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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
目錄
1、准確查明適用瑞士法,確立“單邊選擇性爭端解決條款”的效力
——原告廈門建發化工有限公司訴被告瑞士艾伯特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2、准確查明適用《瑞士民法典》,營造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原告招商局物流集團上海奉賢有限公司訴被告溫特圖爾發動機股份公司等所有權確認糾紛案
3、准確查明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法,依據沖突規範正確認定侵權行爲地
——原告楊新宙訴被告堀雄一朗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案
4、准確查明新加坡《商船法》,認定船舶金融抵押合同效力
——原告印度國家銀行訴被告瓦倫亞洲私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5、法官依職權查明美國法,當庭互聯網查證認定關鍵事實
——原告趙濤訴被告姜照柏、上海鵬欣(集團)有限公司、高漢中及美國MPI股份有限公司出資糾紛案
6、准確查明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法,依法確認公司意志代表權問題
——原告Cova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訴被告佳啤貿易(上海)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案
7、准確查明新加坡法律,確定商業保理審查規則
——原告中金彙理商業保理(新加坡)有限公司(CHINA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SINGAPORE) PTE.LTD.)訴被告東莞市入世豐針織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糾紛
8、准確查明適用香港判例,適用“揭開公司面紗”原則否認公司獨立人格
——原告馬格內梯克控制系統(上海)有限公司訴被告李建斌、張佳榕、施慧玲、埃姆埃(香港)自動化控制技術與服務有限公司、朱家文侵害商業秘密、其他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9、准確查明日本商業慣例,認定日本版權交易領域特殊規則
——原告上海寬娛數碼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羁絆網絡有限公司、福建天下無雙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案例一
准確查明適用瑞士法
確立“單邊選擇性爭端解決條款”的效力
——原告廈門建發化工有限公司訴被告瑞士艾伯特貿易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廈門建發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建發公司)和瑞士艾伯特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士艾伯特公司)簽訂《銷售確認書》,《銷售確認書》第14條約定:“出售方(被告)可以選擇將由此産生的一切爭議提交瑞士楚格州法院解決或根據巴黎國際商會仲裁調解規則在楚格州進行仲裁,仲裁地在楚格州”。瑞士艾伯特公司認爲,此條款根據瑞士法律規定是一個有效條款,具體管轄應由被告選擇,中國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據此提出管轄權異議。爲查明瑞士的法律或判例,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委托華東政法大學外國法查明研究中心進行域外法查明,該中心出具了《法律意見書》,雙方當事人對該《法律意見書》均無異議。
裁判結果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認爲:本案中瑞士艾伯特公司基于雙方約定而取得單方選擇權,其選擇瑞士楚格州法院處理雙方爭議與法不悖,中國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遂裁定駁回廈門建發公司的起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典型意義
在涉外商事案件審理中,一定條件下查明域外法是我國法院和法官的職責,不能輕易以“無法查明域外法”爲由而適用中國法。在當事人無法提供域外法,法院窮盡合理途徑仍無法查明的情況下,才可以依據“無法查明域外法”的規定適用中國法。本案系爭合同約定了“單邊選擇性爭端解決條款”,約定的仲裁地是瑞士楚格州,故要認定該條款的效力,就必須查明瑞士法的相關規定。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均無法提供瑞士法的情況下,沒有直接適用中國法,而是通過委托專門的域外法查明機構對案件所涉域外法進行了查明,在此基礎上,對合同約定“單邊選擇性爭端解決條款”的效力作出正確認定,對此類案件的審理有一定參考價值。
