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微信公衆號“走近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轉自:法眼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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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學季
隨著類案裁判統一趨勢及案例指導規則的愈發完善,權威案例的參照指導性作用愈發明顯,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其權威性與指導意義不言而喻,屬應當參照適用的案例,應當重視。
上周五,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第25批指導性案例(第140-143號)。截止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發布25批143個指導性案例。爲方便讀者高效地學習了解,“走進民法典”特將143件指導性案例中的民商事案例篩選出來,並按民事類(包括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商事類、程序類(包括執行)進行歸類,每一類再按案由進行更加細致的分類,同時將案例對應的案號附後,便于進一步的查閱。 案例君轉載如下:
01
民 事 類
(一)一般合同糾紛
1. 指導案例1號:上海中原物業顧問有限公司訴陶德華居間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點: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中關于禁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卻繞開該中介公司與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合法有效。但是,當賣方將同一房屋通過多個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時,買方通過其他公衆可以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相同房源信息的,買方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其行爲並沒有利用先前與之簽約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構成違約。
(2009)滬二中民二(民)終字第1508號
2. 指導案例72號:湯龍、劉新龍、馬忠太、王洪剛訴新疆鄂爾多斯彥海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點: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終止借款合同關系,建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將借款本金及利息轉化爲已付購房款並經對賬清算的,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禁止的情形,該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目的,亦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作爲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在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情況下,該商品房買賣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對轉化爲已付購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數額,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款合同等證據予以審查,以防止當事人將超出法律規定保護限額的高額利息轉化爲已付購房款。
(2015)最高法民一終字第180號
3. 指導案例107號:中化國際(新加坡)有限公司訴蒂森克虜伯冶金産品有限責任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點:1.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當事各方所在國爲《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應優先適用公約的規定,公約沒有規定的內容,適用合同中約定適用的法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當事人明確排除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則不應適用該公約。2.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賣方交付的貨物雖然存在缺陷,但只要買方經過合理努力就能使用貨物或轉售貨物,不應視爲構成《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的根本違約的情形。
(2013)最高法民四終字第35號
4. 指導案例17號:張莉訴北京合力華通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點:1.爲家庭生活消費需要購買汽車,發生欺詐糾紛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處理。2.汽車銷售者承諾向消費者出售沒有使用或維修過的新車,消費者購買後發現系使用或維修過的汽車,銷售者不能證明已履行告知義務且得到消費者認可的,構成銷售欺詐,消費者要求銷售者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008)京二中民終字第00453號
5. 指導案例23號:孫銀山訴南京歐尚超市有限公司江甯店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點:消費者購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准的食品,要求銷售者或者生産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規定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准賠償的,不論其購買時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標准,人民法院都應予支持。
(2012)江甯開民初字第646號
6. 指導案例33號:瑞士嘉吉國際公司訴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
裁判要點:1.債務人將主要財産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給其關聯公司,關聯公司在明知債務人欠債的情況下,未實際支付對價的,可以認定債務人與其關聯公司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與此相關的財産轉讓合同應當認定爲無效。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適用于第三人爲財産所有權人的情形,在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普通債權的情況下,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判令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産返還給原財産所有人,而不能根據第五十九條規定直接判令債務人的關聯公司因“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而取得的債務人的財産返還給債權人。
(2012)最高法民四終字第1號
7. 指導案例51號:阿蔔杜勒·瓦希德訴中國東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點:1.對航空旅客運輸實際承運人提起的訴訟,可以選擇對實際承運人或締約承運人提起訴訟,也可以同時對實際承運人和締約承運人提起訴訟。被訴承運人申請追加另一方承運人參加訴訟的,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准許。2.當不可抗力造成航班延誤,致使航空公司不能將換乘其他航班的旅客按時運抵目的地時,航空公司有義務及時向換乘的旅客明確告知到達目的地後是否提供轉簽服務,以及在不能提供轉簽服務時旅客如何辦理旅行手續。航空公司未履行該項義務,給換乘旅客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3.航空公司在打折機票上注明“不得退票,不得轉簽”,只是限制購買打折機票的旅客由于自身原因而不得退票和轉簽,不能據此剝奪旅客在支付票款後享有的乘坐航班按時抵達目的地的權利。
(2006)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609號
