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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間融資
1、企業向員工借貸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于本單位生産、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風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
2、企業向特定非員工借貸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爲。
法律風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衆(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爲,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
3、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貸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爲生産、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讓與擔保
讓與擔保,指債務人或第三人爲擔保債務人之債務,將擔保標的物之財産權轉移于擔保權人,而使擔保權人在不超過擔保之目的範圍內,取得擔保標的物之財産權,于債務清償後,標的物應返還于債務人或第三人,債務不履行時,擔保權人得就該標的物受償之非典型擔保。
法律風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爲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並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5、網絡借貸(p2p)
p2p借貸與網絡借貸相結合的互聯網金融(ITFIN)服務網站。p2p借貸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縮寫,peer是個人的意思。網絡借貸指的是借貸過程中,資料與資金、合同、手續等全部通過網絡實現,它是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和民間借貸的興起而發展起來的一種新的金融模式,這也是未來金融服務的發展趨勢。p2p 網絡借貸平台分爲兩個産品一個是投資理財,一個是貸款,都是在網上實現的。
法律風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借貸雙方通過網絡貸款平台形成借貸關系,網絡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絡貸款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爲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絡貸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融資性貿易
融資性貿易業務不涉及銀行方,有著一定隱蔽性,具有貿易合同主體存在關聯關系或同屬于同一實際控制人、貿易合同簽約時間接近、標的物爲同批貨物且不發生位移、合同收益固定、中間貿易商不承擔轉售交易風險等顯著特征,是以簽訂貨物購銷合同之名掩蓋企業間借貸之實質業務。
而貿易融資是銀行短期融資産品,是以企業真實商品貿易爲背景,基于商品貿易中的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存貨等資産的短期融資業務,具有合法性,受法律保護。
法律風險:公司之間以簽訂買賣合同爲名,進行企業間借貸融資,違反《合同法》第52條第(3)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規定,認定買賣合同無效。
7、托管式加盟
不同于標准商業特許關系(加盟),投資人以自己名義按照融資方的要求出資租賃營業場所並負擔租金後,投資人再向融資人交納購貨款及裝修款。整個商鋪的進貨、運營、財務、人員均不用出資方管理,融資方會在約定日期向出資方返還利潤。
二、類金融融資
1、商業保理
商業保理指供應商將基于其與采購商訂立的貨物銷售/服務合同所産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由保理商爲其提供應收賬款融資、應收賬款管理及催收、信用風險管理等綜合金融服務的貿易融資工具。商業保理的本質是供貨商基于商業交易,將核心企業(即采購商)的信用轉爲自身信用,實現應收賬款融資。
2、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ing)又稱設備租賃(Equipment Leasing)或現代租賃(Modern Leasing),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並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並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後,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然不能確定的,租賃物件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3、典當
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産、財産權利作爲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産作爲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並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爲。
4、小額貸款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衆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與銀行相比,小額貸款公司更爲便捷、迅速,適合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資金需求;與民間借貸相比,小額貸款更加規範、貸款利息可雙方協商。
5、私募股權基金
私募股權投資(Private Equity,簡稱PE),是指投資于非上市股權,或者上市公司非公開交易股權的一種投資方式 。 從投資方式角度看,私募股權投資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對私有企業,即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在交易實施過程中附帶考慮了將來的退出機制,即通過上市、並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
6、股權衆籌
股權衆籌是指,公司出讓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資者,投資者通過出資入股公司,獲得未來收益。這種基于互聯網渠道而進行融資的模式被稱作股權衆籌。另一種解釋就是“股權衆籌是私募股權互聯網化”。
7、股權質押
