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的底層邏輯實際上是一種法律博弈,作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代言人的刑事律師,當然有必要去了解一下我們的相對方——偵查機關到底是運用何種思維和方法來偵破案件以及搜集證據。
辯護律師應當從基本的證據入手,通過探討認定犯罪的基本條件,圍繞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辯解,反過來印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真實,從而分析公安機關抓獲的犯罪嫌疑人是否爲該案真正作案人,進而通過對證據的分析判斷,采取對被告人最有利的辯護策略,以期達到無罪辯護、罪輕辯護等結果。
刑事案件從偵查階段(公安)、到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再到最後的審判階段(法院),完整地走完三個階段通常耗時數月到數年不等。雖然最終敲下法槌的是法院,但法院判決的依據是事實、證據與法律,而證據絕大多數都在偵查階段形成。
偵查落地的根基是破案和打擊犯罪,而冤假錯案的最源頭往往是“確證偏見”(confirmation bias),即偵查機關會主動尋找證實他們觀點的信息,而忽略那些與其觀點相悖的信息。因此,其在進行犯罪嫌疑人畫像時,受有罪推定思維慣性和職業習慣的影響,容易對有待論證的偵查假說存在輕信或偏執的信任,只從確證的角度搜集證據,忽視反證。可想而知,這樣的偏見會帶來諸多的誤判。
在西方國家,譬如加拿大將 “確證偏見”理解爲——思想單一,過分局限于一個調查或檢察意見,以至于對收集到的信息做出了不合理的歪曲評價和反應行爲。這種確證偏見及其副産品“使結果正當化的不當行爲”被確定爲導致加拿大發生錯案的首要原因。對警察和被害人的高度認同、來自媒體、其他利益團體的壓力、偏聽偏信等等都是導致公訴人陷入確證偏見進而背離其職責的重要因素。即便是再好的警察和公訴人都難免受確證偏見的影響,這一點加拿大警方、公訴人和社會都沒有回避。
那麽,從辯護律師的角度,這給我們什麽啓發呢?
首先,辯護律師的介入以及“相反的聲音”,有助于克服“確證偏見”,糾正取證偏向,制約權力的行使,這也是我國刑事辯護制度設立的初衷。因爲權力一旦失去制約,誰都無法保證權力不被濫用。
其次,具體到個案,了解偵查思維,也有助于我們提供更精准、貼位的刑事辯護法律服務。分析考證偵查人員在偵查破案初期是如何分析案件、判斷偵查方向,在判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爲作案人的問題上,對辯護律師而言非常重要。
打個比方,偵查機關調查取證的先後順序若是嚴重顛倒,嚴重違反偵查程序,違背偵查常理,則通過我們認真研究案卷證據材料,建立以時間爲數軸的證據體系,加以梳理和分析,就能找出證據之間的矛盾點,阻斷證據鏈條,辯護律師就能夠找到辯護的主要觀點,實現有效辯護,最大程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這就要求我們:
1、勇于懷疑偵查結論。一個專精于刑事領域的刑辯律師,在拿到任何一個案件時,首先應當抱著無罪的思維來審視事實和證據。如前文所述,偵查思維具有回溯性,偵查人員並非案件的親曆者,也會出現判斷錯誤、偏差或者知識結構不完整等等情形,這爲我們的辯護提供了空間。因此,辯護思維的第一步應當是無罪推定。只有當綜合全案事實、證據和法律無法得出無罪的基礎上,才應當進入第二步“罪輕辯護”。至于具體選擇輕罪辯護、罪輕辯護、量刑辯護、證據辯護、程序辯護甚至是騎牆式辯護(即兩手抓)則是另外一個技術層面的問題,要結合當事人的意願和個案的不同,從有利于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發綜合考量定奪。
2、了解當下主流的偵查模式。偵查的任務之一是搜集、固定證據。實務中分爲“由供到證”和“由證到供”。
“由供到證”是指偵查機關先找嫌疑人做口供,然後以口供爲線索搜集其他證據,如果搜集的其他證據與嫌疑人的口供有出入,就繼續訊問犯罪嫌疑人,俗稱“擠牙膏”,擠一點查一點,擠多少查多少。
“由證到供”是指偵查機關在掌握了其他較爲充分的客觀證據之後,再來搜集口供,從而使得證據鏈更加完整、證據間咬合度更高。
從我國立法上來看,我國的偵查模式應屬“由證到供”的偵查模式,但在實務中,卻經常沿用“由供到證”的偵查模式,不可避免會産生刑訊逼供行爲(凍、餓、渴、不給睡覺等等),這種情況就容易造成冤假錯案。
口供素來被稱爲“證據之王”,對于一部分偵查員而言,突破了口供仿佛就像辦結了案件一般,只要突破口供,其他證據是否完整收集似乎不是那麽重要。如果以口供爲中心作爲定案的主要依據,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證人改口,案件必然卡格,不僅浪費司法資源,更容易滋生冤假錯案。
公、檢、法、律本質上都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一員,只是大家分工不同。盡管大家各司其職會不可避免地站在對立面,但終極目的都是爲了把工作做好,維護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確實施,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
同樣,不僅律師需要學習偵查思維,公安也可以學習辯護思維,在破案之後反向切入,從律師的角度考慮需要哪些證據才能形成完整閉合的證據鏈、證據是否存在漏洞和瑕疵,是否忽視了無罪或罪輕的證據、是否有無罪的可能等等。雖然各方在個案中博弈和較勁,但正是抗辯制度的設計使得個案更好地接近真相,個案的司法公正,彙集起來就是全體法律人和普通老百姓翹首以盼的司法公正。
寫在最後的話
“律偵查”公衆號建立的初衷,是基于筆者本人的興趣與熱愛,也是爲了與你們分享筆者自己在執業過程中的經驗。
當然,如果你們有任何實務疑問也可以私信向我提問。
期待你的關注,更期待與你交流。(^_^)
法律不是真相,不是正義,有時甚至都不是公平的。你看到的真相,未必真的是真相;你覺得的幸福,未必真的是幸福。
我們身爲律師的職責並不是探究真相,也不是幫助他人找到幸福。律師的職責是最大程度地維護委托人的權益。
我們相信證據,而不輕信一面之詞,更不訴諸情感;
我們不執著所謂“真相”,只要經過質證後的證據形成了一個法律事實,那麽就相信它是真的。
這就是程序正義。
沒錯,實體正義是我們最終的追求,但實體正義非人力所能夠掌握,而且容易被公權力以實體正義的借口侵犯個人的權利,因此我們只能相信程序正義,盡管程序正義比不上實體正義,但總比自诩實體正義的要好得多。
而道德的正義,最大的問題在于不確定,你難以了解事情的真相,因此只能訴諸感情,最終淪爲情緒的宣泄——
“誰弱誰有理”
“他還只是個孩子”
沒錯,只要法院根據法律和證據來判決,所得到的結果,無論會侵害誰的利益,無論是否符合客觀真實,這都是正義。人類的曆史上對正義下過很多定義,其中最著名的就是道德主義者所追求的實體正義,但我們最終承認客觀真實無法還原,而判斷結果也往往失真,能夠保證的僅僅是程序上的正確。最終法律選擇程序正義,也就是“正確的程序”,這是人類悠久曆史的成果。
“以事實爲依據,以法律爲准繩”,在法律的範圍內做文章求正義是不言而喻的箴言,也是法官和律師共同的信念。
我們不是上帝,大部分人能夠做好自己分內的工作就已經很了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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