8.指導案例64號:劉超捷訴中國移動通信集團江蘇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電信服務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點:1.經營者在格式合同中未明確規定對某項商品或服務的限制條件,且未能證明在訂立合同時已將該限制條件明確告知消費者並獲得消費者同意的,該限制條件對消費者不産生效力。2.電信服務企業在訂立合同時未向消費者告知某項服務設定了有效期限限制,在合同履行中又以該項服務超過有效期限爲由限制或停止對消費者服務的,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011)泉商初字第240號
(二)物權糾紛
1. 指導案例65號:上海市虹口區久樂大廈小區業主大會訴上海環亞實業總公司業主共有權糾紛案
裁判要點:專項維修資金是專門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繳納專項維修資金是業主爲維護建築物的長期安全使用而應承擔的一項法定義務。業主拒絕繳納專項維修資金,並以訴訟時效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1)滬二中民二(民)終字第1908號
(三)侵權責任糾紛
1. 指導案例19號:趙春明等訴煙台市福山區汽車運輸公司、衛德平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裁判要點: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將機動車號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機動車號牌不予制止,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與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2010)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1353號
2. 指導案例98號:張慶福、張殿凱訴朱振彪生命權糾紛案
裁判要點:行爲人非因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爲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産安全,實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爲,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爲見義勇爲。
(2018)冀02民終2730號
3. 指導案例99號:葛長生訴洪振快名譽權、榮譽權糾紛案
裁判要點:1.對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等行爲,英雄烈士的近親屬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2.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華民族的共同曆史記憶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等受法律保護。人民法院審理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等案件,不僅要依法保護相關個人權益,還應發揮司法彰顯公共價值功能,維護社會公共利益。3.任何組織和個人以細節考據、觀點爭鳴等名義對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進行汙蔑和貶損,屬于歪曲、醜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行爲,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2016)京02民終6272號
4.指導案例140號:李秋月等訴廣州市花都區梯面鎮紅山村村民委員會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第25批)
裁判要點: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應限于合理限度範圍內,與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適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因私自攀爬景區內果樹采摘果實而不慎跌落致其自身損害,主張經營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9)粵01民再273號
5. 指導案例141號:支某1等訴北京市永定河管理處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第25批)
裁判要點:消力池屬于禁止公衆進入的水利工程設施,不屬于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公共場所”。消力池的管理人和所有人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提示和防護措施,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擅自進入造成自身損害,請求管理人和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9)京02民終4755號
6.指導案例第142號:劉明蓮、郭麗麗、郭雙雙訴孫偉、河南蘭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信陽分公司生命權糾紛案(第25批)
裁判要點:行爲人爲了維護因碰撞而受傷害一方的合法權益,勸阻另一方不要離開碰撞現場且沒有超過合理限度的,屬于合法行爲。被勸阻人因自身疾病發生猝死,其近親屬請求行爲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9)豫1503民初8878號
7.指導案例第143號:北京蘭世達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黃曉蘭訴趙敏名譽權糾紛案(第25批)
裁判要點:1. 認定微信群中的言論構成侵犯他人名譽權,應當符合名譽權侵權的全部構成要件,還應當考慮信息網絡傳播的特點並結合侵權主體、傳播範圍、損害程度等具體因素進行綜合判斷。2. 不特定關系人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間屬性,公民在此類微信群中發布侮辱、誹謗、汙蔑或者貶損他人的言論構成名譽權侵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2018)京03民終725號
(四)知識産權糾紛
1. 指導案例20號:深圳市斯瑞曼精細化工有限公司訴深圳市坑梓自來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藍水處理設備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裁判要點: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至專利權授予前的臨時保護期內制造、銷售、進口的被訴專利侵權産品不爲專利法禁止的情況下,其後續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即使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也不視爲侵害專利權,但專利權人可以依法要求臨時保護期內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2011)最高法民提字第259號
2. 指導案例29號:天津中國青年旅行社訴天津國青國際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糾紛案
裁判要點:1.對于企業長期、廣泛對外使用,具有一定市場知名度、爲相關公衆所知悉,已實際具有商號作用的企業名稱簡稱,可以視爲企業名稱予以保護。2.擅自將他人已實際具有商號作用的企業名稱簡稱作爲商業活動中互聯網競價排名關鍵詞,使相關公衆産生混淆誤認的,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爲。
(2012)津高民三終字第3號
3. 指導案例30號:蘭建軍、杭州小拇指汽車維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天津市小拇指汽車維修服務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點:1.經營者是否具有超越法定經營範圍而違反行政許可法律法規的行爲,不影響其依法行使制止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的民事權利。2.反不正當競爭法並未限制經營者之間必須具有直接的競爭關系,也沒有要求其從事相同行業。經營者之間具有間接競爭關系,行爲人違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也應當認定爲不正當競爭行爲。
(2012)津高民三終字第0046號
4. 指導案例48號: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訴上海奈凱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裁判要點: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爲實現軟件與機器的捆綁銷售,將軟件運行的輸出數據設定爲特定文件格式,以限制其他競爭者的機器讀取以該特定文件格式保存的數據,從而將其在軟件上的競爭優勢擴展到機器,不屬于著作權法所規定的著作權人爲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采取的技術措施。他人研發軟件讀取其設定的特定文件格式的,不構成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2006)滬高民三(知)終字第110號