股權質押,是指出質人(公司股權所有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爲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以擔保主債權實現的一種融資擔保方式。
8、動産浮動抵押
動産浮動抵押是指特定的抵押人以其現有的和將來所有的生産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産品等動産爲債權人設定抵押權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抵押權人)有權以抵押人于抵押權實現時尚存的財産優先受償。
9、倉單質押
根據我國票據法規定,倉單除了具有所有權憑證作用外,還可以通過背書轉讓的方式進行流通,從而作爲一種衍生的金融工具使用。同樣,倉單作爲票據,存貨人可以作爲出質人與質權人訂立質押合同,以倉單作爲質押物進行融資,存貨人在倉單上背書並經過保管人在上面簽字或蓋章,將倉單交于質權人後,質押權産生效力,這就是倉單質押的雛形。相較于傳統的實物抵押、質押或者是第三人保證貸款,倉單質押融資很大程度上是對典型融資擔保方式的突破。
10、保單質押貸款
保單質押貸款是投保人把所持有的保單直接抵押給保險公司,按照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定比例獲得資金的一種融資方式。若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當貸款本息積累到退保現金價值時,保險公司有權終止保險合同效力。
保單本身必須具有現金價值。人身保險合同分爲兩類:
- 一類是醫療費用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此類合同屬于損失補償性合同,與財産保險合同一樣,不可以作爲質押物;
- 另一類是具有儲蓄功能的養老保險、投資分紅型保險及年金保險等人壽保險合同,此類合同只要投保人繳納保費超過一年,人壽保險單就具有了一定的現金價值,保單持有人可以隨時要求保險公司返還部分現金價值以實現債權,這類保單可以作爲質押物。
三、金融融資
1、銀行貸款
銀行貸款是目前債權融資的主要方式,其優點在于程序比較簡單,融資成本相對節約,靈活性強,只要企業效益良好、融資較容易,缺點是一般要提供抵押或者擔保,籌資數額有限,還款付息壓力大,財務風險較高。
2、信托貸款
信托貸款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將委托人存入的資金,按其(或信托計劃中)指定的對象、用途、期限、利率與金額等發放貸款,並負責到期收回貸款本息的一項金融業務。委托人在發放貸款的對象、用途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權,同時又可利用信托公司在企業資信與資金管理方面的優勢,增加資金的安全性,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3、銀行承兌彙票
銀行承兌彙票主要有三種應用方式:
- 是企業以銀行承兌彙票支付貨款來彌補短期資金不足,從而節省現金流支出;
- 是企業開出差額保證金銀行承兌彙票,可放大信用,用更少的錢、更低的融資成本籌集更多資金;
- 是企業資金短缺時還可將收到的銀行承兌票據申請貼現或者背書轉讓,及時補充流動資金或支付貨款。
4、信用證
信用證融資是國際貿易中使用最爲廣泛的融資産品,信用證的優點及生命力正是能爲買賣雙方提供融資服務。信用證融資是銀行一項影響較大、利潤豐厚、周轉期短的融資業務,銀行都把貿易融資放在重要地位。但銀行的信用證融資會産生導致妨礙銀行自身生存與健康發展的風險,這些風險甚至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所以必須對其風險進行控制。
5、內保外貸
境內銀行爲境內企業在境外注冊的附屬企業或參股投資企業提供擔保,由境外銀行給境外投資企業發放相應貸款,如此一來,境內企業就可以獲得境外的低成本資金。在額度內,由境內的銀行開出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爲境內企業的境外公司提供融資擔保,無須逐筆審批,和以往的融資型擔保相比,大大縮短了業務流程。2010年中,國家外彙管理局發布了《關于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問題的通知》,對內地銀行向海外開出外幣擔保融資函實施額度管理,即“內保外貸”——銀行對外擔保的融資額度不能超過銀行本身淨資産的50%。
6、公司債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並在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或轉讓,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並按照本辦法規定承銷或自行銷售、或在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機構間私募産品報價與服務系統、證券公司櫃台轉讓的,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辦法所稱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7、金融租賃
金融租賃是指由承租人選定所需設備後,由租賃公司(出租人)負責購置,然後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租約定期交納租金。金融租賃合同通常規定任何一方不能中途毀約,租賃期滿後,租賃設備可以由承租人選擇退租、續租或將産權轉移給承租人。金融租賃方式大多用于大型成套設備的租賃。
與融資租賃不同的是,金融租賃是金融機構。
8、銀行保理
保理業務是一項集貿易融資、商業資信調查、應收帳款管理及信用風險擔保于一體的新興綜合性金融服務。銀行的保理業務可分爲國內保理業務和國外保理業務兩類。
9、存單質押
- 一是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單做質押從金融機構貸款;
- 二是自然人之間或者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法人、其他組織相互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由債務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單作爲債權的質押擔保。
用于向金融機構貸款質押的存單,貸款機構會在核實存單的真實性以後,通知出具存單的存款銀行辦理資金凍結即登記止付手續,俗稱“核押”,並與借款人簽訂質押貸款合同,同時將存單保存在貸款機構手中,以防止存單所有人在借款人歸還全部貸款本息之前將存款提走。第二種方式中,債務人爲向債權人(非金融機構) 擔保自己的履約能力,把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單交由債權人占有,以此作爲自己的債務能如期履行的擔保,並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到期後,如債務人不能全部履行債務,則債權人可以此存單上的款項優先受償。此兩種方式的質押在我國法律上稱之爲“權利質押”或“權利質權”,其中存單質押的相關規定分別見于我國《擔保法》第75、76條《擔保法解釋》第100- 102 條和《物權法》第223、224 條。
10企業債
企業債券是指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按照職能分工,由省級發改委預審、國家發改委核准的企業債券僅限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非上市企業發行的債券(上市公司發行公司債券由證監會監管)。
11、優先股