案例二
准確查明適用《瑞士民法典》
營造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原告招商局物流集團上海奉賢有限公司訴被告溫特圖爾發動機股份公司等所有權確認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07年,閩東叢貿船舶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閩東船舶公司)作爲需方,與供方溫特圖爾發動機股份公司(以下簡稱溫特圖爾公司)簽訂《供貨合同》,購買兩台“瓦錫蘭7RT-flex50-B”型主柴油發動機,收到所有合同款項前,溫特圖爾公司將保留所有貨物的所有權。涉案發動機由閩東船舶公司報關後,由中外運物流華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外運公司)從港口提取至其位于上海市嘉定區的倉庫內。
閩東船舶公司支付部分合同款項並取得涉案發動機的提單後,未能支付合同尾款,亦未能提取涉案發動機貨物。貨物長期存儲于中外運公司倉庫內亦産生了大額倉儲費用,中外運公司、溫特圖爾公司、瓦錫蘭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瓦錫蘭公司)于2014年簽署《和解協議》,約定溫特圖爾公司與閩東船舶公司之間《供貨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由溫特圖爾公司另行主張,溫特圖爾公司同意中外運公司對涉案發動機行使留置權,采取拍賣、變賣等方式處理後,將對價用于補償倉儲費等費用。
中外運公司隨即與招商局物流集團上海奉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招商奉賢公司)簽訂《買賣及倉儲合同》,將涉案發動機出售給招商奉賢公司。中外運公司已于2014年收到合同項下貨款並向招商奉賢公司開具了倉單及增值稅發票。
後因本案各方就涉案兩台發動機所有權歸屬存在異議,招商奉賢公司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涉案兩台發動機歸屬其所有;閩東船舶公司提起反訴,主張其憑借貨物正本提單已經獲取涉案發動機所有權,且中外運公司與溫特圖爾公司及瓦錫蘭公司之間的《和解協議》涉嫌惡意串通,應被認定無效,閩東船舶公司請求確認涉案貨物歸其所有,並要求中外運公司及招商奉賢公司向其交付涉案發動機。
裁判結果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爲:本案當事人之一溫特圖爾公司系注冊于瑞士聯邦的外國法人,關于法律適用問題,首先,就招商奉賢公司與其余各被告之間的動産所有權確認這一基礎法律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十七條“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法律事實發生時動産所在地法律”之規定,即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進行審理;其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之規定,涉及溫特圖爾公司與閩東船舶公司之間就《供貨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問題則應適用雙方約定的瑞士法律規定;涉及中外運公司、溫特圖爾公司及瓦錫蘭公司之間的《和解協議》項下的權利義務問題則適用各方約定的新加坡法律規定。
根據所查明的《瑞士民法典》的規定,提單的交付代表占有的轉移,但並不意味著所有權的轉移,提單持有人是否能夠取得物權以及取得何種形式的物權,還取決于當事人之間關于物權變動的具體約定。合同雙方明確約定了所有權保留條款且所有權轉移條件未成就,即使閩東船舶公司取得了提單,但雙方後續行爲表明溫特圖爾公司並無轉移所有權的意思表示。根據新加坡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溫特圖爾公司與瓦錫蘭公司之間的《和解協議》滿足新加坡法律中關于合同訂立的要約與承諾、對價及建立法律關系的意圖等要素,不存在新加坡法律規定的違反法律或違背公共政策而不能被執行的情形。閩東船舶公司不認可該意見但未提供反駁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故判決涉案發動機的所有權人爲招商奉賢公司,對閩東船舶公司的全部反訴請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三條、第四條之規定,只要不屬于我國法律強制性排除域外法適用的情形,當事人均可以依法明示選擇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本案根據當事人之間的相關約定以及多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性質分別查明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規定。其中,溫特圖爾公司系瑞士籍大型發動機設備生産制造商,瑞士系繼意大利、盧森堡後第三個加入中國“一帶一路”倡議的歐洲國家,本案經過精心審理,法院合理適用《瑞士民法典》、新加坡《合同法》等法律,依法維護了外國公司在華合法利益。爲人民法院積極服務“一帶一路”、海洋強國等國家對外開放重大戰略,服務保障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作出了積極的司法回應。