5. 指導案例49號:石鴻林訴泰州華仁電子資訊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
裁判要點:在被告拒絕提供被控侵權軟件的源程序或者目標程序,且由于技術上的限制,無法從被控侵權産品中直接讀出目標程序的情形下,如果原、被告軟件在設計缺陷方面基本相同,而被告又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其軟件源程序或者目標程序以供直接比對,則考慮到原告的客觀舉證難度,可以判定原、被告計算機軟件構成實質性相同,由被告承擔侵權責任。
(2007)蘇民三終字第0018號
6. 指導案例55號:柏萬清訴成都難尋物品營銷服務中心等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裁判要點: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清楚,如果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權利要求書的表述存在明顯瑕疵,結合涉案專利說明書、附圖、本領域的公知常識及相關現有技術等,不能確定權利要求中技術術語的具體含義而導致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明顯不清,則因無法將其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進行有實質意義的侵權對比,從而不能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構成侵權。
(2011)川民終字第391號
7. 指導案例80號:洪福遠、鄧春香訴貴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貴州今彩民族文化研發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裁判要點:民間文學藝術衍生作品的表達系獨立完成且有創作性的部分,符合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特征的,應當認定作者對其獨創性部分享有著作權。
(2015)築知民初字第17號
8. 指導案例81號:張曉燕訴雷獻和、趙琪、山東愛書人音像圖書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裁判要點:1.根據同一曆史題材創作的作品中的題材主線、整體線索脈絡,是社會共同財富,屬于思想範疇,不能爲個別人壟斷,任何人都有權對此類題材加以利用並創作作品。2.判斷作品是否構成侵權,應當從被訴侵權作品作者是否接觸過權利人作品、被訴侵權作品與權利人作品之間是否構成實質相似等方面進行。在判斷是否構成實質相似時,應比較作者在作品表達中的取舍、選擇、安排、設計等是否相同或相似,不應從思想、情感、創意、對象等方面進行比較。3.按照著作權法保護作品的規定,人民法院應保護作者具有獨創性的表達,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現形式。對創意、素材、公有領域信息、創作形式、必要場景,以及具有唯一性或有限性的表達形式,則不予保護。
(2013)最高法民申字第1049號
9. 指導案例82號:王碎永訴深圳歌力思服飾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銀泰世紀百貨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裁判要點: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擾亂市場正當競爭秩序,惡意取得、行使商標權並主張他人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構成權利濫用爲由,判決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2014)最高法民提字第24號
10. 指導案例83號:威海嘉易烤生活家電有限公司訴永康市金仕德工貿有限公司、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裁判要點:1.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爲,被侵權人依據侵權責任法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所發出的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包含被侵權人身份情況、權屬憑證、侵權人網絡地址、侵權事實初步證據等內容的,即屬有效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自行設定的投訴規則,不得影響權利人依法維護其自身合法權利。2.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所規定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所應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但並不限于刪除、屏蔽、斷開鏈接。“必要措施”應遵循審慎、合理的原則,根據所侵害權利的性質、侵權的具體情形和技術條件等來加以綜合確定。
(2015)浙知終字第186號
11. 指導案例84號:禮來公司訴常州華生制藥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裁判要點:1.藥品制備方法專利侵權糾紛中,在無其他相反證據情形下,應當推定被訴侵權藥品在藥監部門的備案工藝爲其實際制備工藝;有證據證明被訴侵權藥品備案工藝不真實的,應當充分審查被訴侵權藥品的技術來源、生産規程、批生産記錄、備案文件等證據,依法確定被訴侵權藥品的實際制備工藝。2.對于被訴侵權藥品制備工藝等複雜的技術事實,可以綜合運用技術調查官、專家輔助人、司法鑒定以及科技專家咨詢等多種途徑進行查明。
(2015)最高法民三終字第1號
12. 指導案例85號:高儀股份公司訴浙江健龍衛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
裁判要點:1.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征體現了其不同于現有設計的創新內容,也體現了設計人對現有設計的創造性貢獻。如果被訴侵權設計未包含授權外觀設計區別于現有設計的全部設計特征,一般可以推定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不近似。2.對設計特征的認定,應當由專利權人對其所主張的設計特征進行舉證。人民法院在聽取各方當事人質證意見基礎上,對證據進行充分審查,依法確定授權外觀設計的設計特征。3.對功能性設計特征的認定,取決于外觀設計産品的一般消費者看來該設計是否僅僅由特定功能所決定,而不需要考慮該設計是否具有美感。功能性設計特征對于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不具有顯著影響。功能性與裝飾性兼具的設計特征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需要考慮其裝飾性的強弱,裝飾性越強,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越大,反之則越小。
(2015)最高法民提字第23號
13. 指導案例86號:天津天隆種業科技有限公司與江蘇徐農種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裁判要點:分別持有植物新品種父本與母本的雙方當事人,因不能達成相互授權許可協議,導致植物新品種不能繼續生産,損害雙方各自利益,也不符合合作育種的目的。爲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植物新品種轉化實施,確保已廣爲種植的新品種繼續生産,在衡量父本與母本對植物新品種生産具有基本相同價值基礎上,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令雙方當事人相互授權許可並相互免除相應的許可費。
(2011)蘇知民終字第0194號、(2012)蘇知民終字第0055號
14. 指導案例92號:萊州市金海種業有限公司訴張掖市富凱農業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裁判要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行業標准《玉米品種鑒定DNA指紋方法》NY/T1432-2007 檢測及判定標准的規定,品種間差異位點數等于1,判定爲近似品種;品種間差異位點數大于等于2,判定爲不同品種。品種間差異位點數等于1,不足以認定不是同一品種。對差異位點數在兩個以下的,應當綜合其他因素判定是否爲不同品種,如可采取擴大檢測位點進行加測,以及提交審定樣品進行測定等,舉證責任由被訴侵權一方承擔。
(2013)甘民三終字第63號
15. 指導案例100號:山東登海先鋒種業有限公司訴陝西農豐種業有限責任公司、山西大豐種業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裁判要點:判斷被訴侵權繁殖材料的特征特性與授權品種的特征特性相同是認定構成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的前提。當DNA指紋鑒定意見爲兩者相同或相近似時,被訴侵權方提交DUS測試報告證明通過田間種植,被控侵權品種與授權品種對比具有特異性,應當認定不構成侵害植物新品種權。