《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本辦法所稱優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規定的普通種類股份之外,另行規定的其他種類股份,其股份持有人優先于普通股股東分配公司利潤和剩余財産,但參與公司決策管理等權利受到限制。
上市公司可以發行優先股,非上市公衆公司可以非公開發行優先股。優先股股東按照約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後,有權同普通股股東一起參加剩余利潤分配的,公司章程應明確優先股股東參與剩余利潤分配的比例、條件等事項。
12、資産證券化
資産證券化是以特定資産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爲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通俗而言就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收入的資産,通過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獲取融資,以最大化提高資産的流動性。
13、上市公司
- 增發。
增發是向包括原有股東在內的全體社會公衆投資者發售股票。其優點在于限制條件較少,融資規模大。增發比配股更符合市場化原則,更能滿足公司的籌資要求,同時由于發行價較高,一般不受公司二級市場價格的限制,更能滿足公司的籌資要求,但與配股相比,本質上沒有大的區別,都是股權融資。
- 配股。
配股,即向老股東按一定比例配售新股。由于不涉及新老股東之間利益的平衡,且操作簡單,審批快捷,因此是上市公司最爲熟悉和得心應手的融資方式。但隨著管理層對配股資産的要求越來越嚴格,即以現金進行配股,不能用資産進行配股。同時,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和更符合國際慣例,目前將逐步淡出上市公司再融資的曆史舞台。
- 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債券兼具債權融資和股權融資的雙重特點,在其沒有轉股之前屬于債權融資,這比其他兩種融資更具有靈活性。
14、新三板企業
定向發行股票融資是新三板挂牌企業的主要融資方式。根據《非上市公衆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新三板簡化了挂牌公司定向發行股票核准程序。新三板允許公司在申請挂牌的同時定向發行股票融資或挂牌後再提出定向發行股票。
15、商業承兌彙票
商業承兌彙票進行融資活動,主要是指債權企業用商業承兌彙票向銀行貼現而取得款項。
債權企業融資:爲了解決臨時的資金周轉困難,獲得足夠的流動資金,票據債權企業可以將持有的應收票據向銀行申請貼現,從而從銀行取得一筆款項。
債務企業融資: 在具有良好的業務合作關系的企業之間,特別是在關聯企業之間,目前比較流行的一種做法就是互相開具商業承兌彙票,讓債權企業用商業承兌彙票先向銀行貼現,然後再將從銀行取得的貼現款轉劃給原票據債務企業,從而達到原票據債務企業從銀行融資的目的。
16、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
《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允許在前海注冊成立並在前海實際經營的企業(內資),從香港經營人民幣業務的銀行借入人民幣資金,僅限于前海投資和建設業務。
17、福費廷
福費廷(FORFAITING),又稱買斷,是銀行根據客戶(信用證受益人)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要求,在開證行、保兌行或其他指定銀行對信用證項下的款項做出付款承諾後,對應收款進行無追索權的融資。福費廷業務主要提供中長期貿易融資,利用這一融資方式的出口商應同意向進口商提供期限爲6個月至5年甚至更長期限的貿易融資,同意進口商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貨款。
18、貿易融資
融資貿易源于國際貿易,是指以貿易形式達到融資目的,通常指銀行作爲資金提供方通過遠期信用證、遠期托收、保理、票據貼現等金融工具給予從事大宗商品交易的企業的資金融通。融資性貿易是企業擴大貿易規模、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的重要手段,在國際貿易領域有較爲成熟的規則和慣例,全球80%的貿易使用了融資手段。
19、應收賬款質押貸款
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是指企業將其合法擁有的應收帳款收款權向銀行作還款保證,但銀行不承繼企業在該應收賬款項下的任何債務的短期融資。貸款期間,打折後的質押應收賬款不得低于貸款余額(貸款本金和利息合計)。當打折後的質押應收賬款在貸款期間內不足貸款余額時,企業應按銀行的要求以新的符合要求的應收賬款進行補充、置換。
20、上海自貿區跨境人民幣境外借款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關于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大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通知》四:試驗區人民幣境外借款區內金融機構和企業從境外借用人民幣資金(不包括貿易信貸和集團內部經營性融資)應用于國家宏觀調控方向相符的領域,暫不得用于投資有價證券(包括理財等資産管理類産品)、衍生産品,不得用于委托貸款。
(一)區內企業借用境外人民幣資金規模(按余額計)的上限不得超過實繳資本*1倍*宏觀審慎政策參數。其中:實繳資本以最近一期驗資報告爲准,借用期限1年(不含)以上。區內借款企業可以依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在上海地區的銀行開立專用存款賬戶,專門存放從境外借入的人民幣資金,只能用于區內或境外,包括區內生産經營、區內項目建設、境外項目建設等。
在試驗區啓動前已經設立在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借用境外人民幣資金時,可自行決定是按"投注差"模式還是按本通知規則辦理,並通過其賬戶銀行向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備案。一經決定,不再變更。
(二)區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借用境外人民幣資金(按余額計)的上限不得超過實繳資本*1.5倍*宏觀審慎政策參數。借用期限1年(不含)以上。借入資金可調回存入開立在上海地區銀行的專用存款賬戶,只能用于區內或境外,包括區內經營、區內項目建設、境外項目建設等。
(三)區內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開立的存放境外人民幣借款的專用存款賬戶活期計息。
(四)區內銀行從境外借入人民幣資金須進入試驗區分賬核算單元,在區內使用,服務于實體經濟建設。
(五)上述公式中的宏觀審慎政策參數由人民銀行上海總部設定,可根據全國信貸調控的需要進行靈活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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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房地産寶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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