案例三
准確查明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法
依據沖突規範正確認定侵權行爲地
——原告楊新宙訴被告堀雄一朗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本案系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2013年,Stellarworks Holding Ltd.(以下簡稱SW控股公司)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注冊成立,股東爲堀雄一朗和楊新宙二人,持股比例分別爲70%和30%,堀雄一朗被任命爲董事。SW控股公司系Stellarworks Investment Ltd.(以下簡稱SW投資公司)全資股東,SW投資公司系富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訊公司)全資股東。2014年3月,Stellarworks International Ltd.(以下簡稱SW國際公司)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注冊成立,股東爲堀雄一朗,持股比例100%。SW控股公司擬將其持有的SW投資公司全部股份轉讓給SW國際公司,對SW投資公司唯一實質性資産即富迅公司資産進行了評估。評估過程中堀雄一朗向評估公司提出了若幹建議,後堀雄一朗作爲SW控股公司的唯一董事批准了股份轉讓協議。
楊新宙認爲,堀雄一朗作爲SW控股公司的大股東、唯一董事,在轉讓公司資産給自己名下其他公司時,故意壓低評估價格,損害了小股東楊新宙的利益,因此主張其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上海市闵行區人民法院認爲,堀雄一朗系日本國公民,楊新宙以堀雄一朗在執行SW控股公司事務時侵害其的股東權益爲由主張賠償。本案屬涉外侵權糾紛,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本案所涉侵權責任問題應適用侵權行爲地法律。因楊新宙所主張侵權行爲爲股權轉讓行爲,故侵權行爲地爲SW投資公司的住所地。SW投資公司住所地位于英屬維爾京群島,故本案應適用英屬維爾京群島法律。楊新宙爲此提供了《2004年英屬維爾京群島商業公司法》法條規定和律師法律意見書,上海市闵行區人民法院認爲,根據英屬維爾京群島法律,若楊新宙作爲SW控股公司股東的權利受到堀雄一朗執行SW控股公司事務時的不公平行爲損害,則楊新宙有權向堀雄一朗主張賠償。
堀雄一朗提起上訴,要求適用雙方共同經常居所地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爲,堀雄一朗提供的外國人就業證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經常居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案件管轄權認定中的“住所地”概念與前述法律規定中的“經常居所地”並非同一概念,因此上海市闵行區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行爲地即英屬維爾京群島法律並無不當。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公司類侵權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侵權行爲發生在英屬維爾京群島,但根據侵權案件法律適用的有關規定,當事人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本案爭議焦點之一即是雙方是否均以上海爲共同經常居所地,本案應適用英屬維爾京群島法律還是我國法律。堀雄一朗提供了其在上海有房産、工作等證據,但出入境記錄顯示其在涉案行爲發生期間頻繁往來于日本和上海,因此法院認定其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經常居所地在上海。法院最終根據英屬維爾京群島官方網站上的法律條文、楊新宙提交的翻譯件、楊新宙委托的當地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查明了英屬維爾京群島相關法律,作出了判決。本案對同類案件的法律適用、侵權行爲認定具有典型示範意義。
案例四
准確查明新加坡《商船法》
認定船舶金融抵押合同效力
——原告印度國家銀行訴被告瓦倫亞洲私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印度國家銀行和案外人巴羅達銀行作爲共同初始貸款人,與瓦倫亞洲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瓦倫公司)作爲借款人,在新加坡簽署了132,000,000美元貸款額度的貸款協議,用于瓦倫公司支付其采購“AMBA BHAKTI”輪、“AMBA BHAVANEE”輪、“AMBA BHARGAVI”輪(現名“OCEAN MARE”輪)的船舶價款。瓦倫公司就“AMBA BHAKTI”輪與印度國家銀行簽訂抵押合同及第一順位承諾契據,並在新加坡船舶登記處辦理完成了抵押登記。後瓦倫公司拖欠償付貸款本金及利息。2018年3月,因案外人依據(2017)海仲滬裁字第016號仲裁裁決書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請執行,法院依法拍賣了瓦倫公司所有的“AMBA BHAKTI”輪。