(2015)最高法民申字第2633號
16.指導案例115號:瓦萊奧清洗系統公司訴廈門盧卡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裁判要點:1.如果專利權利要求的某個技術特征已經限定或者隱含了特定結構、組分、步驟、條件或其相互之間的關系等,即使該技術特征同時還限定了其所實現的功能或者效果,亦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所稱的功能性特征。2.在專利侵權訴訟程序中,責令停止被訴侵權行爲的行爲保全具有獨立價值。當事人既申請責令停止被訴侵權行爲,又申請先行判決停止侵害,人民法院認爲需要作出停止侵害先行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行爲保全申請予以審查;符合行爲保全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裁定。
(2019)最高法知民終2號
(五)建設工程糾紛
1. 指導案例73號:通州建總集團有限公司訴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別除權糾紛案
裁判要點: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産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視爲解除的,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應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計算。
(2014)皖民一終字第00054號
(六)婚姻與繼承糾紛
1. 指導案例50號:李某、郭某陽訴郭某和、童某某繼承糾紛案
裁判要點:1.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進行人工授精並使女方受孕後,男方反悔,而女方堅持生出該子女的,不論該子女是否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出生,都應視爲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2.如果夫妻一方所訂立的遺囑中沒有爲胎兒保留遺産份額,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該部分遺囑內容無效。分割遺産時,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爲胎兒保留繼承份額。
(2006)秦民一初字第14號
2. 指導案例66號:雷某某訴宋某某離婚糾紛案
裁判要點: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産,或僞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産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産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産。
(2015)京三中民終字第08205號
(七)環境侵權責任糾紛
1. 指導案例127號:呂金奎等79人訴山海關船舶重工有限責任公司海上汙染損害責任糾紛案
裁判要點: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有關規定,海洋環境汙染中的“汙染物”不限于國家或者地方環境標准明確列舉的物質。汙染者向海水水域排放未納入國家或者地方環境標准的含有鐵物質等成分的汙水,造成漁業生産者養殖物損害的,汙染者應當承擔環境侵權責任。
(2014)津高民四終字第22號
2. 指導案例128號:李勁訴華潤置地(重慶)有限公司環境汙染責任糾紛案
裁判要點:由于光汙染對人身的傷害具有潛在性、隱蔽性和個體差異性等特點,人民法院認定光汙染損害,應當依據國家標准、地方標准、行業標准,是否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以及是否超出公衆可容忍度等進行綜合認定。對于公衆可容忍度,可以根據周邊居民的反應情況、現場的實際感受及專家意見等判斷。
(2018)渝0116民初6093號
3. 指導案例129號:江蘇省人民政府訴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裁判要點: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將生産經營過程中産生的危險廢物交由不具備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企業或者個人進行處置,造成環境汙染的,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責任。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的主觀過錯、經營狀況等因素,在責任人提供有效擔保後判決其分期支付賠償費用。
(2018)蘇民終1316號
(八)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1. 指導案例75號: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訴甯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環境汙染公益訴訟案
裁判要點:1.社會組織的章程雖未載明維護環境公共利益,但工作內容屬于保護環境要素及生態系統的,應認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四條關于“社會組織章程確定的宗旨和主要業務範圍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2.《解釋》第四條規定的“環境保護公益活動”,既包括直接改善生態環境的行爲,也包括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有利于完善環境治理體系、提高環境治理能力、促進全社會形成環境保護廣泛共識的活動。3.社會組織起訴的事項與其宗旨和業務範圍具有對應關系,或者與其所保護的環境要素及生態系統具有一定聯系的,應認定符合《解釋》第四條關于“與其宗旨和業務範圍具有關聯性”的規定。
(2016)最高法民再47號
2. 指導案例130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重慶兩江志願服務發展中心訴重慶藏金閣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重慶首旭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裁判要點:1.取得排汙許可證的企業,負有確保其排汙處理設備正常運行且排放物達到國家和地方排放標准的法定義務,委托其他單位處理的,應當對受托單位履行監管義務;明知受托單位違法排汙不予制止甚或提供便利的,應當對環境汙染損害承擔連帶責任。2.汙染者向水域排汙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修複費用難以計算的,可以根據環境保護部門關于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有關規定,采用虛擬治理成本法對損害後果進行量化,根據違法排汙的汙染物種類、排汙量及汙染源排他性等因素計算生態環境損害量化數額。
(2017)渝01民初773號
3. 指導案例131號:中華環保聯合會訴德州晶華集團振華有限公司大氣汙染責任民事公益訴訟案
裁判要點: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産經營者多次超過汙染物排放標准或者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汙染物,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後仍未改正,原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的“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汙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爲”對其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015)德中環公民初字第1號
4. 指導案例132號: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訴秦皇島方圓包裝玻璃有限公司大氣汙染責任民事公益訴訟案
裁判要點: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期間,汙染者主動改進環保設施,有效降低環境風險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超標排汙行爲的違法性、過錯程度、治理汙染設施的運行成本以及防汙采取的有效措施等因素,適當減輕汙染者的賠償責任。
(2018)冀民終758號
5. 指導案例133號:山東省煙台市人民檢察院訴王振殿、馬群凱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裁判要點:汙染者違反國家規定向水域排汙造成生態環境損害,以被汙染水域有自淨功能、水質得到恢複爲由主張免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修複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7)魯06民初8號
