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權辦公室呼籲新加坡停止處決兩名販毒者
兒基會圖片/Josh Estey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並且有無可辯駁的故意殺人證據,國際法才允許實施死刑。(資料圖片)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今天敦促新加坡政府停止即將對兩名被判犯有毒品罪的馬來西亞國民執行死刑,並考慮將其赦免,將他們的刑期減爲有期徒刑。
不符合人權法
人權高專辦表示,對與毒品有關的罪行使用死刑不符合國際人權法。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只能對“最嚴重的罪行”判處死刑,這種罪行被解釋爲涉及故意殺人的極其嚴重的罪行。
該辦公室發言人沙姆達薩尼說:“鑒于越來越多的證據表明死刑作爲威懾手段無效,我們呼籲新加坡審查其在死刑問題上的長期立場,並考慮在審查之前暫停所有死刑判決。”
執行死刑增多令人關切
人權高專辦表示,目前新加坡公布的處決案例似乎在以驚人的速度增加。自今年初以來,該國發布的處決通知數量迅速增加,主要針對與毒品有關的罪行。3月30日,在暫停執行死刑兩年多之後,新加坡處決了一名被判犯有毒品相關罪行的人。至少另外三名被判犯有與毒品有關罪行的人也面臨即將被處決的風險。據報道,新加坡有50多人被判死刑,目前被列在等待執行死刑的名單之上。
即將被執行死刑的其中一人于2009年被捕,並被判犯有販毒罪。他的家人上周被告知,他將于4月27日被處決。關于他有智力殘疾的多次上訴被駁回,要求寬大處理的請求也被拒絕。
另一名即將被處決的人于2011年被捕,並因被指控向新加坡販運海洛因而被定罪。上周,他的家人接到通知,他將于4月29日被處決。
廢除死刑的國際趨勢
從20世紀60年代初開始,盡管大多數國家當時依然在使用死刑,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起草者們已經開始在國際法中爲廢除死刑采取了行動,盡管公約第6條允許在有限制的情況下使用死刑。
1989年,在《公約》通過33年後,聯合國大會通過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項任擇議定書,賦予了廢除死刑決定性的新動力。參與締約《議定書》的會員國同意不再處決其管轄之下的任何人。
聯合國大會在2007年、2008年和2010年通過三項決議,促請各國尊重國際標准,保護面臨死刑者的人權,逐步限制死刑的使用,減少可構成死刑的罪名。
聯合國有160多個會員國已經廢除了死刑或不再使用死刑,它們的法律系統、傳統、文化和宗教背景各不相同。然而,多個國家的囚犯依然面對著死刑。