡政府宣布自2020年1月1日開始對以下商品及服務施行以下稅收制度:一是對企業對企業(“B2B”)模式下的進口服務,實行反向征稅制度(The Reverse Charge Mechanism,以下簡稱RCM);二是對企業對客戶(“B2C”)模式下的進口服務,實行海外供應商注冊制度(Overseas Vendor Registration Regime,以下簡稱OVR)。
(二)新加坡商品及服務稅的改革目的
當今,世界正面臨著百年未有之大變局,疫情的流行對全球經濟影響深遠,國際體系、國際環境更趨複雜。而新加坡政府囿于其“外向型”經濟結構,受外部環境的影響更加凸顯。目前新加坡正面臨著雙重困境,一方面,疫情等原因給新加坡國內經濟帶來極大的下行壓力,新加坡政府財政壓力空前。另一方面,新加坡以往的《商品及服務稅法案》所規定的征稅範圍僅包含在新加坡境內納稅人生産的應稅商品和提供的應稅服務以及進口至新加坡的商品,並沒有涵蓋進口服務,進而導致國內外供應商稅負不公平的現象。爲應對上述問題與困境,新加坡政府對國內商品及服務稅稅制進行改革。
全文刊于《財政科學》2021年第10期,歡迎訂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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