6. 指導案例134號:重慶市綠色志願者聯合會訴恩施自治州建始磺廠坪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水汙染責任民事公益訴訟案
裁判要點: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人民法院判令汙染者停止侵害的,可以責令其重新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審查批准及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之前,汙染者不得恢複生産。
(2016)渝02民終77號
7. 指導案例135號:江蘇省徐州市人民檢察院訴蘇州其安工藝品有限公司等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裁判要點: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原告有證據證明被告産生危險廢物並實施了汙染物處置行爲,被告拒不提供其處置汙染物情況等環境信息,導致無法查明汙染物去向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主張的環境汙染事實成立。
(2018)蘇03民初256號
8. 指導案例136號: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檢察院訴白山市江源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白山市江源區中醫院環境公益訴訟案
裁判要點:人民法院在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件時,對人民檢察院就同一汙染環境行爲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可以參照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采取分別立案、一並審理、分別判決的方式處理。
(2016)吉06民初19號、(2016)吉06行初4號
02
商 事 類
(一)公司與股權糾紛
1. 指導案例8號:林方清訴常熟市凱萊實業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糾紛案
裁判要點: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將“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作爲股東提起解散公司之訴的條件之一。判斷“公司經營管理是否發生嚴重困難”,應從公司組織機構的運行狀態進行綜合分析。公司雖處于盈利狀態,但其股東會機制長期失靈,內部管理有嚴重障礙,已陷入僵局狀態,可以認定爲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對于符合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公司解散。
(2010)蘇商終字第0043號
2. 指導案例9號:上海存亮貿易有限公司訴蔣志東、王衛明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點: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應當依法在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履行清算義務,不能以其不是實際控制人或者未實際參加公司經營管理爲由,免除清算義務。
(2010)滬一中民四(商)終字第1302號
3. 指導案例10號:李建軍訴上海佳動力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決議撤銷糾紛案
裁判要點:人民法院在審理公司決議撤銷糾紛案件中應當審查: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以及決議內容是否違反公司章程。在未違反上述規定的前提下,解聘總經理職務的決議所依據的事實是否屬實,理由是否成立,不屬于司法審查範圍。
(2010)滬二中民四(商)終字第436號
4. 指導案例15號: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訴成都川交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點:關聯公司的人員、業務、財務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導致各自財産無法區分,喪失獨立人格的,構成人格混同。關聯公司人格混同,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關聯公司相互之間對外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011)蘇商終字第0107號
5. 指導案例67號:湯長龍訴周士海股權轉讓糾紛案
裁判要點: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分期支付轉讓款中發生股權受讓人延遲或者拒付等違約情形,股權轉讓人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的,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關于分期付款買賣中出賣人在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合同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時即可解除合同的規定。
(2015)最高法民申字第2532號
6. 指導案例96號:宋文軍訴西安市大華餐飲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
裁判要點:國有企業改制爲有限責任公司,其初始章程對股權轉讓進行限制,明確約定公司回購條款,只要不違反公司法等法律強制性規定,可認定爲有效。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初始章程約定,支付合理對價回購股東股權,且通過轉讓給其他股東等方式進行合理處置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014)陝民二申字第00215號
(二)保險合同糾紛
1. 指導案例24號:榮寶英訴王陽、永誠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陰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裁判要點: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沒有過錯,其體質狀況對損害後果的影響不屬于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
(2013)錫民終字第497號
2. 指導案例25號:華泰財産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訴李志貴、天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張家口支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
裁判要點: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而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保險人所代位的被保險人與第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而不應當根據保險合同法律關系確定管轄法院。第三者侵害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由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2012)東民初字第13663號
3. 指導案例52號:海南豐海糧油工業有限公司訴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點: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的“一切險”,除包括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還包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在被保險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的情況下,由于相關保險合同中除外責任條款所列明情形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被保險貨物損失的,可以認定屬于導致被保險貨物損失的“外來原因”,保險人應當承擔運輸途中由該外來原因所致的一切損失。
(2003)最高法民四提字第5號
4. 指導案例74號:中國平安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訴江蘇鎮江安裝集團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
裁判要點:因第三者的違約行爲給被保險人的保險標的造成損害的,可以認定爲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的情形。保險人由此依法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012)蘇商再提字第0035號
(三)金融借款糾紛