在司法拍賣“AMBA BHAKTI”輪的公告期內,本案印度國家銀行以其系“AMBA BHAKTI”輪的船舶抵押權人爲由申請債權登記,並提起確權訴訟,請求判令瓦倫公司償還欠款人民幣10,880,000元,並確認印度國家銀行以抵押權人的身份就上述債權對船舶“AMBA BHAKTI”輪享有抵押權,有權從船舶拍賣價款中優先受償。
裁判結果
上海海事法院認爲,本案系與船舶抵押權有關的金融借款合同確權糾紛。案涉貸款協議的簽訂和履行行爲均發生在境外,且原、被告系注冊在境外的企業法人,本案具有涉外因素,當事人依法有權選擇法律適用。雙方當事人對適用新加坡法律解決涉案糾紛的書面約定是明確的且意思表示一致,這一約定並不違反中國的強制性法律規定,也未損害中國公共利益,故本案應以新加坡共和國法律作爲准據法。
華東政法大學外國法查明研究中心出具的新加坡法律意見書查明了新加坡現行民商事法律原則和《商船法》,上海海事法院確認了該意見書的效力。依據新加坡現行民商事合同方面的法律原則,案涉借貸雙方之間簽訂的貸款協議合法有效,現瓦倫公司違反其在貸款協議在內的融資文件項下的還款義務,發生了貸款協議中約定的違約事件。印度國家銀行作爲貸款協議項下的貸款人和代理行,有權在借款人違反貸款協議的還款義務後,代理巴羅達銀行要求借款人承擔違約責任,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和相關費用。爲保證貸款協議的履行,瓦倫公司就其所有的“AMBA BHAKTI”輪與印度國家銀行簽訂抵押合同及第一順位承諾契據,將“AMBA BHAKTI”輪作爲貸款協議的抵押物,並在新加坡船舶登記處辦理完成了船舶抵押登記。
根據新加坡《商船法》的規定,可以將新加坡船舶或其任何份額作爲貸款或其他有價對價的擔保。如果在同一船舶或同一部分上有多個抵押權並存,則盡管有任何明示、暗示或推定性告知,抵押人仍應根據登記冊中每個抵押所登記的日期和時間享有優先權。
據此,上海海事法院認定印度國家銀行享有對“AMBA BHAKTI”輪的抵押權,有權向瓦倫公司主張貸款協議和抵押合同項下權利。上海海事法院判決支持印度國家銀行的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我國正在實施新一輪高水平對外開放,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海事司法正積極爲“一帶一路”建設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航運營商環境。本案雙方均爲“一帶一路”沿線重要國家企業,雙方選擇中國法院管轄後又協議選擇適用新加坡法律,體現了對中國海事司法的信任。准確查明和適用域外法,既是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也是依法平等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障。本案委托華東政法大學外國法查明研究中心查明域外法,查證了新加坡《商船法》關于船舶抵押合同的相關規定和新加坡民商事合同法律原則,據此確認了貸款合同效力及在國外設立的船舶抵押權的優先受償效力。
圍繞“一帶一路”經濟交往中法律適用問題以及域外法查明、運用等問題,司法實踐一直在不斷探索交流。本案即是完善域外法查明機制和拓寬域外法查明途徑的有益嘗試,對今後此類案件的審理具有一定參考價值。
案例五
法官依職權查明美國法
當庭經互聯網查證認定關鍵事實
——原告趙濤訴被告姜照柏、上海鵬欣(集團)有限公司、高漢中及美國MPI股份有限公司出資糾紛案
基本案情
MPI公司是根據美國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姜照柏、高漢中系MPI公司股東。趙濤與姜照柏、高漢中及鵬欣公司簽訂合同約定在MPI公司原有股本的基礎上向趙濤增發價值400萬美元的新股,趙濤簽訂合同後將400萬美元的50%彙入姜照柏、高漢中共同指定的銀行賬戶,余款在合同簽訂之日起15個工作日支付。姜照柏、高漢中應保證收到增資款後兩個月內完成以趙濤名義對MPI公司的增資,確保趙濤合法的成爲MPI公司新股東,享有股東權利,並成爲MPI公司董事。趙濤實現上述合同目的應以姜照柏、高漢中共同提供的MPI公司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依法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爲准。2002年4月9日趙濤獲得MPI公司股權證明一份,2002年4月18日、5月22日,MPI公司總裁高漢中召集電話會議分別通過增資提案、決議修改公司章程。
截至2002年4月5日的MPI公司股東名冊上,趙濤被列爲“已締約,但尚未簽發股票”的股東。後雙方爲趙濤是否具有MPI公司股東身份産生爭議,遂涉訴。
