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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深圳大學經濟特區立法研究中心研究員、博士後 李一鳴
隨著國際資本流通、貨物與服務貿易的不斷擴張及國內外商事活動多元化發展,仲裁作爲一種效率高、靈活性與專業性較強的糾紛解決方式,已經普遍適用于當今各種商事糾紛解決中。目前,國際各法域都努力發展仲裁等替代性商事糾紛解決機制,吸引相關仲裁機構入駐,構建區域國際仲裁市場,這些舉措成爲當今各法域發展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路徑。中國在北京、上海、珠三角等區域範圍內都在努力構建相關仲裁中心,以配合中國“一帶一路”倡議的發展宗旨。
國際仲裁中心形成的基礎性要素分析
(一)國際仲裁中心的界定
國際仲裁中心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界定。廣義上的國際仲裁中心是指在某一地理範圍內形成仲裁配套服務齊全且具有輻射能力的區域性國際仲裁中心。區域性國際仲裁中心一般會依靠其優越的地理位置及良好的仲裁市場,吸引國內外客戶選擇在此區域內相關機構進行仲裁。例如,英國倫敦、新加坡、阿聯酋迪拜等地都依靠其特有優勢吸引各類當事人選擇此地爲仲裁地。
而狹義上的國際仲裁中心指的是某機構以“XX國際仲裁中心”進行冠名,是單指某一實體化的國際性仲裁機構。1991年起,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以下簡稱“SIAC”)開始作爲一個獨立非營利性組織運作,至今已在世界仲裁領域享有極高的聲譽。中國也緊跟國際仲裁發展趨勢,構建北京國際仲裁中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這兩個是狹義上的國際仲裁中心。本文重點圍繞廣義上的國際仲裁中心加以分析。
(二)國際仲裁中心的形成條件
1.地理條件。國際仲裁中心的地理位置應具有樞紐性。當今世界上著名的國際仲裁中心,如英國倫敦、新加坡及阿聯酋迪拜等地,地理位置極其優越。英國海洋相關産業發展悠久,倫敦海事仲裁享譽全球,與其優越的地理位置密不可分。倫敦港是全英國最繁忙的港口,水路交通及碼頭等相關設施主要集中在泰晤士河沿岸,內河及遠洋航運曆史悠久。新加坡是世界重要的轉口港及聯系亞、歐、非、大洋洲的航空中心。優越的地理位置及發達的陸海空交通運輸能力爲國際仲裁中心的發展提供了條件。首先,地理位置優越、交通發達往往是某區域經濟發達活躍的標志。隨之而來的是經濟法律糾紛的增多,可以爲國際仲裁中心的發展提供良好穩定的仲裁市場。其次,在發展本區域仲裁市場的同時,優越的地理位置可以更好地吸引全球客戶選擇此區域爲仲裁地。
2.政府支持與司法保障條件。國際仲裁中心需要政府與司法的支持保障。從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的發展經驗來看,國際仲裁中心前期發展與政府及司法機關的支持密不可分。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在發展初期,由新加坡政府進行財政資助並建立新加坡麥斯威爾仲裁大廈,吸引國際知名仲裁機構入駐,提升SIAC的國際影響力。SIAC另有聘請世界各領域內知名專家擔任機構仲裁員,新加坡政府爲仲裁員出入境及移民等方面提供優惠政策。新加坡司法機關對仲裁持積極態度,在雙方具有仲裁意向的前提下,促進雙方通過仲裁解決爭議。仲裁活動在政府與司法機關的協作配合下,才可以發揮最佳效果。
國際仲裁中心的發展經驗
國際仲裁中心的發展經驗可以從仲裁相關法律的發展、社會公民對仲裁認可度及仲裁機構國際影響力三個方面進行考量。
2018年5月9日,英國倫敦瑪麗皇後大學和美國威凱律師事務所共同發布了《2018國際仲裁調查》(The 2018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Survey)。該調查報告是雙方共同完成的第四次調查報告。迄今爲止內容最爲全面,參與調查人員數量創下新高。根據《2018國際仲裁調查》受訪者數據顯示,倫敦仍然是世界最受歡迎的仲裁地,占64%的席位;新加坡位居第三位,占比39%。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新加坡針對仲裁相關法律制度進行立法及修改,並吸收《聯合國國際商事仲裁示範法》的理念和相關規定,修改了新加坡《國際仲裁法》,爲新加坡仲裁制度的發展提供了立法基礎。
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自1991年開始運營以來,目標爲全世界商事糾紛當事人提供仲裁服務。SIAC也在不斷修改其仲裁規則,旨在追隨當今經濟社會發展速度與現實要求。根據SIAC最新仲裁規則,仲裁庭可以自由地選擇仲裁程序及仲裁規則。SIAC給予仲裁案件當事人最大選擇自主權,有利于案件的解決及當事人便利。
根據新加坡《國際仲裁法》的規定,在相關仲裁案件中,新加坡司法機關不可作出不利于國際仲裁程序的事項,法院的態度應偏向于敦促當事人雙方遵守仲裁協議,促使仲裁程序的完結。
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的發展與其他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的完善是密不可分的。新加坡政府針對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的發展專門成立ADR(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小組,並在法院、政府部門、行業協會、社區、消費者協會等成立了糾紛解決中心,如新加坡金融業糾紛解決中心、新加坡勞動爭議解決中心及相關社區爭議解決中心等,都可以爲國內外相關當事人提供非訴爭議解決途徑。