1. 指導案例53號: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訴長樂亞新汙水處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點:1.特許經營權的收益權可以質押,並可作爲應收賬款進行出質登記。2.特許經營權的收益權依其性質不宜折價、拍賣或變賣,質權人主張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出質債權的債務人將收益權的應收賬款優先支付質權人。
(2013)閩民終字第870號
2. 指導案例57號: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甯波分行訴浙江創菱電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點:在有數份最高額擔保合同情形下,具體貸款合同中選擇性列明部分最高額擔保合同,如債務發生在最高額擔保合同約定的決算期內,且債權人未明示放棄擔保權利,未列明的最高額擔保合同的擔保人也應當在最高債權限額內承擔擔保責任。
(2014)浙甬商終字第369號
3. 指導案例95號: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龍首支行訴宣城柏冠貿易有限公司、江蘇凱盛置業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點:當事人另行達成協議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轉入該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只要轉入的債權數額仍在該最高額抵押擔保的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即使未對該最高額抵押權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該最高額抵押權的效力仍然及于被轉入的債權,但不得對第三人産生不利影響。
(2014)皖民二終字第00395號
(四)保函與信用證糾紛
1. 指導案例109號:安徽省外經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訴東方置業房地産有限公司保函欺詐糾紛案
裁判要點:1.認定構成獨立保函欺詐需對基礎交易進行審查時,應堅持有限及必要原則,審查範圍應限于受益人是否明知基礎合同的相對人並不存在基礎合同項下的違約事實,以及是否存在受益人明知自己沒有付款請求權的事實。2.受益人在基礎合同項下的違約情形,並不影響其按照獨立保函的規定提交單據並進行索款的權利。3.認定獨立反擔保函項下是否存在欺詐時,即使獨立保函存在欺詐情形,獨立保函項下已經善意付款的,人民法院亦不得裁定止付獨立反擔保函項下款項。
(2017)最高法民再134號
2. 指導案例111號: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荔灣支行訴廣東藍粵能源發展有限公司等信用證開證糾紛案
裁判要點:1.提單持有人是否因受領提單的交付而取得物權以及取得何種類型的物權,取決于合同的約定。開證行根據其與開證申請人之間的合同約定持有提單時,人民法院應結合信用證交易的特點,對案涉合同進行合理解釋,確定開證行持有提單的真實意思表示。2.開證行對信用證項下單據中的提單以及提單項下的貨物享有質權的,開證行行使提單質權的方式與行使提單項下貨物動産質權的方式相同,即對提單項下貨物折價、變賣、拍賣後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2015)最高法民提字第126號
(五)海事海商糾紛
1. 指導案例16號:中海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貨輪公司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案
裁判要點:1.對于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法院僅就申請人主體資格、事故所涉及的債權性質和申請設立基金的數額進行程序性審查。有關申請人實體上應否享有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以及事故所涉債權除限制性債權外是否同時存在其他非限制性債權等問題,不影響法院依法作出准予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裁定。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規定的“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運輸的船舶”,應理解爲發生海事事故航次正在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運輸的船舶。
(2009)滬高民四(海)限字第1號
2. 指導案例31號:江蘇炜倫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訴米拉達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損害賠償糾紛案
裁判要點:航行過程中,當事船舶協商不以《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確立的規則交會,發生碰撞事故後,雙方約定的內容以及當事船舶在發生碰撞事故時違反約定的情形,不應作爲人民法院判定雙方責任的主要依據,仍應當以前述規則爲准據,在綜合分析緊迫局面形成原因、當事船舶雙方過錯程度及處置措施恰當與否的基礎上,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2010)滬海法海初字第24號
3. 指導案例108號:浙江隆達不鏽鋼有限公司訴A.P.穆勒-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點: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中,依據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條的規定,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享有要求變更運輸合同的權利,但雙方當事人仍要遵循合同法第五條規定的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托運人行使此項權利時,承運人也可相應行使一定的抗辯權。如果變更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難以實現或者將嚴重影響承運人正常營運,承運人可以拒絕托運人改港或者退運的請求,但應當及時通知托運人不能變更的原因。
(2017)最高法民再412號
4.指導案例110號:交通運輸部南海救助局訴阿昌格羅斯投資公司、香港安達歐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處海難救助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點:1. 《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和我國海商法規定救助合同“無效果無報酬”,但均允許當事人對救助報酬的確定可以另行約定。若當事人明確約定,無論救助是否成功,被救助方均應支付報酬,且以救助船舶每馬力小時和人工投入等作爲計算報酬的標准時,則該合同系雇傭救助合同,而非上述國際公約和我國海商法規定的救助合同。2. 在《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和我國海商法對雇傭救助合同沒有具體規定的情況下,可以適用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2016)最高法民再61號
5. 指導案例112號:阿斯特克有限公司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案
裁判要點: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確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實行 “一次事故,一個限額,多次事故,多個限額”的原則。判斷一次事故還是多次事故的關鍵是分析事故之間是否因同一原因所致。如果因同一原因發生多個事故,且原因鏈沒有中斷的,應認定爲一次事故。如果原因鏈中斷並再次發生事故,則應認定爲形成新的獨立事故。
(2015)最高法民申字第853號
(六)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
1. 指導案例46號:山東魯錦實業有限公司訴鄄城縣魯錦工藝品有限責任公司、濟甯禮之邦家紡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點:判斷具有地域性特點的商品通用名稱,應當注意從以下方面綜合分析:(1)該名稱在某一地區或領域約定俗成,長期普遍使用並爲相關公衆認可;(2)該名稱所指代的商品生産工藝經某一地區或領域群衆長期共同勞動實踐而形成;(3)該名稱所指代的商品生産原料在某一地區或領域普遍生産。
(2009)魯民三終字第34號
2. 指導案例45號: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訴青島奧商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點:從事互聯網服務的經營者,在其他經營者網站的搜索結果頁面強行彈出廣告的行爲,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商業道德,妨礙其他經營者正當經營並損害其合法權益,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原則性規定認定爲不正當競爭。