裁判結果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爲,根據特拉華州公司法及相關判例,由MPI公司董事長高漢中簽發給趙濤的股權證,是確立股東身份的重要憑據。並且根據被告提供的美國特拉華州衡平法院的公司法相關判例,股東名冊亦系確立股東身份的直接證據。本案中,趙濤持有的MPI公司股權證真實有效,在收到股權證之時其已被登記在MPI公司的股東名冊上,實際成爲MPI公司股東,並且經MPI公司特別股東會議選舉,已成爲MPI公司的董事,表明姜照柏、高漢中已按照系爭合同履行了約定義務。遂駁回趙濤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系涉外出資糾紛,雙方雖在系爭合同中約定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和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但本案爭議焦點是趙濤是否具有MPI公司股東、董事身份。由于我國采用本國法爲法人的屬人法,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認定趙濤是否具有MPI公司股東身份的關鍵事實時,依據了MPI公司注冊地美國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及相關判例。由于雙方當事人均提供了特拉華州相關法律,且對部分條文持有異議,法庭在庭審中利用計算機互聯網,對雙方提交的美國特拉華州法典(DELWARE STATE CODE)第八篇(TITLE 8)第一章普通公司法(CHAPTER 1.GENERAL CORPORATION LAW)的相關條文和被告方提交的來源于美國“LEXIS”網站的判例在互聯網上進行了當庭查詢,並交由雙方質證,雙方對此均不持異議。華東政法大學教授作爲專家證人出庭,見證查詢過程並發表專家意見。
最終法院依據查明的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及相關判例認定趙濤持有的MPI公司股東、董事身份有效。本案域外法查明的典型意義在于法官依職權積極主動查明域外法,窮盡查明途徑實現域外法的“查”與“明”,查明過程及法律適用理由闡述詳盡,爲類案處理提供了可供借鑒思路。
案例六
准確查明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法
依法確認公司意志代表權問題
——原告Cova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訴被告佳啤貿易(上海)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Cova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ova公司)系根據《2004年英屬維爾京群島商業公司法》(以下簡稱2004《BVI公司法》)于2007年9月5日成立的一家位于英屬維爾京群島地區的商業公司,公司三位股東Mathewpeterryan、Stevenjamesroadknight及Frankjianli均系公司董事,另Mathewpeterryan于2013年10月17日被任命爲Stevenjamesroadknight的代理董事。
因佳啤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啤公司)拒絕向Cova公司提供自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等,Mathewpeterryan基于2013年10月29日的董事會決議代表Cova公司簽署起訴狀、授權委托書等提起本案股東知情權訴訟。在知情權糾紛中,雙方對Cova公司2013年10月29日的董事會決議效力産生異議,故本案首先要解決Mathewpeterryan以Cova公司名義簽署起訴狀和授權委托書的行爲能否代表Cova公司的問題。
裁判結果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認爲,系爭董事會決議的效力對本案公司意志代表權的認定具有關鍵作用,並就相關法律適用委托專家證人進行了查明,Cova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自http://www.bvifsc.vg網站查詢的2004年《BVI公司法》以及根據2012年公司法修正案修正的第126至133條的條文,證明Cova公司章程與2004《BVI公司法》的規定沒有沖突,根據2004《BVI公司法》第130條規定,董事可以通過書面形式指定代理董事;根據第127條規定,即使未通知董事,董事會決議效力不受影響;故Mathewpeterryan依據Cova公司2013年10月29日做出的董事會決議取得合法授權,其代表Cova公司簽署起訴狀和授權委托書的行爲能夠代表Cova公司。
後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認定Cova公司主張行使股東知情權合法有據,判決佳啤公司向Cova公司提供自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供Cova公司查閱、複制。佳啤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本案系股東知情權訴訟,必須解決Cova公司提起訴訟的公司意志代表權問題。因Cova公司系登記注冊于英屬維爾京群島的公司,應適用英屬維爾京群島法律,並適用該法對Cova公司2013年10月29日的董事會決議效力做出了確認。就本案股東知情權爭議,涉及標的公司系注冊于中國上海的法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對股東權利的行使等事項適用我國公司法。本案依據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法對公司意志代表權問題的審查確認,對標的公司組織機構及股東權利行使等問題適用我國公司法認定,同一案件存在多法域法律適用。該案域外法查明過程嚴謹,說理詳實規範,實體結果處理妥當,可對同類案件予以借鑒。