從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發展經驗來看,在國際仲裁中心發展初期,政府相關支持政策是仲裁發展的必要性條件。仲裁畢竟是一種民間糾紛解決方式,政府需要進行支持引導,在不幹預仲裁內部運作的前提下,發揮政府的最大效能。新加坡司法機關尊重仲裁相關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仲裁協議的引導下,積極促使當事人通過仲裁程序解決糾紛。與此同時,其他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與仲裁制度的共同發展也是提升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國際形象和影響力的重要因素。如今的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集合了調解、仲裁、訴訟爲一體的綜合性商事爭議糾紛解決機制,爲全世界相關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國際仲裁中心發展的啓示
從世界知名國際仲裁中心發展經驗來看,國際仲裁中心的形成與發展並非一蹴而就,需要立法、司法、政府和社會協同合作,中國也應積極完善配套機制。
第一,應完善相關仲裁立法。建立以機構仲裁爲主、臨時仲裁爲輔的仲裁制度,給予當事人更多的選擇空間。同時,應發展特色專業仲裁制度,如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提供相關域名爭議解決服務。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也可根據本區域特點,發展具有地域性的特色仲裁形式,發展互聯網仲裁及區域化協作。
第二,應加強仲裁人才的培養力度。從國內各仲裁機構中國籍仲裁員組成來看,大部分爲在職律師、各行業專業人士及高校教授,而專門研究仲裁制度的專業人士較少。全國各高校應該積極開設仲裁相關專業,爲仲裁相關機構與單位輸送高質量的仲裁專業人才。
第三,應加強仲裁員的監管與培養。仲裁是始于民間的一種糾紛爭議解決方式,仲裁員在案件審理中扮演“裁判者”的角色,仲裁員的專業水平和職業素養直接影響到裁判案件的公平性。香港設有專門的仲裁員協會,通過設立相關課程培養年輕仲裁員,並設有專門的年度評分制度以對仲裁員進行監督,提高仲裁員的自我約束力並保障仲裁活動的順利進行。
縱觀國際仲裁的發展,區域性國際仲裁中心的繁榮程度往往與此區域內城市發展水平有著密切的聯系。2018年11月,普華永道中國聯合數聯銘品、財新智庫和新經濟發展研究院共同發布《2018年中國城市營商環境質量報告》,報告中城市營商環境位列前三名的深圳、北京和上海分別設有深圳國際仲裁院、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上海國際仲裁中心三所仲裁機構。上述三所仲裁機構在宣傳中國仲裁文化、提高中國在國際商事爭議解決話語權方面都作出了積極的貢獻。2018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組織召開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座談會,發布並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確定首批納入“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國際商事仲裁及調解機構的通知》,確定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國際仲裁院、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北京仲裁委員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五家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作爲首批納入“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解決平台多元化解決機制的仲裁機構,爲形成“一站式”國際商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提供了制度保障。中國構建區域性國際仲裁中心是服務“一帶一路”倡議、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重要舉措,也是完善國內法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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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審判》雜志201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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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孫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