(2010)魯民三終字第5-2號
3. 指導案例47號:意大利費列羅公司訴蒙特莎(張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正元行銷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點:1.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稱的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爲相關公衆所知悉的商品。在國際上已知名的商品,我國對其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保護,仍應以其在中國境內爲相關公衆所知悉爲必要。故認定該知名商品,應當結合該商品在中國境內的銷售時間、銷售區域、銷售額和銷售對象,進行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範圍,作爲知名商品受保護的情況等因素,並適當考慮該商品在國外已知名的情況,進行綜合判斷。2.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是指能夠區別商品來源的盛裝或者保護商品的容器等包裝,以及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附加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所構成的裝潢。3.對他人能夠區別商品來源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進行足以引起市場混淆、誤認的全面模仿,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爲。
(2006)最高法民三提字第3號
4. 指導案例58號: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訴重慶市合川區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曉華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點:1.與“老字號”無曆史淵源的個人或企業將“老字號”或與其近似的字號注冊爲商標後,以“老字號”的曆史進行宣傳的,應認定爲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2.與“老字號”具有曆史淵源的個人或企業在未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前提下,將“老字號”注冊爲個體工商戶字號或企業名稱,未引人誤認且未突出使用該字號的,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或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2013)渝高法民終字00292號
5. 指導案例78號: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訴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
裁判要點:1.在反壟斷案件的審理中,界定相關市場通常是重要的分析步驟。但是,能否明確界定相關市場取決于案件具體情況。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案件中,界定相關市場是評估經營者的市場力量及被訴壟斷行爲對競爭影響的工具,其本身並非目的。如果通過排除或者妨礙競爭的直接證據,能夠對經營者的市場地位及被訴壟斷行爲的市場影響進行評估,則不需要在每一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案件中,都明確而清楚地界定相關市場。2.假定壟斷者測試(HMT)是普遍適用的界定相關市場的分析思路。在實際運用時,假定壟斷者測試可以通過價格上漲(SSNIP)或質量下降(SSNDQ)等方法進行。互聯網即時通信服務的免費特征使用戶具有較高的價格敏感度,采用價格上漲的測試方法將導致相關市場界定過寬,應當采用質量下降的假定壟斷者測試進行定性分析。3.基于互聯網即時通信服務低成本、高覆蓋的特點,在界定其相關地域市場時,應當根據多數需求者選擇商品的實際區域、法律法規的規定、境外競爭者的現狀及進入相關地域市場的及時性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4.在互聯網領域中,市場份額只是判斷市場支配地位的一項比較粗糙且可能具有誤導性的指標,其在認定市場支配力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必須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
(2013)最高法民三終字第4號
6. 指導案例79號:吳小秦訴陝西廣電網絡傳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捆綁交易糾紛案
裁判要點:1.作爲特定區域內唯一合法經營有線電視傳輸業務的經營者及電視節目集中播控者,在市場准入、市場份額、經營地位、經營規模等各要素上均具有優勢,可以認定該經營者占有市場支配地位。2.經營者利用市場支配地位,將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和數字電視付費節目費捆綁在一起向消費者收取,侵害了消費者的消費選擇權,不利于其他服務提供者進入數字電視服務市場。經營者即使存在兩項服務分別收費的例外情形,也不足以否認其構成反壟斷法所禁止的搭售。
(2016)最高法民再98號
(七)勞動糾紛
1. 指導案例18號:中興通訊(杭州)有限責任公司訴王鵬勞動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點: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等級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勝任工作”,不符合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用人單位不能據此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011)杭濱民初字第885號
03
程 序 類
(一)訴訟程序
1. 指導案例2號:吳梅訴四川省眉山西城紙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點:民事案件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人民法院准許撤回上訴的,該和解協議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調解書,屬于訴訟外達成的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010)眉執督字第4號
2. 指導案例7號:牡丹江市宏閣建築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訴牡丹江市華隆房地産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張繼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點:人民法院接到民事抗訴書後,經審查發現案件糾紛已經解決,當事人申請撤訴,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應當依法作出對抗訴案終結審查的裁定;如果已裁定再審,應當依法作出終結再審訴訟的裁定。
(2011)最高法民抗字第29號
3. 指導案例56號:韓鳳彬訴內蒙古九郡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等産品責任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裁判要點:當事人在一審提交答辯狀期間未提出管轄權異議,在二審或者再審發回重審時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2013)最高法民再申字第27號
4. 指導案例68號:上海歐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訴遼甯特萊維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案
裁判要點: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中發現存在虛假訴訟可能時,應當依職權調取相關證據,詳細詢問當事人,全面嚴格審查訴訟請求與相關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矛盾,以及當事人訴訟中言行是否違背常理。經綜合審查判斷,當事人存在虛構事實、惡意串通、規避法律或國家政策以謀取非法利益,進行虛假民事訴訟情形的,應當依法予以制裁。
(2015)最高法民二終字第324號
(二)執行程序
1. 指導案例34號:李曉玲、李鵬裕申請執行廈門海洋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廈門海洋實業總公司執行複議案
裁判要點: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在進入執行程序前合法轉讓債權的,債權受讓人即權利承受人可以作爲申請執行人直接申請執行,無需執行法院作出變更申請執行人的裁定。
(2012)最高法執複字第26號