案例七
准確查明新加坡法律
確定商業保理審查規則
——原告中金彙理商業保理(新加坡)有限公司(CHINA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SINGAPORE)PTE.LTD.)訴被告東莞市入世豐針織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糾紛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3日,中金彙理商業保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金彙理公司)與東莞市入世豐針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入世豐公司)簽訂《保理協議》,約定東莞入世豐公司將應收賬款轉讓給中金彙理公司,中金彙理公司向東莞入世豐公司提供應收賬款管理、催收、融資等服務。中金彙理公司將根據請求自行決定是否從東莞入世豐公司處購買合格應收賬款。協議21.1條約定:本協議和擬根據本協議簽署的文件等,受新加坡法律的管轄。後東莞入世豐公司向中金彙理公司提供9份買賣合同,先後三次申請應收賬款轉讓。中金彙理公司核准後于2019年6月21日、6月26日、7月17日向東莞入世豐公司支付保理融資款230,634.76美元、451,204.69美元、281,153.06美元(已扣除費用、利息)。東莞入世豐公司亦向中金彙理公司提供買方接受並同意的《應收賬款受讓通知書》。
2019年11月4日,雙方簽訂《協議書》確認前述9份買賣合同應收賬款融資到期日已到期,中金彙理公司未收到買方支付的任何款項,東莞入世豐公司同意于2019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償付原告人民幣7,043,479.67元;東莞入世豐公司付清價款後,中金彙理公司將應收賬款全部轉讓給東莞入世豐公司,如未按約足額支付的應計算違約金。後因東莞入世豐公司未按約支付款項,中金彙理公司遂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認爲,本案涉及到新加坡法律的查明,故委托華東政法大學外國法查明研究中心查明了新加坡法律關于商業保理的法律規定,並根據新加坡有關保理的法律規則處理了本案,判決東莞入世豐公司支付中金彙理公司人民幣3,630,816.13元及截止2020年3月30日逾期違約金人民幣28,880.12元等。東莞入世豐公司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新加坡共和國系“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與中國經貿往來密切,本案涉及對《保理協議》中約定的新加坡法律的查明,爲此法院委托了華東政法大學外國法查明研究中心查明新加坡法律關于商業保理的相關規定。新加坡法律中有關保理制度的主要法律淵源是《民法法令》第4條第(8)款以及《保理商法》,中金彙理公司作爲國際保理商聯合會成員,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範圍內,可以適用國際保理商聯合會《國際保理通則》。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根據上述法律以及英國判例法,認定保理制度的核心是保理商通過購買客戶的債項而獲得債權轉讓,並探索確立了依據新加坡法律審查商業保理的要件,爲類似案件的審理提供借鑒思路,依法保護了外國公司在華權益。
案例八
准確查明適用香港判例
適用“揭開公司面紗”原則否認公司獨立人格
——原告馬格內梯克控制系統(上海)有限公司訴被告李建斌、張佳榕、施慧玲、埃姆埃(香港)自動化控制技術與服務有限公司、朱家文侵害商業秘密、其他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馬格內梯克控制系統(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馬格內梯克上海公司)成立于1997年5月15日,系馬格內梯克德國公司全資子公司,經營範圍爲生産銷售擋車自動臂及零部件和配套控制件等。
埃姆埃(香港)自動化控制技術與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埃姆埃香港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依據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條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爲法團,唯一股東爲李建斌前妻朱家文。李建斌利用擔任馬格內梯克上海公司銷售經理的便利向案外人深圳達實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實公司)稱埃姆埃香港公司是馬格內梯克上海公司的關聯公司,最終達實公司與埃姆埃香港公司簽訂《深圳地鐵9、11號線AFC系統設備采購項目扇門模塊采購合同》。李建斌、張佳榕、施慧玲從馬格內梯克上海公司處辭職後到懋拓自動化控制系統(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懋拓公司)工作,懋拓公司協助埃姆埃香港公司履約。