2. 指導案例35號:廣東龍正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與廣東景茂拍賣行有限公司委托拍賣執行複議案
裁判要點:拍賣行與買受人有關聯關系,拍賣行爲存在以下情形,損害與標的物相關權利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爲拍賣行與買受人惡意串通,依法裁定該拍賣無效:(1)拍賣過程中沒有其他無關聯關系的競買人參與競買,或者雖有其他競買人參與競買,但未進行充分競價的;(2)拍賣標的物的評估價明顯低于實際價格,仍以該評估價成交的。
(2011)粵高法執異字第1號
3. 指導案例36號:中投信用擔保有限公司與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證券權益糾紛執行複議案
裁判要點:被執行人在收到執行法院執行通知之前,收到另案執行法院要求其向申請執行人的債權人直接清償已經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務的通知,並清償債務的,執行法院不能將該部分已清償債務納入執行範圍。
(2010)最高法執複字第2號
4. 指導案例37號:上海金緯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與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決執行複議案
裁判要點:當事人向我國法院申請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涉外仲裁裁決,發現被申請執行人或者其財産在我國領域內的,我國法院即對該案具有執行管轄權。當事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時效期間,應當自發現被申請執行人或者其財産在我國領域內之日起算。
(2008)滬一中執字第640-1
5. 指導案例54號: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安徽省分行訴張大標、安徽長江融資擔保集團有限公司執行異議之訴糾紛案
裁判要點:當事人依約爲出質的金錢開立保證金專門賬戶,且質權人取得對該專門賬戶的占有控制權,符合金錢特定化和移交占有的要求,即使該賬戶內資金余額發生浮動,也不影響該金錢質權的設立。
(2013)皖民二終字第00261號
6. 指導案例116號:丹東益陽投資有限公司申請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錯誤執行國家賠償案
裁判要點:人民法院執行行爲確有錯誤造成申請執行人損害,因被執行人無清償能力且不可能再有清償能力而終結本次執行的,不影響申請執行人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2018)最高法委賠提3號
7. 指導案例117號:中建三局第一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澳中財富(合肥)投資置業有限公司、安徽文峰置業有限公司執行複議案
裁判要點:根據民事調解書和調解筆錄,第三人以債務承擔方式加入債權債務關系的,執行法院可以在該第三人債務承擔範圍內對其強制執行。債務人用商業承兌彙票來履行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雖然開具並向債權人交付了商業承兌彙票,但因彙票付款賬戶資金不足、被凍結等不能兌付的,不能認定實際履行了債務,債權人可以請求對債務人繼續強制執行。
(2017)最高法執複68號
8. 指導案例118號:東北電氣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與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高壓開關有限責任公司等執行複議案
裁判要點:1.債權人撤銷權訴訟的生效判決撤銷了債務人與受讓人的財産轉讓合同,並判令受讓人向債務人返還財産,受讓人未履行返還義務的,債權人可以債務人、受讓人爲被執行人申請強制執行。2.受讓人未通知債權人,自行向債務人返還財産,債務人將返還的財産立即轉移,致使債權人喪失申請法院采取查封、凍結等措施的機會,撤銷權訴訟目的無法實現的,不能認定生效判決已經得到有效履行。債權人申請對受讓人執行生效判決確定的財産返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017)最高法執複27號
9. 指導案例119號:安徽省滁州市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與湖北追日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複議案
裁判要點: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並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爲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2018)最高法執複88號
10. 指導案例120號:青海金泰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上海金橋工程建設發展有限公司、青海三工置業有限公司執行複議案
裁判要點:在案件審理期間保證人爲被執行人提供保證,承諾在被執行人無財産可供執行或者財産不足清償債務時承擔保證責任的,執行法院對保證人應當適用一般保證的執行規則。在被執行人雖有財産但嚴重不方便執行時,可以執行保證人在保證責任範圍內的財産。
(2017)最高法執複38號
11. 指導案例121號:株洲海川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市蔡锷支行、湖南省德奕鴻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財産保全執行複議案
裁判要點:財産保全執行案件的保全標的物系非金錢動産且被他人保管,該保管人依人民法院通知應當協助執行。當保管合同或者租賃合同到期後未續簽,且被保全人不支付保管、租賃費用的,協助執行人無繼續無償保管的義務。保全標的物價值足以支付保管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維持查封直至案件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執行保全標的物所得價款應當優先支付保管人的保管費用;保全標的物價值不足以支付保管費用,申請保全人支付保管費用的,可以繼續采取查封措施,不支付保管費用的,可以處置保全標的物並繼續保全變價款。
(2017)最高法執複2號
12. 指導案例122號:河南神泉之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與趙五軍、汝州博易觀光醫療主題園區開發有限公司等執行監督案
裁判要點:執行法院將同一被執行人的幾個案件合並執行的,應當按照申請執行人的各個債權的受償順序進行清償,避免侵害順位在先的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2018)最高法執監848、847、845號
13. 指導案例123號:于紅岩與錫林郭勒盟隆興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執行監督案
裁判要點:生效判決認定采礦權轉讓合同依法成立但尚未生效,判令轉讓方按照合同約定辦理采礦權轉讓手續,並非對采礦權歸屬的確定,執行法院依此向相關主管機關發出協助辦理采礦權轉讓手續通知書,只具有啓動主管機關審批采礦權轉讓手續的作用,采礦權能否轉讓應由相關主管機關依法決定。申請執行人請求變更采礦權受讓人的,也應由相關主管機關依法判斷。
(2017)最高法執監136號
14. 指導案例124號:中國防衛科技學院與聯合資源教育發展(燕郊)有限公司執行監督案
裁判要點: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對執行和解協議的內容産生爭議,客觀上已無法繼續履行的,可以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對執行和解協議中原執行依據未涉及的內容,以及履行過程中産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其他救濟程序解決。
(2017)最高法執監344號
15. 指導案例125號:陳載果與劉榮坤、廣東省汕頭漁業用品進出口公司等申請撤銷拍賣執行監督案
裁判要點:網絡司法拍賣是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拍賣平台進行的司法拍賣,屬于強制執行措施。人民法院對網絡司法拍賣中産生的爭議,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
(2017)最高法執監250號
16. 指導案例126號:江蘇天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無錫時代盛業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執行監督案
裁判要點:在履行和解協議的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因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申請恢複執行的同時,又繼續接受並積極配合被執行人的後續履行,直至和解協議全部履行完畢的,屬于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不再恢複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情形。
(2018)最高法執監3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