馬格內梯克上海公司主張涉案合同産品性能數據、價格、銷售利潤、付款條件、結算方式等不公開信息均屬于馬格內梯克上海公司的商業秘密,李建斌等違法將商業秘密泄露給朱家文及埃姆埃香港公司並允許其使用,實施了侵害涉案商業秘密的行爲,遂起訴要求李建斌、張佳榕、施慧玲、埃姆埃香港公司、懋拓公司、潘仕榮、朱家文等停止侵權並承擔賠償責任。其中對埃姆埃香港公司股東朱家文還主張若不構成共同侵權,則基于一人有限公司應對埃姆埃香港公司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結果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認爲,由于埃姆埃香港公司注冊地爲香港特別行政區,朱家文作爲埃姆埃香港公司的唯一股東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法律規定需查明與本案最相關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故依法委托華東政法大學外國法查明研究中心予以查明,對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算及雜項條文)條例》和第622章《公司條例》出具了《法律意見書》。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李建斌、張佳榕、埃姆埃香港公司、懋拓公司侵害涉案商業秘密的行爲損害了馬格內梯克上海公司的經濟利益,李建斌、張佳榕、埃姆埃香港公司、懋拓公司、朱家文、潘仕榮應當就此共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其中對朱家文的責任承擔,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認爲,其具有利用埃姆埃香港公司的組織架構及獨立法律地位,將埃姆埃香港公司作爲其從事違法行爲的工具、逃避法律責任的主觀惡意,本案可適用“揭開公司面紗”原則,由作爲埃姆埃香港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朱家文對埃姆埃香港公司對馬格內梯克上海公司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雖系侵害商業秘密、其他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但埃姆埃香港公司及控制股東之間是否構成法人人格混同以及股東的責任承擔問題涉及香港公司法中“揭開公司面紗”規則的適用。由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屬于英美法系,判例法占據重要地位。在成文法缺少對“揭開公司面紗”原則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委托華東政法大學外國法查明研究中心查閱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和英國法院判例,總結適用“揭開公司面紗”原則的條件。且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判例法確立的審查標准,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還審查了埃姆埃香港公司經營情況以及公司股東是否有轉移公司財産的行爲等。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根據查明的香港判例確認“揭開公司面紗”規則,否認了埃姆埃香港公司獨立人格,正確認定了埃姆埃香港公司控制股東濫用法人人格的責任承擔問題,保護了債權人利益及市場公平秩序,爲同類案件的審理提供了有益借鑒。
案例九
准確查明日本商業慣例
認定日本版權交易領域特殊規則
——原告上海寬娛數碼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福州羁絆網絡有限公司、福建天下無雙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Avex Pictures Inc.(以下簡稱Avex公司)作爲許可方與被許可方Bilibili Inc.簽訂許可協議,將涉案作品《碧藍之海》互聯網權利(指通過互聯網下載或互聯網流式傳輸使用電影)授予Bilibili Inc。Avex公司同時出具《原産國證明書》確認其系涉案作品《碧藍之海》制作委員會的代表,版權:©Kenji Inoue,Kimitake Yoshioka,KODANSHA/Grand Blue Dreaming Project。Avex公司另出具《授權書》和《授權證明書》明確其對在日本制作的涉案作品《碧藍之海》擁有權利並有權授予Bilibili Inc.互聯網權利及分許可權,許可期限爲5年,Bilibili Inc.有權親自或委托第三方向侵權者維護自身合法權利。
2019年4月2日,Bilibili Inc.出具《授權與確認函》,主要內容爲:其將2016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的所有作品的著作權或被許可權(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上海寬娛數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寬娛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行使,寬娛公司有權以自身名義采取任何及全部的必要法律行動,包括但不限于有權以自身名義針對涉嫌侵權行爲人提起訴訟或采取任何法律行動,以要求並獲得任何和全部損害賠償、補償以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可獲得的其他救濟。
寬娛公司提交的(2018)泰祥證民內字第774號等公證書顯示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嘀哩公司)、福州羁絆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羁絆公司)、福建天下無雙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下無雙公司)共同經營的網站爲涉案作品《碧藍之海》提供在線播放、下載服務,所播放、下載的內容與寬娛公司上述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相同。寬娛公司以嘀哩公司、羁絆公司、天下無雙公司侵害其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爲由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認爲,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爲寬娛公司是否對涉案作品《碧藍之海》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對該焦點的認定涉及日本法相關內容的查明,華東政法大學外國法查明研究中心根據法院委托出具《法律意見書》。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認爲,雖然本案不存在直接適用域外法的情形,但《法律意見書》中有關日本動漫影視作品的制作方式、作品署名、權益分配、作品授權等行業慣例的介紹,具有客觀反映一定法律事實的功能,可作爲認定涉案作品權屬的參考。
同時,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還認爲,寬娛公司享有對涉案作品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有權提起本案訴訟。嘀哩公司、羁絆公司、天下無雙公司共同經營的被控侵權網站爲涉案作品《碧藍之海》提供在線播放、下載服務,所播放、下載的內容與寬娛公司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相同,侵犯了寬娛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共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案一審判決後,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有關日本動漫影視作品的制作方式、作品署名、權益分配、作品授權等行業慣例的查明關系到本案侵權事實的認定。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委托華東政法大學外國法查明研究中心就日本影視制作行業是否存在“制作委員會”“窗口公司”等商業慣例進行了查明。對于涉案作品的原始權屬爭議問題,查明了有關日本動漫影視作品的制作方式、作品署名等行業慣例。
對于Avex公司單獨授權的效力爭議問題,明確了“窗口公司”在日本版權交易領域關于作品授權、權益分配等方面的商業慣例。近年來,大量優質境外影視作品進入到中國版權交易市場,隨著境外影視作品交易量的遞增,相關作品著作權的權屬及權利範圍問題,既是訴訟維權的邏輯起點,也是法院裁判的基本依據,在權利人確認和版權確認等方面的域外法查明問題逐步凸顯。本案的域外法查明工作對解決類案審判難點問題有重要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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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中英文版)
來源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供稿部門:商事審判庭(破産審判庭)
責任編輯丨張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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